关于转发《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摘   2024-10-23 18:08   吉林  

关于转发

《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

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长医保联〔2024〕10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卫健局、人社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实施生育支持措施,促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符合当前的人口结构变化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现将《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17号,以下简称《17号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为保障落实,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优化产前检查医疗保障

提高产前检查支付标准,参加生育险的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支付,以生育保险备案至分娩(含计划生育)完整医疗过程为周期,周期内不设立起付线,支付比例为10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超出限额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可通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二、强化住院分娩医疗保障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预防新生儿窒息、新生儿保健等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上述费用生育保险按50%比例支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纳入DRG付费范围。未执行DRG付费的医疗机构,按原政策执行。

女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含预防新生儿窒息、新生儿保健等医疗费用),其他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分别按照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支付,纳入DRG支付范围。未执行DRG付费的医疗机构,按普通住院执行。


三、强化助育相关医疗费用保障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等手术,以及上述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生育保险按住院分娩待遇标准支付。其他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变,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17号通知》文件要求严格落实。


附件:《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17号)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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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初审:孙赫璘
复审:温斯琪
终审: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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