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初创企业分配股权,要注意“两个核心、三条原则、四大陷阱”

财富   2024-11-08 19:34   湖南  

进行合理的股权分配是避免企业迅速失败、为企业获得持续成功保驾护航的重要基础,本文归纳了初创企业在进行股权分配中需要注意的“两个核心、三条原则、四大陷阱”。
01

两个核心

1、人才核心:一切要回到人才、服务于人才。

2、资本核心:一家企业从创业之初,需要经历一个完整的生命过程,这个生命过程从有一个想法或者技术开始,聚集起一个团队,到形成产品、完善产品、验证商业模式、快速自我复制,再到跨区域或者跨产业链条扩张,直至最终的成熟乃至上市,其中的每个阶段都需要不断投入的资金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础和推动力。“融资”也成为所有初创企业成长之初必须面临的一个战略话题。

02

三条原则

1、量化贡献,明晰合伙人的责、权、利。

公司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配虽然没有一定之规,但是原则是“建立在以公司价值为导向的基础上,量化合伙人的贡献”,目的是明晰每个合伙人长期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2、为投资者进入留出空间,同时保障融资过程中公司控制权不旁落。

在每轮投资者进入时,创业团队都需要提前思考、整体规划、不断调整,为未来腾挪出时间和空间。

同时也要注意到多轮次投资者的进入带来的股权稀释,会导致公司控制权旁落的风险,尤其是创业团队内部出现不同声音时,投资人往往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3、为公司的股权激励留出空间。

创业又像是一场接力赛,需要新鲜的血液产生一波又一波的动力,需要区域、行业的人才为公司不断创造新的价值,所以可以说创业就是以百米冲刺的速度,跑一场接力的马拉松。

因此作为创业企业,要始终留出一部分股权池,来吸引区域人才、行业人才的加盟,这种长效的、形成机制的激励,也能够保证新老团队的磨合不出现问题。

03

四大陷阱

1、平均分配股权

平均分配股权所带来的问题和隐患极多,未来股权空间的预留和来源、投资者进入后的公司控制、未来贡献不同导致的心理不平衡,都会成为公司四分五裂的导火索。

2、团队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在过去,股东分股权的核心甚至唯一依据是“出多少钱”,“钱”是最大变量。在现在,“人”是股权分配的最大变量。

3、过早分配、一次分配、缺乏约束、滋养懒人

大家在创业早期将股权三下五除二就分配完了,这样的分配非常值得商榷。

一方面,这样的一次性分配缺乏对既得股权者的约束,会导致后续激励不足、滋养懒惰情绪;

另一方面,因为过于早期,团队的贡献和价值并没有科学的方法去衡量,所以股权分配的合理性无法论证,在后续发展过程中,随着工作的推进,这样随意的分配会成为较大的隐患。

4、合伙人股权没有退出机制

合伙人股权战争最大的导火索之一,是完全没有退出机制。

比如,有的合伙人早期出资5万,持有公司30%股权。干满6个月就由于与团队不和主动离职了,或由于不胜任、健康原因或家庭变故等被动离职了。

04

从“人”的角度看股权设置

创业公司早期最为核心的四类人: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股权架构基本上是要满足早期这核心四类人的诉求:

1、创始人:本质上的诉求是控制权

创始人的诉求是掌握公司的发展方向,所以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创始人控制权,有一个相对较大的股权(一般建议是合伙人平均持股比例的2-4倍)。

2、合伙人:有一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

合伙人/联合创始人作为创始人的追随者,基于合伙理念价值观必须是高度一致。

合伙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希望在公司有一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所以,早期必须拿出一部分股权来分配(这部分股权基本上占到10%-20%)。

3、核心员工:主要诉求是分红权

他们的诉求是分红权,核心员工在公司高速发展阶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需要把这部分股权预留出来,等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期权就能真正派上用场。

4、投资人:优先清算权和优先认购权

维度来看,投资人追求高净值回报,对于优质项目他们的诉求是快速进入和快速退出。

所以一定程度上,投资人要求的优先清算权和优先认购权是非常合理的诉求,创始团队在面临这些诉求的时候,一定程度上还是需要理解。




其实,人力资本驱动创业时代需要考虑的不只是股权比例,更需要围绕股权进行体系化的设计。

05

合伙创业明确退出机制

1、提前签订协议

合伙人在决定合伙创业的时候,不妨把退伙问题先协商好。

例如,合伙人之间可以签订协议,约定任何合伙人中途退出,就意味着放弃股权主张的全部权利,但对于退伙当年的贡献还是认可的。

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合伙人退出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想中途退出的合伙人产生威慑力。

2、提前约定退出机制

在合伙创业之初,你应该与合伙人约定好股权退出机制,约定好在什么阶段合伙人可以退出公司,以及退出公司后股权怎么安排。

这不仅关系到合伙人的退出,更关系到企业长远的文化建设。建议公司创始人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退出价格基数,一个是溢价或折价倍数。

比如,可以考虑按照合伙人股权购买价格的溢价回收,或退伙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以参与分配公司净资产或净利润的部分溢价,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折扣回购。

3、设定合伙期限及违约条款

原则上,合伙创业者不能轻易退伙,或者说至少有个合伙的期限,3年也好,5年也罢,这都应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如果合伙人因本身的过失,违反了合伙时约定的某些条款被辞退,则仅退还其所缴纳的本金,并按照当月的银行利率进行利息补偿,但不享受红利。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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