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第一步,是做什么?”
“安 检”
双法安检速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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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安检?
安检即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防止未经允许的管制器具、危险物品、限制物品等进入审判区域,保障参加审判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02
为什么要进行安检?
人民法院是一个处理矛盾纠纷的地方,部分来院当事人或许带有一定负面情绪,一旦危险、管制、限制物品被带入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如果情绪失控,可能酿造悲剧。
法
已排查
危险物品
03
哪些人不能进入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一些不当“商机”👆
04
哪些物品禁止带入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十三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关于管制刀具的认定👆
一个大胆的想法
如果有人坚决拒绝或不配合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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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二十条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
第二十一条 受检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的,应当先行予以控制,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
(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
(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故意毁损安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
(四)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二)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场所;
(三)抢夺警用装备;
(四)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随身携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和携带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
(六)其他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
文字:立案庭、法警大队、审管办(研究室)
视频/编辑:夏天
一审:付琪
二审:李亚曦
三审:张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