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双说法:串通他人冒充被告领取应诉材料?罚!

政务   2024-10-23 18:45   四川  

近日,双流法院就一起案件中原告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的被告联系方式,并恶意串通案外人企图冒充被告领取应诉材料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简介 

 双双说法

王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穷尽手段均无法向李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时,依法告知王某法院拟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此时,王某自称其可联系到李某某,并在法院再三询问且告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仍向法院提供了案外人黎某某的联系方式,谎称对方系李某某。后王某又串通黎某某“扮演”成李某某与法院联系,但在核实身份信息环节被法院“识破”。在法院再三询问下,王某终承认了其虚假诉讼的行为。


双流法院认为,应诉材料送达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不仅关系到被告的诉讼权利,还将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案中,王某的行为险致李某某的诉讼权利受到损害,违反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应当予以司法惩戒。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目前,罚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法官说法 

 双双说法

民事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事关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合法诉讼权利的保障与行使,影响着案件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均对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如实陈述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不少人企图通过欺骗等不当行为谋取利益。本案中,王某的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被告的诉讼权利,浪费了司法资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应当受到法律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文字:调裁中心 李潘阳

编辑:夏天

一审:陈磊

二审:李亚曦

三审:张林力


双流法院微服务
双流区人民法院信息发布、在线交流、诉讼服务、司法公开微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