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在商场逆向乘坐自动扶梯意外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近日,双流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2023年10月,1岁的星星(化名)由其外婆带着前往某商场玩耍。在商场乘坐自动扶梯时,因星星外婆未注意自动扶梯行驶方向,牵着他误入逆向运行一侧的扶梯,致使星星摔倒,右手无名指、小指被卷入自动扶梯。商场内一店铺工作人员见状紧急制停了涉事扶梯,商场工作人员也抵达现场进行救援,并随星星家属一同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后星星家属因和涉案商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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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商场在涉案扶梯入口处、醒目处及紧急停止按钮处均张贴了提醒标识,用以提醒带小朋友的家长如何正确乘坐扶梯及如何在紧急情况下制停电梯。同时,事发后,商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通知了扶梯维保单位抵达现场处置,并及时将星星送医救治,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形。此外,经检测,涉案扶梯并无质量问题。因此,该商场作为案涉经营场所经营者,已就案涉扶梯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时,星星年仅一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家属带其至公共场所时,应当保障其人身安全。而该案正是因成年家属未尽到看护责任,在商场未注意观察自动扶梯提示灯、警示标识及运行方向,不慎逆向乘坐扶梯致使事故发生,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双流法院依法驳回了星星家属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星星家属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该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只有在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时,才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星星系因其成年家属缘故误入逆向行驶的自动扶梯,涉案商场无论是事发前的张贴醒目标识,还是事发后的紧急制停、及时送医等行为均反映出其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外出玩耍时,父母一定要切实承担起保障子女安全的重大职责,避免危险事故发生。同时,在日常生活中,父母也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树立安全意识,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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