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举报人投诉称其入住阿左旗巴彦浩特某酒店,发现客房淋浴间的沐浴露、洗发水均无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等标签标识内容。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所有客房浴室内墙壁均安装有洗发水、沐浴液分装器,分装器可视面未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经调查,该酒店为降低经营成本,使用大桶装洗发水、沐浴露进行简单分装后,放置到客房供住客使用。
依据有关规定,酒店向顾客提供沐浴露、洗发水,是其提供有偿服务(经营)的组成部分,属于经营行为,其在经营中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最小单元未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属于提供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
阿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酒店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依法可减轻处罚的情节。阿左旗市场监管局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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