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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二种情况:一是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是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超过上述期限未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反之,如果上述期限未届满就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程序尚未发展到适宜申请行政复议的阶段,则属于时机不成熟。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在上述期限之内作出拒绝决定,则不受履行职责期限的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即时针对拒绝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 裁判文书
审判员 王修晖
审判员 李 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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