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关于审理地域管辖纠纷的指导意见(2024.12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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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审理地域管辖纠纷的指导意见合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01、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02、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03、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04、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5、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6、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7、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8、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9、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2、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13、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14、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15、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6、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7、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8、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9、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20、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1、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2、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23、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4、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5、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6、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7、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8、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9、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0、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31、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2、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33、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34、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5、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4号)
经研究,批复如下:
36、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16号)    
经研究,答复如下:
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5号)
经研究,答复如下:
38、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8年12月4日)
39、当事人主张因侵权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能否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特殊案件外,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应视为在同一地点。不能仅因受害人起诉主张其受到经济损失,就直接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40、双方均为外籍且在国外缔结婚姻,原告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双方均为外籍且在国外缔结婚姻,原告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41、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合同未成立为由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进而否认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如何处理?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书面合同或者事实合同关系,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而被告以合同未成立为由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进而否认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连接点,主张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或未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证据规则,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根据形式审查的原则,按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对案件管辖进行判断。
4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管辖?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实际履行的,应根据争议标的(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对合同履行地进行判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即时清算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要根据交付方式的不同,对合同履行地进行认定: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4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应如何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当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除住院就医的地方外,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即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实践中,只需从起诉时间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即可认定为经常居住地。而是否连续居住满一年,则应根据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出入境查询记录,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在内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44、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发生时到起诉时,原告住所地发生变化的,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告住所地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案件中,若原告住所地曾发生变更,应将原告起诉时的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11月20日)
45、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应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如因合同关系引发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侵权引发的,按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不当得利引发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处理。    
46、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后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可以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47、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
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48、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
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继承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物(遗产)价值不明确的,可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只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遗产价值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对于影响管辖的相关主要遗产价值,原告的主张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应依实际价值确定管辖。
主要遗产价值无法判断或相差不大的,各主要遗产所在地均有管辖权。
49、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有经常居住地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和原告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50、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适用?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确定“合同履行地”。
正确理解适用本条款,应将“争议标的”理解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义务为“交付标的物”或“给付价款”。如果卖方是原告,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给付价款还是解除合同、返还货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求的指向均是买方的“给付价款”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买方是原告,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还是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求的指向均是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义务。若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标的物为非不动产,应以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一方即卖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如集市买卖)产生的纠纷,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法律、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当事人仅要求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效力或合同是否成立的,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属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有特殊规定情形的,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51、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所有权证而起诉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基于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所有权证而诉请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证、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等,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理由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出的诉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质上均属于房屋交付义务范畴,故诉争标的应为“交付不动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2、担保人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担保人追偿权一般是法定权利,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不能直接以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担保人与债务人就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事宜另行签订合同的,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担保人与债务人就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事宜另行签订合同且存在管辖约定的,按约定管辖处理。
53、当事人以期货交易所及开户银行为共同被告提起期货纠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当事人以期货交易所和开户银行为共同被告,并以开户银行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提起期货交易纠纷诉讼,因当事人与银行之间不存在期货交易法律关系,银行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不得以银行的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确定管辖。    
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查民事案件制造管辖连接点问题的工作指引》(豫高法〔2023〕11号)
54、【住所地的审查】
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的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仅提供物业公司、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出具的居住证明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其他证据或依法调取有关证据予以佐证,综合判断。其他证据中以水电缴费清单、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等第三方机构形成的证明优先。
注册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的,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公用房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等证据材料,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其人事、财务、办公室等部门办公情况综合认定。
55、【网购收货地管辖的审查】
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以网购收货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的,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在网购收货地居住、工作的房产证、租房证明、工作证明等证据材料,判断网购收货地是否与其居住、工作等密切相关。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不以网购收货地确定管辖。
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辖审查要点及裁判规则》
56、保险合同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除被告住所地外,不再把合同履行地作为法定管辖的联结点,而是将其他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法定管辖的联结点。
57、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8、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问答》
59、股东代表诉讼,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公司诉讼的特殊规定?
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涉及公司组织行为的几类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类诉讼一般涉及与公司组织相关的多数利害关系人、且该类诉讼具有形成之诉的特点、一般均关涉公司、判决具有对世效力,故程序法作了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由于相关条文采取了列举加兜底的立法模式,因此除了明确的公司诉讼类型之外 “ 等纠纷 ” 如何理解则易产生争议。有观点认为可以将凡适用公司法审理的案件都纳入其中,也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其他条文有明确规定的则应适用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例如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此应以该条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
60、当事人就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在同一案件中同时进行主张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答:在类似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对原告进行释明,告知其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在不存在合并审理基础的情况下,要求其对诉讼权利进行选择。若原告坚持其诉讼主张不予选择,则应当在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分别针对不同的案件主张作出处理。
61、原告依据不同的合同在被告存在交叉的情况下,在同一案件中同时起诉时,如何判断管辖法院?
答:我们认为,在判断类似案件管辖法院时,应当要求原告明确系依据哪一份合同主张权利,在其明确诉讼主张及相关依据后,再针对其主张的合同进一步判断管辖法院。对于不是原告主张法律关系中的适格被告,由于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对其相应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及判断,故不涉及相应的管辖问题,应当直接裁定驳回对该部分被告的起诉,告知原告就该部分权利另行主张。
十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11月)
62、如何认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如何认定主要办事机构,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可以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决策机构认定为主要办事机构,据此不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63、担保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答:担保追偿法律关系与主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一并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担保追偿权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案件管辖。
十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发【2006】4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
64、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无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确定地域管辖。
65、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
66、公民住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点的,以经常居住地确定地域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67、法人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根据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住所地。
68、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确定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侵权纠纷存在直接结果地与间接结果地的,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不得依据间接结果地确定管辖法院。
69、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侵权行为从开始实施直到实施终了地区。如果侵权行为扩展的地区涉及几个行政辖区的,从侵权行为开始实施到实施终了的地区,均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70、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损害事实发生地。如果损害结果发生在数个行政辖区中,这些地区均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71、不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有一个或者数个,凡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根据方便诉讼的原则选择管辖法院。
72、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及被告(侵权行为人)住所地在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该案由该院管辖。侵权行为地、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三者不在同一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三者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73、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7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为地包括:被控侵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75、未经专利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者受委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者受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6、专利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7、专利共有人、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可由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8、涉及计算机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79、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80、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1、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藏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82、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3、因侵权著作权提起的民事诉讼,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84、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85、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86、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其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87、因诉前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请求受理申请人起诉的人民法院一并处理,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88、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十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管辖异议疑难问题的解答》    
89、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条关于离婚案件管辖规定的理解。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出于方便原告起诉的目的考虑的,当事人可以以此规定选择起诉法院,但该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仍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以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如何确定管辖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性质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赔偿权利人以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中有关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对赔偿权利人不具有当然约束力,但赔偿权利人自愿接受的除外。如果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保险公司所在地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有管辖权。
9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认为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此尽管有一定争议,因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主要是公民,而公民有一定流动性,经常会发生其住所地与实际汇款地不同的情形。当有证据证明合同实际履行地与出借人住所地不一致时,应当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对此,为了辖区内统一,我们意见在没有新的规定出来的情况下,还是根据省高院上述规定,以出借人住所地确定合同履行地,而非以实际汇款地为合同履行地。    
省高院上述指导意见同时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可以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形应不排除可以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92、对于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如何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于实践中如何认定公民经常居住地,【我们认为】:
首先,公民经常居住地必须是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如果曾经居住过一年以上,但在起诉时已离开该地方,则该地方不属于经常居住地。
其次,证明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证据必须能形成一定的证据链,比如有暂住证、居住证、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街道或社区出具的证明、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租缴费收据、水电费等各种缴费凭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可以充分证明公民在起诉时其主要工作地、生活地在该地,且已有一年以上,即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    
第三,如果出现相反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互矛盾,无法认定公民连续居住在唯一的地方,则不宜认定经常居住地,而应以公民的户籍地为住所地。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故一旦认定了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则裁定书中应以经常居住地为该公民的住址。
93、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的保险代位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答: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4、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与其业主的住址不同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因此,在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个体工商户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确定应以业主个人住所地为准。如果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符合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条件,则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来确定案件管辖。    
如果个体工商户为合同一方(如甲方),而合同约定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则一般按业主住所地确定管辖。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具体名称,而该法院为个体工商户所在地法院,则可认为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而认定协议管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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