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在履职诉讼案件中,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百科   2024-12-17 09:02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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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鲁法行谈

☑ 裁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的请求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7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贺荣,部长。
再审申请人冯某某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23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其请求被申请人确认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的《转送情况告知书》是行政执法行为、确认《转送情况告知书》的承办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司法部机构职能文件调整范畴,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二)原审认定本案系重复起诉明显错误,本案与前案被告及诉讼标的均不相同。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冯某某请求司法部确认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的《转送情况告知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确认《转送情况告知书》《复议答复书》的承办人员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该请求事项明显不属于司法部的法定职责。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冯某某的其他申请再审请求和理由,经审查尚不足以否定原审生效裁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冯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科雄
审 判 员 朱宏伟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书 记 员 卫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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