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类项目

文摘   2024-11-15 17:05   辽宁  

出租类项目


出租项目


1

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台安县工业园区厂房出租



项目名称

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台安县工业园区厂房出租


出租底价

¥80 万元/年


保证金

¥8 万元


出租条件

1. 因厂房屋顶及侧面大面积坍塌及损毁,需要维修,给予装修期2个月。厂房维修及其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2.竞得人自行装修,不得破坏消防设施,不得在经营场所外设摊,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竞得人本人经营,未经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重大事项披露

1. 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台安县工业园区,东临九股河路;南临工业四路;西临迎宾路。房产建筑面积为18,494.12㎡(其中有证房3处面积为17,062.53㎡、无证房6处面积为1,431.59㎡),土地面积为66,666㎡。厂房为钢结构用房,办公楼为钢混结构,通讯、通路、通上、下水、通电,配套设施齐全。该资产目前现状厂房屋顶大面积坍塌,侧面破损严重。
2. 本次所涉及标的物,全部依其现状进行租赁处置。现状是指看样时点的现实状况,至竞价时点买受人没有异议,则表示竞买人认可看样时点与竞价时点标的现状一致。请预报名参与竞价的竞买人充分考虑标的显性和隐形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谨慎选择,慎重决定。
3. 涉及标的(部分)有占用情况,承租人需自行了解以上情况,充分考虑承租风险。


承租方资格条件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没收竞得人的保证金并重新拍卖。
2.竞价标的截至成交前所欠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信息披露时间

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28日16时


勘查信息

联系人,葛先生

联系电话:18741255155



2

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39号1号楼115铺房产出租(租期5年)



项目名称

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39号1号楼115铺房产出租(租期5年)


出租底价

¥3.8850 万元/年


保证金

¥1.2 万元


出租条件

无。


重大事项披露

房屋存在司法查封


承租方资格条件

无。


信息披露时间

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28日16时


勘查信息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3332449519



3

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杂货码头分公司生产业务楼501室出租(租期2年)



项目名称

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杂货码头分公司生产业务楼501室出租(租期2年)


出租底价

¥3.8 万元/年


保证金

¥1 万元


出租条件

1 出租方有权将承租方使用的房间纳入港口整体管理。有权对房间的环保、安全、卫生、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监督中发现承租方存在违规情况,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纠正违规行为,承租方应在接到出租方的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若承租方收到通知后拒不改正或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 出租方如果发现承租方从事违反港口相关规定的业务或损害出租方权益的行为,出租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立即予以改正,如承租方在接到通知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有权收回房间,并解除本协议,且承租方无权就此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性质的损失赔偿。
3 出租方有权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出租方管理相关要求以及有关丹东港管理安全、消防、环保、综合治理规定,对承租方使用房间进行监督、指导。
4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
5 承租方在使用范围内,因生产经营发生事故或造成承租方或他人损害的,由承租方依法自行承担责任。
6 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临近房间以及周边相关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相应损失。
7承租方在使用房间范围内从事相关作业涉及的环保、卫生、安全、消防要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及出租方管理相关要求。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损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8 承租方不得转租、转让、抵押租赁房间及其他设施,不得以租赁房间及其他设施和地上物对外提供担保。
9 承租方人员、车辆及货物进出港,要严格执行出租方进出港及门卫管理等有关规定。
10 合同有效期届满或按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均应无偿将该房间交还给出租方。承租方应确保所交还的房间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正常损耗除外。对在使用期内承租方在房间内增添的设施、设备,除非出租方同意保留,否则承租方应在交还房间前拆除。
11 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房间,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
12 因承租方过失致使合同解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性质的索赔或补偿。
13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城市及港口规划等行为须将该房间全部或部分另作它用时,承租方应服从规划,出租方应保证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承租方应自行清退,若承租方未按要求退场,出租方有权清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4 承租方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防止噪声、粉尘、有毒气体等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15 承租方的作业现场场界噪音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并采取降低噪音的措施。
18承租方的作业场地内,禁止地面油污,严格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19 未尽事宜在租赁合同中详细阐述。


重大事项披露

同等价位,上个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承租方资格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不允许联合承租。


信息披露时间

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21日16时


勘查信息

1、踏勘联系人及电话:王先生,18004252218,提前一天预约踏勘 2、报名要求:报名时需上传提供加盖公章的《现场查勘书》,在项目附件材料中自行下载



报名指南


竞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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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39号1号楼115铺房产出租项目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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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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