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带动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给予扶持补贴资金。
带动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年龄为16-60周岁之间、农村贫困劳动力年龄为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均月工资2000元以上。
1.组织转移就业3-6个月。组织转移就业51—100人,每人补贴30元;101—150人,每人补贴40元;151—200人,每人补贴50元;201—300人,每人补贴60元;300人以上,每人补贴70元。
2.组织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组织转移就业51—100人,每人补贴40元;101—150人,每人补贴60元;151—200人,每人补贴80元;201—300人,每人补贴100元;300人以上,每人补贴120元。
3.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参照《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社保补贴等政策落实的通知》(银人社发〔2020〕30号)精神,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初次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给予每人300元的补贴资金。
上述补贴资金只能享受其一。同时,每组织一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或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额外补贴30元,每组织一名劳务移民、大学生、退役军人、低保户实现就业的额外补贴20元。额外补贴资金不可重复享受,择高享受其中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