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路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夏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路某某、夏某某明知洪泽湖水域处于封湖禁渔期,仍分别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当场查获。经江苏省内陆水域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定置(串联)倒须笼壶,俗称地笼网,为禁用的捕捞工具。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触犯了刑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庭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