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泗洪县界集镇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把法庭“搬”进案发地,现场“以案说法”。泗洪县人大代表及附近百余名群众旁听案件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为非法捕捞,花费数万元购买大马力快艇1艘以及电捕鱼设备。2024年6月24日至25日夜间,被告人吕某、姜某明知洪泽湖水域处于封湖禁渔期,仍先后两次驾驶快艇至洪泽湖界集镇水域,使用电捕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600余千克,部分销售后非法获利2200元。
法庭当庭宣判,二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及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快艇、电捕鱼设备。
由于电捕、拖网等捕捞方式捕捞量大、收益高,近年来,非法捕捞犯罪渐呈团伙化、职业化、链条化特点。行为人不惜花重金购买“三无大马力快艇”专门实施非法捕捞,严重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也给水上安全管理带来极大隐患。法庭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此类非法捕捞行为,坚持全面退赔、全链条追责,以司法之力守护大湖境美。
庭审结束后,法庭围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打击重点、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针对性普法宣传,通过法律法规宣讲和案例相结合的形式,进一步加深附近渔民群众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识,助其知法、懂法,更尊法、守法,更让他们明白每个人都肩负着守护自然生态平衡的神圣职责,应当让绿水青山、鱼翔浅底的美景长久留存,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洪泽湖。
法官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分子为犯罪准备、使用或者对其犯罪行为的成立起实质性作用的本人财物。本案被告人购买“三无大马力快艇”专门实施非法捕捞,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