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4日至1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清与何某杰、王某刚、何某东、沈某、潘某梅(均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在洪泽湖水域,驾驶快艇采用电网拖捕的方式,捕捞洪泽湖野生鲤鱼、黑鱼、鳜鱼等渔获物共计5.2余吨。
被告人林某清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某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某杰、王某刚、何某东、沈某、潘某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21041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某镇对其中人民币9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某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某杰、王某刚、何某东、沈某、潘某梅、单某镇连带承担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上诉期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杀行为,对鱼类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鱼群不分大小,不分种类被“一网打尽”,而且被电击过的鱼,性腺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因此电鱼也被称为“绝户”捕捞。随着电鱼设备的不断升级,输出电压可达上千伏,电流入水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从而导致水生生物窒息而亡、腐烂变质,污染水体环境,破坏生态循环,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且不可逆转的损害。本案中,多名被告人分工合作、协同作案,使用电网拖捕方式,多次捕捞洪泽湖中的鲤鱼、黑鱼等渔获物高达5200千克,并具有固定销赃链条,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均造成破坏。因此审判机关坚持从严惩治、全链条打击,对参与电捕鱼的被告人全部判处实刑,斩断非法捕捞供销产业链,切实彰显刑事审判的威慑与教育功能,同时综合权衡被告人犯罪情节、所起作用及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行为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合法合情量刑,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
此外,本案检察机关对涉案所有参与人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部分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所有人员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案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多次与行为人沟通,对在赔偿数额认可的基础上,教育、引导行为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达到修复生态的司法目的,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河湖资源,维护洪泽湖流域生态系统平衡,在体现司法尺度和温度的基础上用法律的“界碑”守住自然生态安全的边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来源: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