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6日,油船“嘉**”轮在装载石脑油作业期间,未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要求进行检查,存在部分液货舱液位和压力监测装置故障、甲板值班人员在货物区域使用非防爆型便携式甚高频、未持有本次载运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多项问题,安全隐患突出。金山海事局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船员整改纠正,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应当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从事散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应当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并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
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
4. 13. 1:
船舶在港作业期间应按照附录A规定的“船岸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附录A中的相关规定内容、程序。
(GB 18434-2022)
油船和码头在作业期间涉及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船岸危险货物安全作业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强化船舶作业活动安全管理和污染防治,提高《船/岸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适用性,2023年6月,上海海事局发布通告,公布新修订的《船岸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示范格式,并启用“船岸安全和防污染电子检查平台”。
本案例中,油船“嘉**”轮存在的部分液货舱液位和压力监测装置故障、甲板值班人员在货物区域使用非防爆型便携式甚高频、未持有本次载运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多项问题,都与《船/岸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中有关要求相违背,未严格遵守危险货物作业中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
《船/岸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中要求: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可用,双方讨论了待驳运货物的危险特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包括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与储存、接触控制/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等内容。在危险货物作业前,船岸双方作业人员要通过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充分了解危险货物各类特性,做到心中有数,才能确保安全作业。
《船/岸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中要求:液货舱透气系统及封闭操作程序已达成一致。透气装置的设计和操作应能确保液货舱内压力和真空都不超过设计参数,为了防止出现超压或欠压,在每一被保护液货舱内往往会安装压力传感器,并在监测设备上设置报警装置,在探测到液货舱内出现超压或欠压时启动报警,提醒船员及时关注,并采取应对措施。而在液货舱封闭作业过程中,需要依靠液位测量系统来对液货舱进行监视,使船员随时掌握船舶在作业中的各种状况,以保证船上液货舱的最佳配载,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止液位过高而溢出,以避免引发火灾和对周围海洋环境的污染。液货舱液位和压力监测装置的故障,是作业过程中突出的安全隐患。
《船/岸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中要求:手持VHF/UHF电台为本质安全型。因油类货物易燃易爆等特性,船舶货油作业区域内使用的通信,作业和照明工具以及作业人员着装都要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的作业要求。因此,作业中使用的甚高频/超高频(VHF/UHF)便携式无线电对讲机等通信设备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一般此类通信设备上都有“Ex”等防爆标识,且持有防爆合格证书。而船员在甲板货物区域使用非防爆的便携式甚高频,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油船和作业码头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做好抵港前、系泊后、装卸货前安全检查,确保货物相关信息充分交换,装卸货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船岸作业相关协议有效达成。
作业全过程中,油船船员、码头作业人员需要按照双方约定的重复检查时间间隔,按照重复检查项目要求严格落实作业期间的持续检查,千万不能为了“图省力”,变成“走过场”,影响货物安全作业。
船岸双方作业人员在安全检查中一旦发现货物装卸设备、货舱监测设备等异常,要立即进行检查修理,如影响货物安全作业的,要及时停止作业,切勿冒险“赶进度”。
船长作为船舶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需要认真负责地督促船员加强货物作业全过程的安全检查,带头规范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大副等责任船员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导向,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微杜渐,将事故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希望广大油船船员都能重视货物作业的安全检查,逐项核查、逐一落实,为油类货物水上安全运输系牢“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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