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Preface
船上的各种管系就像是人体的各种血管一样,连通各个部件,例如重油管、柴油管、滑油管、液压油管、海水管、冷却淡水管、污油管、污水管、消防管等一系列管系,连通船舶各个系统,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转。
船舶机舱管系错综复杂、盘根交错,该如何分辨呢?其实工程师在船舶设计及建造阶段就对区分船舶管系进行了考虑,常规做法为燃油管路涂刷为棕褐色、滑油管路涂刷为黄色、海水管路涂刷为蓝色、污油水管路为灰黑色、消防管路为红色,其他管路可能会有所不同。今天我们就围绕船舶机舱防污管系展开案例介绍。
案例基本情况
法规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5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第2章 防止油类污染规定/第2节 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
2. 2. 2残油(油泥)舱
2.2.2.1 凡 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根据其机型和航程长短,设置一个或几个足够容量的残油(油泥)舱,以接收按照本章要求不能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残油(油泥)。
2.2.2.2 残油(油泥)可通过本章 2.2.3 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或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其他处理措施从残油(油泥)舱进行直接处理。残油(油泥)舱:
(1)应设置能从残油(油泥)舱抽吸残油进行处置的指定泵。该泵是指可以通过本章 2.2.3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排放残油(油泥)的任何泵,或者用于将残油(油泥)驳入其他认可的处理措施(如适于燃烧残油(油泥)的焚烧炉、辅锅炉或其他可接受措施如再生燃油或滑油)的任何泵;和
(2)不应设置通至舱底水系统、含油舱底水储存舱、内底或滤油设备的排放连接,但可设置通往含油舱底水储存舱或舱底水阱的泄水管并通过人工操作自闭阀和布置用于沉积水的目视监控,或设置替代布置,条件是该布置不直接连接舱底水管系。但残油舱排放管系与舱底水管系之间,可允许设置仅通向本章 2.2.3 所述的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共用排放管路,但这种共用管路的连接不应将油泥驳至舱底水系统。可以通过在通向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残油舱排放管系上与通向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舱底水管系上在靠近交汇连接处各加装一个旋压式止回阀来实现。
2. 2. 6 操作性排油控制要求
2.2.6.1 对排油的控制
(1)对于 400 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的机器处所舱底水的排放:
①船舶不在零排放水域内;
②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③油水混合物经过符合本章 2.2.5 要求的滤油设备处理;
④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 15ppm;
⑤油水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船货泵舱的舱底;
⑥对油船而言,油水混合物不混有货油残余物。
问题分析
船上设备维修保养,或者人员误操作都会产生大量的残油、油泥等污染物,这些油类污染物需要进行处理,经处理符合要求的舱底水可以在航行途中满足一定条件排放,如果船舶自身无法处理,可以通过岸基回收处理。该轮通过私接管路的方法,把不符合标准、禁止海上排放的污油、残油、油泥、废弃润滑油等,直接排放入海,造成海洋环境污染,这种做法不仅危害海洋生态环境,同时会使船员存在侥幸心理,进而演化成习惯性违规操作的不良现象,酿成更大的安全事故,因此有必要对私接管路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后续处理
安全管理建议
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机舱污染物处理,事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严格参照公约、法规的要求进行落实。
在这里海事部门提醒中国籍船舶、航运公司应按照国内技术法规要求,参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对船舶重点设备开展自查,贯彻执行安全管理体系内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来源 | 八所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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