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需要预缴吗?

职场   2024-11-25 15:31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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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方面:

一般情况下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

但是也有例外:

例外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一般情况下,计划单列市内跨区是不需要预缴的,具体以各计划单列市的规定为准。

直辖市下属的区(县)属于地级市,如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普陀区、天津市和平区、重庆市万州区等。各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以及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等五个计划单列市,也属于行政区划中的地级市。所以一般直辖市下跨区都是需要预缴,而计划单列市下跨区很多都规定不预缴,不过具体还是看各地规定。

例外2、同一地级行政区不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公司机构地与项目地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的,自2017年5月1日起,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例外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不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您为按月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则超出当月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您为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无需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例外4、海南企业省内施工一定规模以下合同不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海南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 

一是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是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三是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四是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事宜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

正常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相关规定: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对外支付的款项)0.2%按月或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这里面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这个项目部一定是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具体体现在:对甲方的发票由公司总部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报验证明》由公司总部填开,项目部的收入、成本等数据由公司总部统一核算,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项目所在地与公司总部所在地属于跨地区,具体而言,是指跨省级税务机关,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

建筑企业二级或者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无需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文件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所取代)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注意,是项目部无需直接预缴,项目部所属的上级分公司需要按照季度预缴。但是,如果是异地分公司,则异地分公司也无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

例  北京甲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天津市南开区承揽某工程项目,则该项目部与上海分公司均无需在南开区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部相关收入成本数据汇总到上海分公司就地预缴。

同一个省内的异地项目部是否需要就地预缴?建筑企业在本省内跨地区经营,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关键看各省自己的规定。

文章来源:二哥税税念,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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