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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因此:
公司注销的时候,自然人股东是否涉税,主要看是否有股东有清算所得,再就是看账面上是否有利润及盈余公积。
账面上的应收账款若是无法收回成为损失的,不涉税。若是收回的应收账款清算给股东的,超过投资款的部分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问题内容:
A企业应收B企业一笔货款金额为3万元,多次追要,B企业以各种理由拖延不支付。后来就联系不上了。A曾考虑过法律维权,但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放弃了。现在账款已超过4年,A决定放弃追款,请问A企业可以将放弃的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B在工商系统显示仍在持续经营中)
税务局答复:
…………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结合以上回复,为大家总结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税前扣除的条件:
申报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
需要出具专项报告吗?
问题内容: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请问这个专项报告有什么要求,是需要有符合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还是企业可以自己出具?
税务局回复: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附件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不再留存。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
也就是说:
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只需要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即可,不再需要出具专项报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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