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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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通过电子税务局人工发起,填报《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并提交税务机关。《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系统自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受理岗推送任务提醒,税务人员按规定受理并核对相关备案资料,即时办结本事项。
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
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功能菜单。
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是否首次备案进行区分,按钮置灰情况,如纳税人首次进行此功能备案,则不可选择“变更”和“撤回”仅可选择“备案”,如纳税人非首次备案,则可选择“备案”、“变更”和“撤回”。
数据录入完毕后,点击下方【提交】按钮即可将数据提交,同时跳转至成功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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