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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
2009年2月18日,李XX入职北京中某房地产公司。2012年2月1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XX的工作岗位为主管。
2021年1月25日,公司向李XX发出《员工退休通知单》,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文件、以及公司人事档案,您将于2021年2月1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现通知您,请您于2021年2月1日到公司人力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李XX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裁决:公司继续履行与李XX的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公司认为李XX的岗位并非管理岗,李XX应在年满50周岁即2021年2月14日退休。且李XX的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账户截图显示李XX的个人身份为工人。
李XX主张其在职期间从事的多为脑力劳动,属于管理岗,退休年龄应为年满55周岁。就此,李XX提交了与公司财务工作人员、拆迁组工作人员等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在微信记录中有李XX与其他人员询问拆迁款、首付款,以及工作沟通等证据。
一审法院:女职工退休年龄取决于工作岗位,而非以人事档案记载的干部、工人身份来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规定:正常退休办理条件为:1.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综合上述规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应年满50周岁退休还是应年满55周岁退休,取决于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应当按照其退休前岗位的国家规定确定,而非以人事档案记载的干部、工人身份来确定。
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作出准确界定和分类标准,故应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岗位情况来认定李XX退休前工作岗位。
本案中,双方在2012年2月18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李XX的工作岗位为主管,而根据公司提交的后台记录显示主管的岗位等级为“主管级”,因此,公司以李XX年满50周岁为由通知李XX办理退休手续并终止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双方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李XX于2012年2月18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对身份是否为干部、所在岗位是否为管理岗位性质的判断,属于公司自主用工和自主经营的范畴,法院超出了司法审判职权范围
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
职工身份分为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二者法定退休年龄相差5年,因此,对于招聘何种身份的劳动者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用工计划和用工成本。李XX的普通工人身份系决定予以录用的重要因素。
一、二审法院将李XX退休年龄认定为适用干部身份、管理岗55周岁退休的情况,直接增加了公司的用工成本,侵犯了公司用工自主权。李XX提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诉,实际系身份和岗位的认定问题,而李XX身份是否为干部、所在岗位是否为管理岗位性质的判断,属于公司自主用工和自主经营的范畴。一、二审法院在李XX没有提供其为干部身份、管理岗工作内容的证据情况下,认定其适用干部身份、管理岗55周岁退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且明显超出了司法审判职权范围。李XX在公司工作期间,其所属岗位为基层操作办事人员和文员,不从事任何管理类性质的工作,其不属于管理岗。
高院裁定: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岗位为主管,公司以李XX年满50周岁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及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行的办理退休条件,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为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为年满50周岁,故公司与李XX双方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应依据李XX的岗位判断。
在公司与李XX所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李XX的岗位为主管,且此后未有变更,公司所提交的人员管理系统后台记录亦显示主管的岗位等级为“主管级”,一、二审据此认定公司以李XX年满50周岁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及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并对李XX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虽公司提交了其公司所属上级公司的人员任用管理办法中有关职级体系序列的相关规定,并据此主张李XX主管岗位不属于管理岗,但李XX一直以来系以公司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上级公司关于岗位职级体系的规定并不必然决定或变更李XX与公司之间关于岗位的约定,且公司并未在归属现上级公司之后,就李XX主管岗位应界定为非管理岗向李XX予以明确或告知,故公司现以其上级公司有关人员任用管理的规定主张李XX在其公司岗位属非管理岗的意见,理由不充分。
综上,公司的再审请求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2)京民申6823号(当事人系化名)
分析: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怎么确定?关于这个问题,国家先后出台过多个规定:
1.1978年《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75条明确: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1999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5.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6.2024年《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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