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答
不可以。
出口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应与提单上载明的商品名称一致,如果不一致,被税务机关查实,按照相关规定,视同内销a wa征税处理。
案例一:分享一个来自榆林市税务局的案例。
2021年5月,某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出口货物品名为冷凝器、汽车散热器,对应的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提单号:1KT119178)的品名为“COMPUTER KEYBOARD AND MOUSE”(电脑键盘和鼠标),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品名不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7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税务机关认定该笔业务对应已退税款 54895.32元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征收增值税。
税务机关核实时的相关证据,
证据1:该单位提供的账簿资料、海运提单及出口货物报关单不一致,用于证实该单位增值税退税凭证有内容不实的货物。
证据2:该单位的账簿资料,用于证实该单位已收到该笔出口退税款。
案例二:泉州市税务局一案例。
泉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查实,该公司有4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涉及进货发票35份,涉及出口退税税额413,209.79元。其中,出口商品代码不符:船公司外调提单商品代码620113000000,商品名称为化纤制男羽绒大衣等类似品;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代码62019210,商品名称为棉质男式羽绒防寒短上衣。
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追缴该公司4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出口业务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413,209.79元,并按规定对上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注意!
因此,出口企业应注意,出口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要与提单上的一致。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提单是备案单证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且保存期为5年。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需按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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