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知法于心,安居乐土”。为深入贯彻泉州市委、南安市委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物业管理提升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南安法院全力开展服务保障物业管理提升专项工作。
即日起,南安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知法“安”居】专栏,“知法”指学习知晓法律,“安居”即“安”居南“安”;专栏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专项工作亮点展示等讲述南安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服务保障物业管理提升。本期推出普法案例《业主不缴物业费,能限制其使用车位吗 》,一起往下看……
案情回顾
周某于2014年7月购买了南安某小区一地下车位,2023年1月起,物业公司以周某拖欠物业费为由,拒不将周某的车辆信息录入停车场道闸系统,而是按临时计费方式对其车辆出入停车场进行管理。
双方多次就车位使用及物业费缴纳问题引发争执,周某向南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立即解除对其车位的使用限制。本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停止妨碍周某的车辆正常进出停车场的行为。
法官说法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周某作为小区业主,物业公司拒绝将其车辆信息录入停车场道闸系统,以临时计费方式对其车辆出入进行管理,明显有别于其他业主车辆,该行为已构成不当限制周某正常使用案涉停车位,应予以纠正。周某作为案涉停车位的使用权人,在合法使用权期限内对该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对案涉车位的合法出租、使用,物业公司无权对此进行约束限制。
法官提醒,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采取不当行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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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片素材来源网络
来源:立案庭 水头法庭
文字:周梅清
编辑:谢艺欣
审核:王琳 陈渲 余卓立
—南安市人民法院司法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