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知法于心,安居乐土”。为深入贯彻泉州市委、南安市委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物业管理提升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南安法院全力开展服务保障物业管理提升专项工作。
即日起,南安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知法“安”居】专栏,“知法”指学习知晓法律,“安居”即“安”居南“安”;专栏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专项工作亮点展示等讲述南安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服务保障物业管理提升。本期推出普法案例《物业不让安装充电桩,怎么办?》,一起往下看……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的普及,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民越来越多,但充电不方便却成了困扰广大市民的一个大问题。
针对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装问题,有停车位或车库的市民是否有权自主安装充电桩?若实际安装过程中,遇到物业公司不配合或不协助的,又该怎么办?
日前,南安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目前,该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配合义务,协助业主安装了充电桩。
业主想装充电桩
遭到物业拒绝
家住南安溪美某小区的刘某,因需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并向南安当地供电单位提交了一份《电表安装申请书》。后来,供电单位告知刘某,他如果想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须先行提交一份所在小区物业出具的《物业同意安装证明》。
于是,刘某找到小区物业公司,希望物业公司提供必要协助。物业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就该类协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且小区暂不具备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条件。
由于双方无法谈拢,刘某对物业公司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辩称,刘某要求安装充电桩的位置紧靠公共承重柱,其自用充电桩需要长期对公共建筑物进行占用或改建,而公共建筑物的占用或改建,应该需要全体业主的表决同意。另外,刘某的安装行为可能对与涉案车位相邻业主构成妨碍或不便。
法院判决
出具同意安装证明
南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主体适格,内容真实,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刘某作为涉案车位的业主共有人,该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刘某已依合同约定交纳车位物业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应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刘某有权在其专有车位上安装与其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充电桩。
同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安装充电桩容易引发火灾、存在安全隐患、妨碍交通、需经全体业主同意等抗辩意见,均缺乏证据证明。
且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刘某安装充电桩后,刘某仍需依据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安装并验收,且安装后也并不意味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放松、放弃管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刘某的合法权益。
据此,南安法院判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刘某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在充电桩安装过程中,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对法院判决无异议,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新能源汽车之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自己所在小区是否可以安装充电桩,并牢记安全第一理念。有实际安装需求的业主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后,也要以不影响小区安全秩序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为前提,依法向供电部门申报用电需求,经供电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
精彩回顾
“双十一”南法拍品来啦,快来选购!
南法动态 | 领导调研、府院联动、代表走访、专题辅导......
图片来源于南安市摄影家协会
来源:海丝商报
编辑:黄宏斌
审核:王琳 庄慧虹 王小金
—南安市人民法院司法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