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飞行安全,规范助航灯光的使用与管理,制定本助航灯光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设置助航灯光的机场、航道、航段等航空设施及其管理机构,以及助航灯光的维护和使用人员。
第三条 助航灯光指示航空器在飞行中确定方向、高度和位置的灯光设施。
第四条 助航灯光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合理布局、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助航灯光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助航灯光设施持续有效运行。
第六条 助航灯光管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沟通和协作机制,及时交流航空安全风险信息,共同维护飞行安全。
第二章 助航灯光设施的设置与规划
第七条 助航灯光管理机构应根据航空需求、地形地貌、气象条件等因素,制定助航灯光设施的设置与规划方案。
第八条 助航灯光的设置与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根据航空器的飞行高度和航向,以及周围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助航灯光的类型和数量。
(二)根据航空器飞行高度,确定灯塔的高度和闪光频率,确保灯光能够被航空器迅速识别并引导飞行。
(三)根据地形地貌的特点,设置适当的标志灯和障碍物警示灯,提醒航空器注意低空障碍物和飞行限制区域。
(四)根据气象条件和能见度要求,设置适当的防雾灯和大功率灯光,提供足够的光照强度。
第九条 助航灯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必要时应征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 助航灯光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应按照规定的计划进行,确保助航灯光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三章 助航灯光管理的组织与人员
第十一条 助航灯光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团队,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助航灯光管理机构应选派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助航灯光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十三条 助航灯光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十四条 助航灯光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章 助航灯光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助航灯光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助航灯光设施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监督检查的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熟悉助航灯光设施和管理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监督和检查助航灯光设施的运行情况和维护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助航灯光管理机构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五章 助航灯光管理的措施与奖惩
第二十条 助航灯光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加强风险防控和安全管理,确保助航灯光设施的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助航灯光管理机构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和责任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二十二条 助航灯光管理机构应制定奖励措施,对在助航灯光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助航灯光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助航灯光设施和管理工作的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助航灯光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助航灯光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以上为助航灯光管理制度范文,供参考。实际应用时,请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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