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1944年为促进全世界民用航空安全、有序的发展而成立。民航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制订国际空运标准和条例,是191个缔约国(截止2011年)在民航领域中开展合作的媒介。
它的前身为1919年《巴黎公约》成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ICAO)演变成立。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航空器技术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使得世界上形成了包括客货运输在内的航线网络,但随之也引起一系列急需国际社会协商解决政治上和技术上的问题。因此,在美国政府邀请下,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52个国家于参加了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成立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PICAO)。
民用航空管理局(Civil Aviation Authority,缩写:CAA) ,这是许多国家通用术语,尤其是在英国。通常来说,CAA指的是英国航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ICAO标准建议措施以及航空监管条例。CAA总部位于伦敦金斯威CAA大楼,CAA安全管理小组位于英格兰克劳利盖特威克机场中。该机构依照1971年民航局法案(Civil Aviation Act 1971)建立于1972年,负责国内大部分的航空领域事务,另外一部分职能由欧洲航空安全局行使。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隶属于美国运输部,其职责为负责民用航空安全、联邦航空机构的行为。在1958年成为联邦航空机构,并于1967年成为交通部的下属。主要负责美国航空管理条例,也是所熟知的联邦航空条例以及航空监管。
除了监管作用之外,FAA还负责空域和空中交通管理,维护空中航行设施基础设施,开发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导航系统的民用和军用飞机;研发体系和民用航空领空;制定和实施控制飞机噪音和其它节目环境影响民航;美国商业空间运输管理等并在航空相关系统和技术研究开发中发挥积极作用。
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成立于2002年。第二次大战以后,世界航空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美国,他几乎一度垄断了社会主义阵营国家之外的全部大型商用客、货机市场。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欧洲国家也不甘示弱,决定通过整合欧洲的技术和资源,联合设计、制造大型商用飞机,同美国分享庞大的世界航空业市场。
之前的欧洲航空当局会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或高或低的制定自己的航空法规,欧洲各国间的航空规则标准不能完全统一,这不利于欧洲区域一体化的进一步的发展,也不能满足欧洲航空领域未来的需要。因此,客观上就需要一个拥有更大权利的、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组织来统一管理欧洲的航空领域,这就是欧洲联盟领导下的“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
EASA的总部将由现在临时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办公地点迁到德国的科隆。EASA的成立,对全球民用航空业带来了巨大影响力。由于欧盟从十五国扩大到二十五国,新成员的加入为其欧盟航空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劳动力和货物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是欧盟的一个基本原则。
CAAC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英文缩写(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中国民用航空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担中国民航的运营职能。2008年3月,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制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它的职责包括:
(一)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
(三)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四)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
(五)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
(六)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
(八)拟订民航行业价格、
(九)组织民航重大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指导民航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科技、教育培训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负责民航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管理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直属公安机构和空中警察队伍。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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