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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版八年级历史教科书看『毛主席 』称呼的由来
■朱澍平
今年秋季学期伊始,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八年级历史教科书(2024年7月第8次印刷)悄然产生变化:与此前(2017年8月第1次印刷)的“1931年冬,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会议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定都瑞金,毛泽东当选为临时中央政府主席。”表述不同的是,最新版教科书中表述为“毛泽东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主席。”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修订呢?这两个“主席”的职务如何理解呢?本文结合史料作一探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最高法院和审计委员会组成。
根据余伯流、凌步机所著的《中央苏区史》,在1931年2月2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确定了毛泽东任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这能说明原本教科书上“毛泽东当选为临时中央政府主席”的合理性。那为什么在新版的教科书上改为“毛泽东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主席”,这就要了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机构组成。
据《中央苏区史》记载,“‘苏维埃’的称谓来自苏俄。苏俄的苏维埃政府机构,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人民委员会组成。”[¹](P356)当时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基本是参照苏俄的做法。
经历四次延期,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毛泽东年谱》又记载“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选出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六十三人组成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²](P359)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主席,项英、张国焘当选为副主席。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组织人民委员会,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行政机关,毛泽东被选为人民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正式组成,即日开始工作”。(P360)对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组织系统,《中央苏区史》中还有描述“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与人民委员会平行的机构,还有最高法院和审计委员会。”[¹](P551)书中还写道,11月27日毛泽东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并称“‘毛主席’之称始于此时”。[¹](P363)
因此,毛泽东担任的实际上是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及之下组织的人民委员会主席,教科书为了进一步还原史实,所以才有了这样的修订。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主席具有现在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职责。
关于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性质,1934年2月17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有如下两个规定:一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二是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在职权方面,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有包括“一、颁布和修改宪法(此为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专有权;二、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外订立各种条约及批准国际条约......”[¹] (P548-549)在内的二十项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等十六项。宪法还规定,国家主席的职责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因此,中央执行委员会具有现在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责。
再看中央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央人民委员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领导机关。其职权是“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指定的范围内,颁布各种法令和条例,并得采取适当的行政方针和措施,以维持行政上的运行秩序”。[¹] (P55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职权是“(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因此,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具有现在国务院的职权。
综上,新版教科书上“毛泽东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主席”,可以理解为毛泽东同志当年的这两个职务具有现在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职责。
来源:闽西日报
责任编辑:许兆山 朱庭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