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及应收账款转让

文摘   2024-11-14 17:02   辽宁  

公共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及应收账款转让



经营权转让


1

沈阳市和平区停车场资产盘活及智慧化改造项目所属公共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



项目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停车场资产盘活及智慧化改造项目所属公共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


转让底价

¥42523 万元


保证金

¥2000 万元


交易条件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沈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重大事项披露

无。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信息披露时间

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2月11日16时


勘查信息

联系人:魏先生

电话:024-31912512


2

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第五次降价转让(本溪大河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及利息)



项目名称

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第五次降价转让(本溪大河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及利息)


转让底价

¥298.79 万元


保证金

¥90 万元


交易条件

1、与本次转让债权有关的相关债务人可能存在灭失或下落不明等情形,意向受让方应对债权情况及其他潜在瑕疵或风险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转让方和沈交所不承担瑕疵担保、损失赔偿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后,视为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并自行承担转让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的全部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3、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已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4、受让方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沈交所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受让方之前支付的交易款项不再退还。
6、转让方在收到标的资产全部交易价款且沈交所出具债权交易凭证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资产权属资料移交。
7、标的资产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交割到受让方期间产生的权利归受让方所有,期间产生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重大事项披露

无。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信息披露时间

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27日16时


勘查信息

联系人:代女士

电话:13704148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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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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