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新疆药剂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新疆聚*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现责令聚达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处以警告;2.处以罚款;3.没收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自本公司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4.没收质量负责人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自本公司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5.没收总经理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自本公司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