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3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东莞市万民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及相关个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当事人:
1、公司名称:东莞市万民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LBF91W、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大街3号828室;《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BA7690758;
2、法定代表人:黄*元、身份证号码:441622********555X;
3、企业负责人:梁*基、身份证号码:441823********0019;
4、质量负责人:符*霞、身份证号码:430321********3522;
5、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林*梅、身份证号码:450881********0321: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及相关个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4〕Z3101811号),并通过现场、电话、邮寄等方式通知并向你公司及相关个人送达,均无法送达上述文书,也无人到我局签收上述文书。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现向你公司及相关个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4〕Z310181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