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突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不溯及既往

职场   2024-12-23 15:01   广东  

  内容摘要  

  有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施行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些公民、组织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不应适用于法律施行前发生的行为。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即对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有关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不存在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2024年备案审查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公布多起案例回应社会关切

来源:法治日报 2024年12月23日 08:47

  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报告显示,2024年共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1999件,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5682件。

  这份年度“法规体检”报告还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督促纠正处理涉企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督促纠正有关行政处罚设定问题,促进提高社会治理;督促纠正涉及民生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涉罪人员相关问题的审查研究,遵循宪法和法治原则作出妥善处理……报告介绍,法工委经过审查,发现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督促和推动有关制定机关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处理。

  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或者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交存物业保修金,不符合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清理涉企法规政策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上位法有关规定,缺乏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属于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应当予以纠正。经沟通,有关制定机关均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有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施行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些公民、组织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不应适用于法律施行前发生的行为。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即对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有关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不存在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促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有的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处二百元罚款。有公民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道路停车收费作出规定,也没有对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予以处罚作出规定;对道路停车欠费是否规定处以罚款,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宜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有关部门对这一规定提出联合审查的建议。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该法规直接规定将其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位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以外人员出租。有关部门对这一规定提出联合审查的建议。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业主共有车位对外出租,属于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业主的共有财产权益和物业区域内的安全、环境、秩序等业主切身利益,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该规定以业主委员会同意代替业主共同决定,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加强对涉罪人员相关问题审查研究

  有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公民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应予纠正。

  法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实施宪法有关规定的一个具体体现,属于有关保障民生的兜底性制度安排;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各类人员,包括曾受刑事处罚人员中具有此类情况的人员,应当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的人员;如果将涉罪有关人员排除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与宪法有关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不符,也与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和精神不符。经沟通,制定机关表示,该文件虽然在政府官网上,但实际上已废止。法工委与有关方面督促制定机关对该文件作出妥善处理。

  有的法规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从事某种职业。有公民对该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这类规定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

  法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对特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作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应当确有必要,限于特定范围内;超出一定必要性和合理性,过于宽泛甚至随意规定从业限制或者从业禁止,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规定从业限制或者从业禁止,应当严格遵循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综合考虑罪刑轻重、罪名种类、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关限禁措施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等因素,公平合理进行设定。法工委建议制定机关加强对涉罪人员相关问题研究论证,慎重设定终身禁业,适时考虑修改完善相关规定。(蒲晓磊)

编 辑:夏红真 责 编:于浩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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