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24年10月发布)

职场   2024-11-16 09:30   广东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引目的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指引律师专业规范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代理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律师代理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事项。

  律师代理以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参照本指引的相关内容进行。

  第三条 业务原则

  1.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或者按有关规定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案情以及已失密或已解密的除外。

  4.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在遵循合法、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优先促成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结事了。

  5.律师因工作、研究、撰写专业文章等需要,使用或者可能需要公开所代理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二章 接受委托

  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依照法律和有关规范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独立行使代理职责,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接受委托前,应当对当事人要求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等进行审查,并向当事人解释说明。

  3.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盖章),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不得指派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单独承办案件。

  4.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明显不合理要求的,承办律师有权拒绝代理并与委托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5.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件转委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

  6.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应根据发改价格〔2006〕611 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司发通〔2021〕8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规定,采取计时收费和计件收费等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章 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范围和请求事项

  第四条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律师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评估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委托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条 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可向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性审查。

第四章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中的律师代理

  第六条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1.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的规定及时确定下列事项:

  (1)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2)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行政复议的管辖;

  (4)接受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

  2.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帮助申请人确定被申请人和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不服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代理律师可以帮助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5.对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行政复议案件集中受理和集中审理试点的地方,代理律师根据当地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条 律师代理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

  1.代理律师帮助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需提交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代理律师可以帮助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或者电子邮件向接受互联网或者电子邮件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2.代理律师起草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原因;

  (3)申请人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5)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3.律师代理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2)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者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3)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和受托人身份证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

  (4)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5)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因行政行为侵害而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出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4.管理律师应当协助、代理申请人调取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向复议机关提交。

  代理律师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后,及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复议机关要求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代理律师应当协助申请人在规定的补正期限(十日)内予以补正。

  5.对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代理律师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申请人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或者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7.代理律师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律师代理

  第八条 申请人有权查阅的资料类型

  律师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第九条 可撤销行政行为的类型

  律师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查行政行为是否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及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请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

  第十条 提请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

  1.律师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变更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律师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2.律师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为违法或无效的情形,并及时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

  1.律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判断委托案件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并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请求范围包括请求给予行政赔偿、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律师应当就赔偿请求围绕下列各项进行论证:

  (1)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2)是否存在直接损害后果;

  (3)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明确的赔偿请求;

  (5)请求赔偿的事实、证据、赔偿方式、数额;

  (6)赔偿的法律依据;

  (7)其他理由。

  第十二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断委托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事项。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断委托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2.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律师应当预先评估案件是否存在无法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并提示申请人。

第六章 审查程序中被申请人的代理

  第十四条 代理被申请人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未明确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如确有必要代理的,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律师还可以就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如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代为整理证据材料、代为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代理被申请人的基本工作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代理人应当告知被申请人如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将会被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第十六条 代理被申请人的具体工作

  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代理人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1)有无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

  (3)有无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之前有无处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有无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时将相关情形予以说明。

  2.代理人应当协助被申请人审查,行政复议答复书是否已对作出行政行为的以下事项予以说明:

  (1)行政行为是否是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

  (2)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4)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行政行为是否合理。

  (6)是否存在停止执行、暂缓执行的情形;

  (7)其他应当予以答复的事项。

  3.代理人应当协助被申请人审查,行政复议答复书是否已就为作出行政行为的以下事项予以说明: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

  (3)被申请人有无履行;

  (4)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有无利害关系;

  (5)被申请人未履行、未及时履行、未完全履行相关职责的理由和依据;

  (6)其他应当予以答复的事项。

  4.代理人应当协助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在行政复议期间提出赔偿请求的,被申请人是否已对以下事项予以说明:

  (1)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2)行政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

  (3)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被申请人是否是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方式及赔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代理被申请人的注意事项

  1.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以被申请人的名义作出,由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被申请人的公章,不得以代理人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

  2.复议机关组织听证的,应当告知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3.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有遗漏的证据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调查取证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取证。

  4.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应当告知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并签订了调解书,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制发了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应当告知被申请人要及时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十八条 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范围

  在行政复议的执行阶段,律师可以代理申请人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也可以代理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九条 执行程序中律师代理的工作方式

  1.在行政复议的执行阶段,律师应该先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以及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是否生效。

  2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律师可以代理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请或者提出建议意见,视情况请求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请求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向市政府或有关机关提出对该机关、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以便督促被申请人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3.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

  行的,行政机关聘请律师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律师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律师代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5.律师代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非诉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必须提交的材料。

  6.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代理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律师应当告知行政机关或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7.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因故未能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律师可以接受行政相对人、第三人的委托,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规变化

  本指引根据 2023 年 10 月以前颁布的法律(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行政法规、规章、广东省及深圳市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考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布的《广东省律协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业务操作建议流程》,结合律师业务实践制定。本指引公布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新规定的,应以新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适用说明

  本指引仅是对律师办理该类业务的参考和提示,并非强制性规定或服务标准,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即使本指引使用“应当”“必须”等词汇,也仅是表达建议程度的不同,不应理解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硬性要求。

  

  本操作指引由第十一届宪法与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起草,执笔人:

  刘南筠 广东中熙(龙华)律师事务所

  郑俊平 广东联建(深汕)律师事务所

  张嘉辉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潘佳予 广东中熙(福田)律师事务所

  孙  科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党建恒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唐明山 广东佐君律师事务所

  谭立亮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黄鹏森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黄碧雯 广东恒光律师事务所

  覃志辉 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

  简晓满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以上内容节选自: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第二批)

粤小讼公众号后台发送关键词“业务操作指引”可获取PDF完整版

粤小讼
深圳专职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劳动争议、经济合同、交通事故等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欢迎咨询、合作。本公众号不乏实务干货,期待您的关注👀与探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