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障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权利,优化全省律师执业环境,针对省内各地律协在受理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省律协惩戒委起草了《四川省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经四川省律师协会十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2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四川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执业权利,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促进四川省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投诉应遵循诚信原则。投诉人向本会投诉会员违规或涉嫌违规时,应确保其所投诉的内容符合客观事实,提交的投诉材料真实合法。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恶意投诉行为,是指投诉人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以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故意捏造本会会员违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意图使本会会员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投诉行为。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恶意投诉:
(一)同一投诉人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同一投诉人两年内针对同一会员基于相同事由累计二次及二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三)故意捏造或隐瞒事实进行投诉,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四)律师协会对投诉已作出生效决定,或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人不服律师协会相关决定已作出生效决定,投诉人仍然基于相同事由继续投诉的;
(五)其它经审查发现属于恶意投诉行为的。
第五条 投诉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本会将及时通知被投诉会员,并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如果恶意投诉行为对会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会员可以向所属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提出维权申请,维权中心将依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的合法维权行为进行支持。对于恶意投诉的典型案例,律师协会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执业环境。
投诉人有本规则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将其列入《恶意投诉人记录名单》,并书面函告相关市(州)律师协会,向协会会员进行提示,提醒会员谨慎受理其委托事项。
第六条 本会会员作为投诉人有恶意投诉行为的,或煽动、唆使他人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将依据行业规则给予纪律处分。恶意投诉行为涉嫌构成行政违法或者犯罪的,本会将移送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追究投诉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恶意投诉行为由受理投诉的律师协会负责会员投诉惩戒工作的部门在受理投诉时核实或认定。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24年11月21日起实施,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转自:四川省律师协会公众号
此前,深圳市律师协会也出台了《深圳市律师协会恶性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详细内容如下:
深圳市律师协会恶性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全市律师执业环境,依法保障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深圳律协”)会员执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投诉”,是指投诉人向深圳律协控诉、举报、检举深圳律协会员涉嫌违规事项的行为;本规则所称的“投诉人”,是指向深圳律协投诉的“因深圳律协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深圳律协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投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投诉人投诉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投诉人向深圳律协投诉其会员涉嫌违规时,应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承诺其所投诉的内容符合事实,对所提交的投诉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同意若存在恶意投诉行为时被列入《投诉人记录名单》。但深圳律协依职权主动立案调查的案件,以及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作为投诉人的案件除外。
第四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恶意投诉行为:
(一)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隐瞒事实进行投诉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三)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四)对于已作出处理的投诉案件,没有新事实及证据重复投诉的;
(五)经审查发现投诉人存在其他恶意投诉行为的。
第五条 投诉人应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而拒不签署的,或者投诉人有本规则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深圳律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可以将投诉人列入《恶意投诉人记录名单》,并向深圳律协会员进行提示,提示深圳律协会员谨慎受理其委托事项。
第六条 如恶意投诉行为对深圳律协会员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深圳律协会员可向深圳律协维权中心提出维权申请,维权中心将依照相关规定对深圳律协会员的合法维权行为进行支持。
第七条 深圳律协会员作为投诉人有恶意投诉行为的,或煽动、唆使他人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将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的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深圳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