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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23-16-2-490-001
廖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关键词
民事 确认劳动关系 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 拒不提供证据
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诉称:2009年4月,原告进入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承建的某宾馆改造项目(一期工程)从事木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6月15日,原告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并搭乘同在该工地上班的妻子,与一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原告廖某就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于2010年4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原告自2009年4月至2009年6月15日(原告受伤时)期间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中铁某公司承建某宾馆改造项目(一期工程)。2008年12月22日,中铁某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承包“某宾馆改造项目(一期工程)1号楼的模板制作安装工程(其具体施工范围以甲方根据现场实际安排的施工范围为准)”,该合同劳务定于2008年12月28日开始,2009年1月21日结束。2009年3月15日,双方又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承包“某宾馆改造项目(一期工程)3、4、5号楼的模板制作安装工程及1、2、3、4、5号楼的垂直封闭脚手架工程”,该合同劳务定于2009年3月25日开始,2009年5月25日结束。2009年4月,廖某到该宾馆从事3、4、5号楼的模板加工制作工作。2009年6月15日18时40分,廖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轿车相撞,致廖某受伤。2009年12月16日,廖某向自贡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中铁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自贡市仲裁委于2010年3月2日裁决廖某与中铁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后廖某于2010年5月5日又向自贡市仲裁委申诉,自贡市仲裁委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自劳仲案字〔2010〕第210号仲裁裁决,裁决廖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在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廖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期间,某劳务派遣公司均未向法院提交2009年3月15日《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二)实际履行情况的证据。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自流民一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廖某在2009年6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时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廖某以自贡市仲裁委裁决廖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在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工期至2009年7月31日才基本完工以及廖某工作卡、证人证言、出勤记录、施工记录、监理施工记录能相互印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上诉。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自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0)自流民一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二、廖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09年6月1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2009年4月,廖某到某劳务派遣公司承包的某宾馆改造项目工程从事3、4、5号楼模板加工制作工作,虽然某劳务派遣公司与中铁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某劳务派遣公司改造项目工程工期至2009年5月25日结束,但廖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出勤记录、施工记录等证据证明该工程在2009年6月15日尚未竣工,某劳务派遣公司应就其与中铁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二)的履行情况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某劳务派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系在其与中铁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二)中约定的工期内竣工,故某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应认定廖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之间自2009年4月至2009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予以纠正。廖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劳动者已提供证人证言、出勤记录、施工记录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反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本案适用的是2002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a
一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0)自流民一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2010年11月16日)
二审: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自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2011年4月19日)
(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