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考前21问(完整版)重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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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4蒋四金行政法考前21问
[完整版]
【考点提示】
行政法主观题难度不高且考点固定,一般是五六问,通常前两三问考查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性质判断、实施程序),后两三问延伸到复议/诉讼中去(受案范围、起诉期间、原被告、管辖、法院审理程序、判决)。23年大纲新增了《政府被告资格司法解释》,24年大纲新修了《行政复议法》,新增了《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解释》,秉持着新法必考的原则,今年考试很有可能考查行政复议相关的规则(复议前置、管辖、审理程序),至于行政诉讼被告中的政府被告资格,23年考过一问,但不排除今年还会考得更细,最后还可能有一问考查司法赔偿程序。无论是传统考点还是新增考点,考生都需要予以重视。
(一)具体行政行为相关
许可、处罚、强制几大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对应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题目可能会考查一些立法创设、实施程序的细节,一旦考到,就去翻对应的法条,每部法就几十条,按照“总则—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的体例结构排列,很好翻,千万不要慌。
1.XX行为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必考】
首先要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复议最主要的受案范围,所以如果题目考受案范围,就分析XX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即是否满足行政性、外部性、特定性、处分性四个特征。
【属于】属于。具备行政性、特定性、外部性、处分性,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
【不属于】不属于。不具备行政性/特定性/外部性/处分性【答出不符合的一或两个要件即可】。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3条、《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
2.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性质辨析
主要区分行政许可VS确认、行政处罚VS强制措施。在答题的说理部分,回答该行为的概念或者特征即可,其中概念最好找,《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就是这几个行为的概念,直接抄就行。
(1)行政许可VS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从无到有赋予资质(如法考证、驾驶证、采矿证等);行政确认→资质本来就存在,仅确认(如工伤认定、婚姻登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行政处罚VS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惩戒性、增加了当事人义务或减损了权益;行政强制措施→预防、控制、暂时性,没有给当事人增加义务或减损权益。
3.XX文件能否设定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是否有效?
首先需要判断题目考查设定权(从无到有)还是规定权(从粗到细)。
(1)XX文件能否设定行政许可?
【经常性许可】能/不能。属于/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无权设定。
【非经常性许可】能/不能。属于/不属于国务院决定/省级规章,有权/无权设定。
【地方许可三不得】能/不能。属于/不属于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限制外来(企业、商品、服务)进入本地的许可,无权/有权设定。
法条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
(2)作出的具体规定是否有效?
【不得超越上位法】有效/无效。未增设/增设了行政许可/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法条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16条。
4.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结果是什么?
注意判断案情是否出现违法行为、出现在什么阶段,其次违法的要赔偿、合法的要补偿。
【撤销】撤销。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造成损害赔偿;当事人采用违法手段取得,不予赔偿并处罚,关系安全的还需要禁3年。法条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79条。
【吊销】吊销。实施许可存在重大违法。
【撤回】撤回。许可依据被修改或废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撤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补偿。法条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8条。
【注销】注销。期满未延续/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组织终止/被撤销、撤回、吊销/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实施等。法条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70条。
5.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问程序是否合法的大多为不合法,法条直接翻《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如涉及适用问题,则定位到“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执法人员】执法资格+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7日内处理。
【法制审核】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案件疑难复杂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由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简易程序】公民两百以下/法人组织三千以下罚款或警告。(治安管理处罚:警告或两百元以下罚款)
【听证程序】大降吊责限应当告知听证权利(治安管理处罚:吊销、两千以上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调查人员或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笔录排他规则。
【电子监控证据】①设置时应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②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申辩不加重】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事不再罚】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处罚时效】两年未发现,不再给予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未发现,不再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六个月未发现不再罚)
【处罚折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①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②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6.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哪些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总结:间接强制执行所有机关都有权,直接强制执行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有权,无权的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人身强制】公安、国安
【存款划拨】税务、海关(既可自行执行,也可申请法院执行)
【强拆违章建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注意针对的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章建筑,而合法建筑的强拆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典型例子为行政征收中的强拆】
7.在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中:
(1)执行的一般程序有何要求?
总结:一催二辩三执行。
答:①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③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法条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35-37条。
(2)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程序有何要求?
总结:除一般程序外,还需公告+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
答:县级以上政府对违反规划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法条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44条。
(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循的执行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循的执行原则为文明执法原则,具体包括:
①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法条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43条。
8.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诉讼都有可能考查到,法条集中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案件规定》两部法中。
(1)公开的主体是?
由制作/保存/最初获取/牵头制作机关负责公开。法条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
(2)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
采用排除方式,除了下面这三种法定不公开的情形,其他都应当公开。
【绝对不公开】属于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相对不公开】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可以不公开】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法条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16条。
(3)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能否直接拒绝公开?
不能。(直接拒绝公开错误)
【征求程序】书面征求意见,第三人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法条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
【区分原则】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可公开的内容。法条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
(4)答复是否合法?
【答复期限】能当场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的20个工作日内;需延长的,经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法条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第2款。
【已经公开】告知获取方式、途径。
【可以公开】提供信息/告知获取方式、途径、时间。
【不予公开】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没有相关信息】告知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告知并说明理由;能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更正申请】有权处理:审核后更正并告知;无权处理: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①认为理由合理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②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不予处理。
法条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36条、第41条。
(5)申请人如何寻求救济?
答: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条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
9.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不答复错误】判决一定期限内答复。
【拒绝公开错误】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判决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调查、裁量的,判决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能区分处理的,判决公开可公开内容。
【内容形式不符】判决重新提供。
【拒绝更正错误】判决更正;尚需调查、裁量的,判决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无权更正的,判决转送有权更正机关。
【裁量公开错误】未公开的判决不得公开;已公开的确认公开违法,并判决补救+赔偿。
法条依据为《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9-11条。
【注意】拒绝公开、拒绝更正等行为均属于复议前置情形,复议维持的至诉讼阶段需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判决。
(二)行政复议与诉讼
复议在以往主观题中未考查过,今年大纲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考查概率极大,需要着重复习复议前置、期限、复议机关、复议程序等,同时行政诉讼作为每年常规考点也应引起重视。
10.如何判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第三人法律地位如何?【必考】
(1)原告/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关人。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若考查组织的原告资格,直接翻《行诉解释》三、诉讼参加人)
(2)被告/被申请人:
①一般情形
②政府被告资格:以“谁行为、谁被告”为原则,大多都是告具体实施机关(政府工作部门)而不告政府,需着重区分记忆的特别情形如下(其余情形可以查阅《政府被告资格司法解释》第1-7条):
(3)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29条。
11.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复议机关?【新增】
(1)判断是否属于复议前置?
需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①纳税争议(反倾销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除外);
②认为行政确认+侵犯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③禁止/限制经营者集中决定;
④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新增】;
⑤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新增】;
⑥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新增】
(2)如何确定复议机关?
①一般情形(除下列特殊情形外)——本级政府
②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上一级政府
③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④国务院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管理的被授权组织——国务院部门
⑤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原级复议(自己复议自己)
⑥司法局——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12.行政复议/诉讼的期间如何计算?【必考】
复议申请期限先看针对作为还是不作为,再看是否知道复议权;诉讼起诉期限首先看有没有经过复议,其次看告的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1)直接复议的→60日内;直接起诉的→6个月内
【针对作为】①知内容+知复议权/诉权→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算;
②知内容+不知复议权/诉权→知道或应当知道复议权/诉权之日起算,最长不能超过知道内容之日起1年;
③全不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算,最长不能超过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涉及不动产的不能超过20年。
【针对不作为】(仅指复议)①有履行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②无履行期→收到申请满60日起算;
③紧急情况→可立即申请复议。
(2)经过复议后起诉的→15日内
①复议作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算;
②复议不作为: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20-21条、《行政诉讼法》第45-47条、《行诉解释》第64-66条。
13.在行政复议的审理中:【新增】
(1)受理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是否合法?
【受理】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①不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不予受理+说明理由(管辖找错,告知申请人有权机关);②材料不全/表述不清→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申请人10日内补正材料;③审查期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视为受理;④受理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驳回申请+说明理由。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30-31、33条。
【普通程序】①审理对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合理性)。
②审理方式:应当听取意见,因当事人自身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可书面审理。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49条。
【简易程序】①法定简易:当场作出/警告或通报批评/涉款3000元以下/信息公开案件;约定简易:当事人各方同意。
②审理方式:可以书面审理。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53-55条。
【听证程序】①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申请人申请→可以听证。
②听证组织:1名主持人+2名以上听证员+1名记录员。
③告知:5日前书面通知时间、地点、拟听证事项。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50-51条。
(2)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被申请人】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举证。
【申请人】针对不作为→提供其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履行申请的证据。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44条。
14.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何种复议决定?【新修】
(1)针对作为的决定:
①原则上所有类型行政行为(内容不当/依据不正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查清)——都可作出变更决定。
②一般违法(不满足合法性要件)——能撤销就撤销(并可责令重作),不能撤销就确认违法。
③重大且明显违法(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确认无效。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63-65、67条。
(2)针对不作为的决定:
①不作为合法→驳回请求。
②不作为不合法→能履行就履行,不能履行确认违法。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65-66、69条。
15.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必考】
管辖做题三步走:
第一步,确定被告。
判断是否经过复议?
如果是,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告上级;复议不作为→择一告;如果不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
第二步,确定级别管辖。
判断是否属于级别高(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证券行政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等)?
如果是,由中院管辖;如果不是,由基层法院管辖。(注意复议维持就低原则)
第三步,确定地域管辖。
首先判断是否为不动产专属管辖?
如果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不是,再判断是否经过复议/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如果是,可以两地管辖(复议→原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限人自由→原告+被告所在地);如果不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6.在行政诉讼的审理中:
(1)一审的审理对象是?二审的审理对象是?
【一审】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6条、《行诉解释》第135条第1款。
【二审】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87条。
(2)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被告】①一般情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
②复议维持(未改变结果):原行为的合法性→复议机关+原机关共同承担;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复议机关独自承担。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行诉解释》第135条第2款。
【原告】起诉不作为→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证据。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1款。
【第三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
17.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有哪些?关于赔偿请求如何判决?【必考】
【注意】“行政诉讼的判决”近五年考了三次,一审判决种类、情形以及相对应的法条位置,一定要记清楚!!
(1)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判决、确认(违法/无效)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
①行政行为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②行政行为违法:A.作为违法→能撤就撤,不能撤的确认违法;重大且明显违法→确认无效;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有误的,可撤可变;
B.不作为违法→能作为就履行,不能作为的确认违法。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69-70条、第72-77条。
(2)经过复议后起诉的:对原行为+复议决定一并作出判决。
①复议改变错误:撤销复议决定+重作复议决定/判决恢复原行为效力;
②原行为+复议维持都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③原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复议维持:裁定一并驳回起诉;
④原行为(作为)+复议维持都违法: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判决原机关重作;
⑤原行为(不作为)+复议维持都违法:撤销复议决定+判决原机关履行/给付;
⑥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违法: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诉求+撤销复议决定/确认复议决定违法。
法条依据为《行诉解释》第136条。
(3)关于赔偿请求的判决:
①一审遗漏:二审法院认为不应赔的,判决驳回赔偿请求。认为应当赔的,在确认被诉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法条依据为《行诉解释》第109条第4款、第5款。
②二审、再审提出: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法条依据为《行政赔偿规定》第14条第3款。
18.复议/诉讼中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附带审查:
(1)审查对象需符合什么条件?
①对象只能是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章、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②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关联性);
③复议/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请求附带审查该规范性文件,不能单独直接就该规范性文件起诉(附带性)。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13条、《行政诉讼法》第53条。
(2)复议机关/法院对附带审查申请应如何处理?(法条原话,直接抄就行)
①复议:【有权处理】30日内处理:复议中止3日内复议机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书面答复→制定机关10日内答复;
【无权处理】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收到之日起60日内回复处理意见【新修】。
②诉讼:法院审查时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听取制定机关意见。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56-58条、第60条,《行诉解释》第147条。
(3)审查结果有哪些?(法条原话,直接抄就行)
①复议:【合法】在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
【不合法】决定停止执行该条款+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新增】。
②诉讼:【规范性文件合法】→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不适用】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中阐明;
【建议+抄送】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备案机关;
【司法建议】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司法建议;
【备案】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院、高院备案。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59条、《行诉解释》第149-150条。
(三)行政协议、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协议在主观题中考查方式通常比较简单,主要关注性质判断、协议管辖、仲裁条款效力相关的内容;行政公益诉讼则主要掌握起诉条件即可。
19.行政协议案件中:
(1)《XX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法条依据为《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条。
(2)协议管辖是否有效?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管辖】①可以约定协议管辖,约定的法院应当选择原被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法院。
②案件为不动产案件/以国务院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第20条、《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7条。
【仲裁条款】协议约定仲裁条款,该条款无效,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协议本身仍是有效的)
法条依据为《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6条。
20.检察院能否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前提条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程序条件】检察院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
(四)国家赔偿
主观题部分,以往行政赔偿诉讼相对考查较多,而由于今年新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解释》),故司法赔偿程序也应引起重视。
21.如何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如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如何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
①单独提:2年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2个月内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不作为的)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②一并提: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法条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4条、《行政赔偿规定》第13条。
22.如何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如何提起赔偿请求?在什么时限内提?【新增】
(1)赔偿义务机关:最后一个作出错误决定的机关赔(法条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21条)。
(2)司法赔偿程序:
①法院赔:知道司法行为2年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2个月内先行处理→不服3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赔委会提出赔偿请求。
②非法院赔:知道司法行为2年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2个月内先行处理→不服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仍不服30日内向复议机关的同级法院赔委会提出赔偿请求。
法条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22-25条。
(3)请求时效:【新增】
23.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1)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公民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依据为《国赔精神损害解释》第1条。
(2)赔偿方式:一般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记严重后果的几个关键词:被关6个月以上/轻伤/残疾/精神障碍等)
法条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35条、《行政赔偿规定》第26条、《国赔精神损害解释》第7条。
【救命蒙题技巧】
行政法主观题的出题模式大多数时候比较常规,往往半数题目考查具体行政行为(如具体行为性质判断、是否属于复议/诉讼受案范围、许可/处罚/强制/信息公开程序是否合法,此外自20年开始考查行政协议案件相关知识点的频率也较高),另外一半题目延伸至行政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赔偿中去(起诉期间、诉讼当事人的确定、管辖的确定、证据制度、法院审理程序、判决、国家赔偿范围/项目等)。考试时如果实在不会答,可以结合设问,从以下角度答题,多拿一分是一分!
1.问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尤其当该行为贯穿题目始终,结合了后续实施程序、救济途径等问题,那么一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例如23年真题第1问考查“《XX决定》的性质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判断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回答行政性、外部性、处分性、特定性四特征+实质影响就可以拿到绝大部分分数。
如果行为名称为《XX意见/通知》则可能考查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注意抽象行政行为本身不属于受案范围,但如果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又是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则可以在复议/诉讼中申请附带审查。
2.问XX行为、XX协议的具体性质是什么?
①考频较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惩戒性)和行政强制措施(临时性/暂时性、预防性),故一定要牢记二者的核心特征,再直接检索到《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第2条抄概念即可拿到大半的分数。
②如果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XX协议/文件》,肯定是行政协议,直接检索到《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条抄行政协议的概念。例如20年行政法主观真题考查“《资产收购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3.问XX行为的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大部分情况都是不合法。这类设问绝大多数情况涉及到的是《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确定XX行为的行为性质后直接去找对应法律的实施程序/决定/处罚程序/依申请公开等规定了实施程序的章节找相关法条。
同时此类设问案情中一般会有非常明显的提示,例如会出现直接拒绝、未告知、未听证、未听取、一人、未经法制审核、未征求意见等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非常敏感、消极、不爽、不服的词语,基本出现这些描述的都是程序违法的。或者若案情出现各种具体的时间,则要注意判断各行为实施程序中的法定期间,由此从案情精准锁定考点并定位到相关法条。如果问“有哪些违法之处”却只能找出一处不合法那么一定要警示自己非常有可能漏点了,再好好阅读一下相关案情。
4.针对行政复议
虽然行政复议是今年重大新修的内容,但如果考到也不必过于担心。新修的《行政复议法》基本将《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绝大部分内容也纳入规定了,所以考到复议法相关,直接检索《行政复议法》即可。且复议法章节脉络特别清晰,为“总则-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法律责任”,考到复议管辖、复议前置则找“申请”章节,考到复议申请与受理则找“申请”“受理”章节,考到复议程序、复议证据、附带审查则找“审理”章节,考到复议决定则找“决定”章节。
5.学会利用给定材料
如果案情下还有其他材料,记住材料一定不会白给!一定是有题目需要结合材料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回答的,要么是材料中有解题的依据,要么就是规定案情中的事件谁有权管。例如22年真题考查“县政府的收回决定是否合法?”该题需要结合案情中提供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作答。碰到这类没见过的知识点的题目千万不要慌,一定要仔细阅读材料,找准对应的解题依据,这类题就很容易拿满分。
6.适时亮出基本原则
如果对于问行为合法性类问题实在不会答、实在找不到违法的点、材料里面也找不到相关内容的,先直接给出结论“违法”,再结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等)对行为进行分析。毕竟行政行为违法,最少最少也是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的!时间充裕可以结合案情多写几个。
02
24蒋四金商法考前21问
[完整版]
问题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如何救济?【新增必考】
做题思路:①判断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等情形;②判断是哪些主体之间混同,股东与公司之间,债权人可找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与公司之间,债权人可找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二者可同时存在,债权人既可找滥用控制权的股东,也可找其他关联公司
1.纵向人格否认
债权人可以请求滥权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行为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构成人格混同/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0%)滥用控制权,转移公司财产,致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主张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滥权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条第1款。
(tips:股东和公司之间混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横向人格否认【新增】
债权人可要求其他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公司为同一控制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公司,该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使多家公司之间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导致各公司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此时,任一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条第2款。
(tips:各关联公司之间混同,各公司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人格否认诉讼(诉讼地位?举证责任?)
【诉讼地位】①债权人先告公司再告股东,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②债权人同时告公司和股东,股东和公司为共同被告;
③债权人未告公司,直接告股东,必须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否则驳回起诉。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但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由股东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独立。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条第3款。
(tips:不可以跳过公司直接告股东)
问题2: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必考】
做题思路:①判断是关联担保还是非关联担保,明确其程序性规定;②区分相对人善意与否:善意的,公司有担保责任;非善意的,公司无担保责任;③“善意”的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④注意无需决议的特殊情形:干担保、亲儿子、2/3以上表决权、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
【程序性规定】(1)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关联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
(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非关联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条第1、2款。
【担保责任】(1)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2)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1款。
【善意的认定】债权人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
(1)关联担保:股东会决议+关联方回避且出席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签署(同时满足);
(2)非关联担保: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考虑章程,除非债权人明知章程规定)+表决没问题+股东/董事签署。
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2款。
【无需决议的特殊情形】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以下情形,法定代表人没有提供决议,但公司有担保责任: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4)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1款,《公司法》第60条。
(tips:债权人仅具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问题3:公司成立后,由谁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
凡是考到发起人责任,大家先明确公司有没有成立,如果没有成立,所有的债务,均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成立了,再细分考查点是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具体如下:
1.侵权责任
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4条第4款。
(tips:职务侵权行为,公司担责,担责后可追偿)
2.合同责任
注意先明确该合同是以谁的名义签订的
(1)发起人名义
相对人可选择公司或发起人承担责任。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亦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4条第3款。
(tips: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发起人或公司,只能选一个,不能同时选)
(2)设立中公司名义
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公司不承担责任,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4条第1款,《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
(tips:有两次反转,一是发起人实质上为了一己私利,二是相对人善意)
问题4: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存在如下问题时,该如何评价其出资行为?【必考】
对于评析股东出资类的题目,需掌握以下六种常考情形,根据案情对号入座。
1. 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新型财产
该股东出资有效/无效。【具体结合案情下结论】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等)。若新型财产出资,同时满足如实评估和转让权利两个条件,则出资有效。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8条第1款。
(tips:新型财产出资有效:同时满足如实评估+转让权利)
2.非货币财产因市场、政策等客观因素发生贬值
股东无需补足出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得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出资完成后,财产发生客观贬值的,股东无补足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tips:虚假高估要担责,客观贬值不担责)
3.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交付时间与过户时间不一致
以这类财产出资的,既要交付,又要过户。若两个步骤,存在时间先后,按以下规则处理:
(1)先交付,后办手续
股东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出资人可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1款。
(2)先办手续,后交付
股东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出资人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
(tips:无论是先交付再过户,还是先过户再交付,股东权利均自实际交付时享有)
4.出资的货币系赃款/出资的非货币系赃物
赃款出资有效/赃物出资无效。货币占有即所有,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的,出资有效,出资人可以取得股权,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出资人以赃物出资的,出资无效。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
(tips:赃款出资有效;赃物出资无效)
5.股东出资的财产上有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1)以欠缴出资/已经质押的股权出资
出资人应依法采取补正措施,否则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出资的股权不能有权利瑕疵(如欠缴出资)或权利负担(如质押)且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通知其他股东且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等条件。股权出资有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的,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如补缴出资/解除质押登记);逾期未补正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
(tips:不能答“出资无效”,可以答“出资有瑕疵”,因为其享有补正机会)
(2)以划拨/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出资人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否则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如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
(tips:不能答“出资无效”,可以答“出资有瑕疵”,因为其享有补正机会)
(3)以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出资【新增】
【以虚假的债权出资】出资人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以真实债权出资但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致公司不能实现债权】出资人不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例外:公司与出资人特别约定债权出资到期不能实现时由股东补足);
【债权权属变动】出资人与公司签订的债权出资协议一经生效,债权转移至公司;出资人负有通知义务,通知债务人后,债权出资对债务人生效。
(tips:以出资当时的评估结果认定,与债权实现的结果无关)
6.股东以他人财产出资
该出资有效/无效。【结合公司是否善意确定出资效力】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构成无权处分,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法院可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如果公司在受让出资财产时是善意的,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且比照出资财产价值给予了股东相应的股权(即公司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公司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即该出资有效。【反之,若公司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则出资无效】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民法典》第311条。
(tips:解题核心在于公司是否善意: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知情→公司非善意)
问题5:股东出资出现以下问题时,股东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必考】
这类题目,走两步,先行为定性,再分析责任。
1.出资不足【新修】
【行为定性】公司设立时,①以货币出资的,没有按期足额缴至公司账户;②以非货币出资的,没有按期向公司转让权利。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9条第1、2款。
【法律责任】①对公司:出资人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与该出资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债权人:出资人在出资不足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9条第3款、第50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tips:一般情形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章定+5年内,但特殊情形下,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需立即向公司出资;否则属于出资不足,对公司→补足差额+损失赔偿+其他发起人连带;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其他发起人连带)
2.出资不实【新修】
【行为定性】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其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0条。
【法律责任】①对公司:出资人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与该出资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债权人:出资人在虚假评估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0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tips:虚假高估为出资不实,对公司→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连带;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其他发起人连带)
3.抽逃出资【新修】
【行为定性】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通过以下方式抽回其出资:
①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将其出资转出;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
【法律责任】①对公司:股东应当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且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赔偿,且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债权人: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3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
(tips:抽逃出资,对公司→返还出资且协助者连带+损失赔偿且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连带;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协助者连带)
问题6: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公司除向股东主张相应责任以外,还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手段?【必考】
先判断股东瑕疵出资的具体情形,再分析公司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1.限制权利
公司可合理限制其股东权利。股东未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
(tips:只要出资稍有不到位,就可合理限制“新剩利”)
2.股东除名
公司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不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
(tips:一毛钱没出/一毛钱没剩,才可以除名;除名时,先礼后兵,即先催告再解除;不催告直接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无效)
3.股东失权【新增】
公司可以使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董事会核查后由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载明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1、52条。
(tips:经董事会决议失权,所丧失的股权应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资并注销,否则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股东有异议的,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4.股权转让相关【新修】
【瑕疵股权转让】出资期限已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转让人(原股东)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无责任,全部责任均由转让人承担。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条第2款。
【未届期股权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转让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条第1款。
问题7:股东查阅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当履行何种程序?【新修】
1.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程序
有限公司任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需要履行如下程序:
(1)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公司经审查,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7条第2款。
2.公司能否拒绝股东的查账请求?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查账,除非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不得以股东放弃一切股东权利为由拒绝,且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约定无效;股东被拒绝后,可通过知情权诉讼获得救济。
【“不正当目的”的认定】(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账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
(tips:同业竞争/泄密)
【实质性剥夺知情权】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
(tips:可合理限制,但不可实质性剥夺,实质性剥夺的约定无效)
3.股东查账被拒绝后,该如何救济?
【知情权诉讼】股东被拒绝后,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知情权诉讼。原告在起诉时需具有股东资格,但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
(tips:起诉时必须是股东,但查旧账的除外)
问题8:有限公司拒绝分红/违法分红的,股东/公司该如何救济权利?
主要考查有限公司的分红规则、违法分配的责任、分红权诉讼以及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分红规则【新修】
【分配时限】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2条。
【分配比例】有限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法条依据为《公司法》210条第4款。
【违法分配的责任】股东应将违法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1条。
2.分红权诉讼
【诉讼当事人】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3条。
【诉讼前提】(1)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4条。
(2)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
(tips:如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变相分红)
问题9:有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可采取何种救济手段?【新增】
考查股东代表诉讼,核心考查角度为诉讼程序。
1.普通股东代表诉讼
【下结论】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第一步,书面交叉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条第1款。
(tips:书面交叉请求:董/高→监事会;监/他人→董事会)
【第二步,股东代表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条第2款。
(tips:30天内不起诉/拒绝起诉/必须立即起诉→股东代表诉讼)
【诉讼当事人】股东为原告(起诉时是股东),侵权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4条。
2.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下结论】股东可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第一步,书面交叉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全资子公司利益的,有限公司(母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他人损害全资子公司利益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条第4款。
(tips:母公司股东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第二步,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公司(母公司)股东有权为全资子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条第4款。
(tips:母公司股东为全资子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
【诉讼当事人】母公司股东为原告,侵权人为被告,全资子公司、母公司为第三人。
问题10:未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即对外转让股权(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其他股东该如何救济?【新修】
合同效力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认定;如何救济需要正反结合说,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有时间限制,且不能只说不买。
1.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有效。股权转让合同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据此请求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3款。
(tips: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效力不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影响)
2.其他股东如何救济?
【其他股东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条第2款、《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
(tips:同等条件,综合价格、数量、支付方式以及受让人与转让股东之间的附加条件等考虑)
【不能只请求确认效力】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2款。
(tips:不买不保护)
问题11:有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是否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需履行何种程序?
主要判断是否符合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定情形。
1.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法定情形】(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9条第1款。
(tips:简易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回购)
【权利行使】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协商收购,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9条第2款。
2.受损害股东回购请求权【新增】
【法定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权利行使】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9条第3款。
3.后续处理
公司回购的股权,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9条第4款。
(tips:股东回购的法定情形:双五合分转、修章继续干、控股滥用权)
问题12:股东先后将其股权转让给甲、乙,谁能取得该股权?
一股二卖,核心考点两个,一是两份合同的效力,二是谁能够取得股权。第一个问题,只要没有《民法典》所规定的无效事由,转让合同均有效;第二个问题,则要分情况讨论:
1.第一次转让给甲,未变更股东名册,亦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下结论】乙取得该股权。
【合同效力、行为定性】若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前后两份合同均有效,两次股权转让均为有权处分。
【明确股权归属】原股东为乙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故乙已取得公司股权。
2.第一次转让给甲,已变更股东名册,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下结论】乙善意取得该股权。
【合同效力、行为定性】若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前后两份合同均有效;第一次股权转让系有权处分,第二次股权转让系无权处分。
(tips:在公司内部,股东资格认的是股东名册,所以一旦甲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甲即成为公司股东。后原股东转让甲的股权,构成无权处分)
【明确股权归属】股权转让后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为无权处分,若乙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即可取得股权成为股东。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第1款。
(tips:第二次转让的受让人可取得股权:善意+合理对价+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问题13:A与B签订协议,由A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B出面设立公司,协议效力如何?B未经A同意即转让股权,第三人能否取得股权?
【协议效力】为代持股协议,若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协议有效。
【第三人可善意取得】名义股东B是公司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为有权处分。实际出资人A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第三人可以取得股权。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
(tips:此处很特殊,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系有权处分,但受让人可参照适用善意取得)
问题14:股东与其债权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实际上是为了担保个人债务,该转让合同效力如何?债权人的权利如何实现?股东出资有瑕疵,公司能否要求债权人承担出资责任?
1.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转让合同有效。股东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股权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若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股权返还给股东,若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股权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系股权让与担保合同。若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有效。若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tips:约定“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股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无效,但不影响合同的担保效力)
2.债权人的权利如何实现?
股东已将该股权变更登记至债权人名下,已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若到期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行使其担保物权,主张对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可主张对该股权享有所有权。
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tips:若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即未完成权利变动公示的,债权人仅有债权,没有担保物权,可主张股权变价款受偿,但没有优先受偿权)
3.股东出资有瑕疵,公司能否要求债权人承担出资责任?
不能。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构成股权让与担保。仅具有担保效力,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债权人不是公司股东。因此,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不得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出资责任。
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69条。
(tips:是担保,不是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债权人不是公司股东)
问题15: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该项决议效力如何?相关人员该如何救济?【新修必考】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有效四种效力情形,做题时,需按照“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有效”的先后顺序进行判断。
1.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该项决议效力如何?
【决议不成立】①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②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的;
④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7条。
(tips: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2杠3——特殊事项同意比例未达三分之二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决议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5条。
(tips:股东会、董事会超越公司法规定的职权,越权决议的,无效)
【决议可撤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有效。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6条第1款。
(tips:内容违章/重大程序瑕疵)
2.相关人员该如何救济?
【决议不成立/无效】原告为股东、董事、监事等;被告为公司;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3条。
【决议可撤销】原告为股东(起诉时是股东);被告为公司;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3条。
(tips: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善意相对人的权利】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被法院判决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因此,善意相对人仍可向公司主张相应权利。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8条第2款。
问题16:有限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的,该履行哪些程序?【新修】
只要考程序,就完全是法条的堆砌,识别问题,定位法条,照抄化用即可。
1.减资
公司拟减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减资的决议需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债权人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5)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按股东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6)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7)办理工商登记。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条第3款、第224条。
(tips:若考查简易减资,即公司减资弥补亏损的,仅需公告,无需通知、救济债权人)
2.合并/分立
公司拟合并/分立,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合并/分立的决议需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5)【若为合并】债权人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若为分立】除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的外,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不可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6)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7)办理工商登记。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条第3款、第220条、第222条、第223条。
(tips:①简易合并经董事会决议:a.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经董事会决议;b.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的,存续公司经董事会决议;②分立需通知、公告债权人,但无需救济债权人)
问题17:对赌协议效力如何?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实际履行的,如何处理?
看似复杂,其实可用模板套路秒杀:先明确对赌协议有效;而后区分回购股权和现金补偿两种情形;最后再将答案对号入座即可。
1.对赌协议效力如何?
【投资方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有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若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有效,投资方可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际履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有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为有效。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需分情况审查,是否支持其请求。
(tips:注意区分投资方对赌的对象,如果是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不涉及目标公司,协议有效并可实际执行;如果是与目标公司对赌,或对赌结果需要目标公司执行的,是否支持实际履行需分情况审查)
2.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实际履行的,如何处理?
【请求回购股权】在对赌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53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61条、第162条“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请求金钱补偿】在对赌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53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210条“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法院应当驳回/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5条。
问题18:股东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解散之后,公司该履行哪些程序?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是否有权申请解散公司?
【司法解散条件】有权。公司出现两年不开会/两年无决议/董事大冲突,表明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持有公司10%以上的表决权,已达到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表决权比例。因此,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1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1)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
(2)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3)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
(4)其他。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
(tips:是人有困难,即两年不开会、两年无决议、董事大冲突,满足其一即可,不是钱有困难,盈利状态亦可申请解散)
2.解散之后,公司该履行哪些程序?【新修】
公司应进入清算阶段。具体流程如下:
(1)董事为清算义务人,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按照《公司法》第234条、235条、236条的规定进行各项清算事务,包括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清理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分配剩余财产等;
(3)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指定清算报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39条。
(tips:考程序为法条的堆砌,定位法条,适当化用即可)
问题19: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某主体是否有权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此类题注意三点:申请的前提是什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申请的主体是谁(债务人/债权人/清算组/出资人)?申请的程序是什么(清算/重整/和解)?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申请清算/重整/和解。
2.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申请重整。
(tips:尚未出现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但已出现经营危机,仅债务人可申请重整)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清算/重整。
(tips:债权人仅需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证明资不抵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且不可申请和解,和解为债务人专属权利)
4.清算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可申请破产清算。
5.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tips:转换型重整,先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再债务人或大股东申请重整)
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2、7、70条;《公司法》第237条。
问题20: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记住以下几点即可:破产管理人接管;个别清偿无效;保全措施解除、执行中止;诉讼仲裁中止,接管后继续;新的诉讼由破产法院管辖。
1.法院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
2.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3.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正在进行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5.新发生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13、16、19、20、21条。
(tips:旧的诉讼中止,接管后由原法院继续审理;新的诉讼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
问题21: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记住以下几点即可:担保权暂停;为继续营业,可借款、可担保;权利人不得取回;不得分红;董监高不得转让股权。
1.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除外。
2.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可以借款,并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最常考:合同期限届至)。
4.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法院同意的除外。
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75、76、77条。
最后,再次强调:
除完整版21问外,我们还在陆续整理《法治思想答题模板&三页金句》、《重点法条押题》、《名师押题黄金10点》、《主观题考前21问(精华版)》、《蒋四金主观终极4页纸》,这些都是超薄的核心捞分资料,一定要抽时间翻两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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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咱们的主观题已经成功一半了,抓住最后这几天,再抓一把各科目的重点任务,我相信,你今年一定能过线!!!
1.优先做套卷,用真实的机考系统答题,熟悉答题节奏,训练时间控制,至少做4次以上的全真模考;
2.法治思想重点背诵三页金句和答题模板,尤其是三页金句,记不住的就抄几遍,一定要背,都是官方核心句子,是采分点;
3.刑法重点抓观点展示,考前21问合集里面有《徐光华刑法黄金10点》,里面附赠了观点展示汇总资料,可以重点看看;
4.民法每年都考得比较固定,主要依靠做真题来突破,做完近5-10年的真题,基本上能掌握核心考点的各个角度的考法,至少能保证拿到及格分;
5.诉讼法需要训练翻法条,主要把做过的真题以及老师押题里面涉及到的法条重点翻一下,熟悉法条位置;
6.行政法和商法,建议优先选择行政法。行政法重点还是熟悉真题和押题里面的法条,再注意下今年修改的“行政复议”部分;然后把商法的YA题再看一下,涉及到的法条翻一下;
加油!主观题的通过率还是挺高的,我相信你现在努力付出的汗水,一定能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