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法考】刑法主观题答题模板PDF下载

职场   2024-10-03 22:01   重庆  

刑法科目的法条比较少,没有法条的部分就用答题模板来解决,可以直接背模板,到时候根据材料中的主体替换名词即可,很方便!


我们汇总了近十年里几乎所有的真题提问,并增加一些我们认为可能会考的地方,总结出每个问题的答案和技巧,整合出刑法主观题答题模板


这些内容都是考前可以直接背诵的部分,考试遇到类似的考题可以直接套用公式。既能让你提高答题速度(留出更多时间翻法条),又能避免遗漏重要得分点,不丢分,少丢分!



其中,模板内的“xx”可以直接替换成考题内的对应主体词语。部分考点还配置了相关答题技巧的说明,帮你在考试的时候理顺思路,多捞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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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模板的内容较多,下面是我节选的部分真题问法,大家在日常空闲的时候可以多看,多背。


PS:刑法和民法这类的题目,主要是结论+理由的案例分析题,因此需要兼顾结论正确+理由表述完整。很多人得出结论没啥问题,重点就是不会写理由!


因此,除上述答题模板外,我们还给大家录制了《主观题带写课》,手把手的教你写真题(从读题-标记题干-整理思路-画法律关系图-踩点答题等)!


至于诉讼法科目,超过50%的题都可以依靠法条解决!因此,一定要听完《法条定位课》,翻熟重点法条位置!



以下内容节选自《刑法主观题答题模板》——


一、不作为犯罪

问(12年问5):行为人(XX)见到山坡起火,不报警也不救助悄然离去,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考点识别】案情中行为人见到火灾,作为良好公民似乎应该做点什么,但他没有做,可能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答:行为人(XX)不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XX)仅是偶遇火灾,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没有义务来源,不具有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要有作为义务,所以行为人(XX)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技巧】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



二、因果关系

问(19年):行为人(XX1)明知被害人有白血病(出血就流血不止),却隐瞒真相雇请行为人(XX2)轻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XX )受到轻伤害后因特殊体质死亡(XX2不知道其有白血病)。对两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考点识别】被害人(XX)死亡的结果是汇集2个人的因果力一起完成的,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案情中有雇凶杀人的表述,考查教唆犯;案情中“不知道其有白血病”表明XX1利用了XX2的不知情,考查间接正犯。行为人(XX1)明知被害人出血就有可能死亡,是在雇凶杀人,考查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行为人(XX2)实施的故意伤害和死亡结果之间“半路杀出个白血病”,是介入因素,考查因果关系认定。


答:(1)行为人(XX1)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XX1)明知被害人(XX)具有特殊体质对于受伤就会死亡的结果有认识能力,仍要求行为人(XX2)伤害被害人(XX),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


(2)行为人(XX2)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XX2)已经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在死亡结果发生之前,有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这一介入因素,但被害人特殊体质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XX2)的行为与被害人(XX)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XX2)只有伤害被害人(XX)的故意,但由于行为人(XX2)主观上无法预见到轻伤害被害人会导致死亡结果,故对该死亡结果没有故意、过失不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仅构成故意伤害罪


(3)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XX1)有故意杀人罪的故意,行为人(XX2)有故意伤害罪的故意,重罪与轻罪之间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XX1)引起他人产生犯意是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但在故意杀人罪这一问题上,行为人(XX1)利用了不知情的行为人(XX2)的行为,是间接正犯


问(13年问3):司机见义勇为,驾车追赶施暴者,施暴者操作不当致其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司机刹车不及撞上施暴者的车受重伤。施暴者是否应对司机的重伤结果负责?

【考点识别】题干问“是否应当对……结果负责?”直接表明考查因果关系。


答:无需负责。本案中,在重伤结果发生之前,有司机刹车不及这一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异常并且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中断了施暴者的行为与司机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施暴者的行为与司机重伤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结果不应当由施暴者负责。


问(12年问6):行为人(XX)放火被害人(XX1)房屋,火延烧至被害人(XX2)家,被害人(XX2)为取5000元现金冒险返回屋中而被烧断的房梁砸死。如何论证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XX2)的死不具有因果关系?如何论证具有因果关系?

【考点识别】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个放火行为,“半路杀出了”被害人自己进入火中的行为,属于介入因素。问题直接表明考查因果关系问题,还是观点展示问题。


答:(1)不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行为人(XX)已经实施了放火行为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有被害人(XX2)自身冒险返回屋中的行为这一介入因素,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通常不会为了5000元现金冒险返回火场,该介入因素异常并且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中断了行为人(XX)的行为与被害人(XX2)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XX)的行为与被害人(XX2)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


(2)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XX)放火的行为与被害人(XX2)死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条件说,无A即无B没有行为人(XX)的放火行为被害人(XX2)就不会返回火场取财物,也就不会死亡,所以行为人(XX)的行为与被害人(XX2)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技巧】介入因素异常的判断:独立(无引发关系)。若前行为通常会引发介入因素的发生,则介入因素不异常,前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本题是从正反两方面来考察因果关系的判断,(2)的回答是不合理的,如果题目未要求正反作答,只回答(1)的内容。



三、正当防卫

问(20年):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遭受不法侵害进行反击,共同导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有可能过当),对二人的行为如何分析?

【考点识别】案情中出现“反击”,且凭借朴素的正义观,对抗依法执行公务属于是“不正”,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有重伤结果,要考虑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答: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二人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反击,虽然造成了重伤的结果,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正当防卫。


【技巧】正当防卫要注意成立条件和是否超过合理限度。


问(20年):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共同伤害他人,行为人(XX1)在攻击被害人(XX)时,被害人(XX)及时躲闪,导致行为人(XX1)击中了同伙行为人(XX2)致其轻伤,对此行为应如何分析?

【考点识别】失误打偏了打中同伙,属于没有防卫意识,但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偶然地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属于偶然防卫,也属于打击错误,都是传统的观点展示问题,即便问题没有要求,也要主动进行观点展示。


答1:行为人(XX1)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但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偶然地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属于偶然防卫。关于承担何种责任,存在如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行为无价值论,行为人(XX1)客观上有伤害的行为主观上有伤害的犯意从规范行为的角度看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观点二:构成正当防卫无罪。根据结果无价值论,行为人(XX1)客观上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实际侵害值得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需要评价为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2:行为人(XX1)意欲侵害的对象和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由于客观犯罪行为的偏差所导致的,属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对此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XX1)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行为人(XX1)主观上想伤害人客观上也伤害了一个人在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内达到了法定的一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观点二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XX1)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行为人(XX1)主观上对被害人(XX)有伤害故意,但因打偏了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没得逞,故对被害人(XX)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行为人(XX1)对同伙没有伤害故意只有过失,由于过失致人轻伤不成立犯罪,因此最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技巧】误打中同伙的题目可以从两个角度作答。


问(13年问2):行为人(XX1)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而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其朋友行为人(XX2)路过时和行为人(XX1)一起殴打不法侵害人,当“不法侵害人”说明警察身份后,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不信,仍致其轻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考点识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可能考查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答: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属于假想防卫。在警察明确告知其警察身份的情况下,仍然对警察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XX1)行为人(XX2)仅造成警察轻伤结果,因此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无罪


【技巧】假想防卫的本质是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举措。假想防卫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四、犯罪主观

问(15年):行为人(XX)杀人后为了湮灭证据,将尸体扔入湖中行为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考点识别】杀人后毁灭证据属于犯罪分子本性,可能考查期待可能性问题。


答:行为人(XX)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行为人(XX)为了毁灭证据,将被害人尸体沉水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因为此罪犯罪主体不含本犯,自己毁灭自己的犯罪证据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这一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技巧】本人实施的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为法不强人所难,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后很难不销毁自己的犯罪证据。


问(16年问2):行为人(XX)为了将被害人(XX)的财物据为己有而用花瓶猛砸被害人(XX)的头部,被害人(XX)重伤昏迷,行为人(XX)以为被害人(XX)死亡,为了毁灭罪证,挖坑并将被害人(XX)埋入地下,致被害人(XX)窒息身亡,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考点识别】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比行为人预想的要晚发生,考查事前故意。


答:被害人(XX)死亡的结果比预想的要晚发生,属于具体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理论上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XX)用花瓶猛砸被害人(XX)的头部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或普通抢劫)挖坑并将被害人(XX)埋入地下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行为相互独立,数罪并罚


(2)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分析,挖坑并将被害人(XX)埋入地下属于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不异常,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XX)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XX)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或故意的抢劫罪致人死亡)


(3)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XX)在实施挖坑并将被害人(XX)埋入地下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罪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XX)在实施挖坑并将被害人(XX)埋入地下时,认为被害人(XX)已经死亡,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4)第四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罪致人死亡)


【技巧】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结果推迟)考查过多次,注意掌握四种观点,但考试时间较紧急,观点展示一般答前两种观点即可。


问(15年):行为人(XX)打算将被害人(XX)掐晕后再扔入湖中溺死。行为人(XX )掐被害人(XX)脖子后,误以为被害人(XX)已昏迷(实际上已经被掐死),便将其扔进湖中。对于行为人(XX)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考点识别】死亡的结果比预想的要提前,考查结果的提前实现。


答:被害人(XX)死亡的结果比预想的要提前属于结果的提前实现,对于结果的提前实现,关键判断是否着手。本案中,行为人(XX)的掐脖子行为已经对被害人(XX)生命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已经着手,行为人(XX)具有杀人的故意,最终也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五、故意犯罪形态

问(21年问4):行为人(XX)在杀害妻子过程中,被二人的儿女看到(3岁、5岁),行为人(XX)觉得不应该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杀死妻子,于是停止行凶,仅造成妻子轻伤。行为人(XX)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存在哪两种观点分歧?

【考点识别】案情中考查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分,且题目表明了是观点展示,可能考查“能不能”继续犯罪的观点展示。


答:主观说(通说)认为,犯罪行为“能不能”继续实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本案中,如果行为人(XX)本人认为,还能够继续实施杀害行为,但主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认为不能继续实施杀害行为,则属于被迫放弃,成立犯罪未遂


客观说认为,行为人(XX)成立犯罪未遂。犯罪行为“能不能”继续实施应以社会一般观念为标准,本案中,当着孩子面杀妻,一般人会认为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属于被迫放弃,成立犯罪未遂。



最后,背模板的时候,不要只用眼睛“背”,一定要动手写案例,要融入到日常的案例练习中。你的案例写得越多,就越熟练,这些公式基本就会了,甚至不需要特意的背!


因此,主观题最重要的就是多写案例,你不写就永远不熟练,模板公式就记不到位,考到模板题都无法快速答完!

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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