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考前21问(完整版)重要说明:
1.本文仅包含刑诉+民诉部分的考前21问完整内容,其他科目将陆续更新!
2.通过研究各科历年真题的提问方式和考察方向,结合近年的考察趋势,分别提炼归纳出了若干个小问(附标准答案)。方便考前迅速串联回顾各科知识点,避免答题时遗漏得分点!同时,采取“问答”的方式,还能帮助大家提升看见主观题问题后答题的“题感”。
3.覆盖主观题大部分的核心必考点,以及新增、重大修改点,是足够让你过线的量!
4.标注【必考】【新增】【新修】的要好好看!标蓝字体的要好好记住,都是得分点!考点后涉及的法条依据,考前要多翻几遍熟悉位置(大概在哪个法,哪个章,哪个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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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4蒋四金刑诉考前21问
[完整版]
做题技巧:
1. 刑诉主观题主要分成两类,第一类是以小问形式存在的,需结合案情判断司法机关某种做法的对/错,亦或是相关主体应当如何做。此类题目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解答,但根据近十年真题研究来看,如果询问到正确/错误,绝大多数题目答案都倾向于错误。因此考生若在考试中一筹莫展又来不及翻法条,实在不会的情况下,结合法感,可直接先把结论写为“错误”,争取先拿到结论分;把后面的题目完成后,有时间再来翻法条解决该问题。
2.刑诉题目第二类是以简答或论述形式存在的,主要包括:
(1)证据分析类:是否能做出有罪/无罪的结论;
(2)程序简答类:简述本案法庭审判/强制医疗/缺席审判...的程序;
(3)制度/概念分析类:简述以审判为中心/值班律师制度...等概念/制度的理解;
(4)法律文书类:这一类题目考查频率低,原则上主要是需要掌握格式,适当结合案情展开写作,很难迅速拿分。剩余三类中:
①证据分析类可参照:结论(有罪/无罪)——当前在案证据——非法收集需要排除的证据(需要分开列举,列举过程为:证据名称+证据种类+法定排除情形+案情排除情形+排除结论)——排非后剩余的合法且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可集中于一句内罗列论述无需展开)——当前合法证据可证明的案件事实,结合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得出有罪/无罪的结论。
②程序简答类可参照:主体、期限、方式(程序)、结果这几个方面展开。
③制度概念分析类考频低,可参照:概念——意义(理论+实践)——做法等角度展开。
3.若时间充裕最为保险的办法就是翻到相关法条,法条翻阅可以参照:
①熟悉整体的体系:一般规定翻《刑诉法》/《刑诉解释》,基本制度在前端,具体程序在中间,特别程序在最后;
②从制度定位:看问题的关键词,对应相关的具体特别法规(如:若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如何,优先考虑《认罪认罚意见》,次之考虑《刑诉法》→《刑诉解释》《刑诉规则《公安部规定》;
若问“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如何如何,优先考虑《法律援助法》→《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③从阶段、主体定位:立案侦查找公安(《公安部规定》),起诉监督找高检(《最高检规则》),审判程序找解释(《刑诉解释》)
1.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有哪些要点?【大纲新增】
法条定位:看到羁押必要性,就搜“羁押”,找到《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这是2024年大纲新增的法律规定。找不到的,再去看《高检规则》。
(1)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主体是?
【评估主体】思路:看到评估想到是由公安机关开展,注意不要混淆办案部门和法制部门的功能。
【审查主体】思路:看到审查想到是由检察院开展,注意是由捕诉部门负责审查。
回答:羁押必要性评估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评估,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捕诉部门负责审查。
(2)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启动方式是?
思路:无论是审查还是评估,均有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两种方式。注意不要混淆应当审查、评估和可以审查、评估的不同情形。(《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6、7条)
回答:【审查启动方式】共有两种启动方式:
(1)依职权启动。
①已逮捕的X某,可以审查;
②已逮捕的X某+认罪认罚,应当审查 ;
③【第6条】 已逮捕的X某且在押+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审查;
④【第7条】X某存在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羁押期限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 / 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 未成年在押人员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应当立即审查。
(记忆技巧:病孕幼残超刑期、事实变化不能关、未成年人无危险)
(2)依申请启动。X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提出申请的,应当审查。
【评估启动方式】共有两种启动方式:
(1)依职权启动。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可以评估;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逮捕措施不当的,应当评估;病孕幼残超刑期、事实变化不能关、未成年人无危险,应当立即评估。
(2)依申请启动。X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提出申请的,应当评估。
(3)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
思路:一般情况下按照法条规定回答(《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3-15条),但在题目中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条件时,要注意新增的心理测评方式。
回答:①【审查材料】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某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②【听取意见】听取X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听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意见,必要时查阅、复制原案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
③【了解情况】了解和解、谅解、赔偿情况,身体情况,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某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
④【做社调】可以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开展量化评估等方式,调查评估情况作为作出审查、评估决定的参考;
⑤【组听证】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组织听证,不计入审查期间;
⑥【心理测评】X某是未成年人的,经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心理测评。
(4)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是否有期限限制?(《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9条)
思路:要注意题目处于何种诉讼阶段,尤其是检察院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期限规定,题目可能还会结合在不同阶段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处理方式是否正确进行考察。
回答:是。
(1)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或者建议的,应当在10日以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
(5)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后应由哪个主体作出何种处理结果?
思路:首先要判断题目目前处于何种诉讼阶段,是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从而找到应由哪个主体作出结果。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自己变更,其他阶段只能建议变更;公安机关评估后可以自己变更;其次判断题目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到何种情形,是应当变、可以变还是一般不予变,从而找出应该作出何种结果。
【应当建议/决定释放或变更的情形】思路:结合题目所处阶段,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涉及到不能关(没有证据/无罪免刑/徒刑以下);超刑期;事实清、取保监情形。
回答:
①【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后/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X某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关(没有证据/无罪免刑/徒刑以下);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②【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检察院审查后,发现X某符合不能关(没有证据/无罪免刑/徒刑以下);超刑期;事实清、取保监,检察院应当及时决定/应当建议法院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可以建议/决定释放或变更的情形】思路:结合题目所处阶段,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及上述“应当建议”以外的其他情形。(《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7条)
回答:
①【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后/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X某符合悔罪+无危险+预备犯/中止犯/初犯/从犯/胁从犯/过失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认罪认罚/和解/获得谅解/部分履行赔偿/提供担保/重病/怀孕哺乳/未成年/75周岁/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1年以下/缓刑等,检察院可以建议公安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②【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X某符合悔罪+无危险+预备犯/中止犯/初犯/从犯/胁从犯/过失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认罪认罚/和解/获得谅解/部分履行赔偿/提供担保/重病/怀孕哺乳/未成年/75周岁/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1年以下/缓刑等,检察院可以及时决定/可以建议法院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一般不予释放或变更的情形】思路:结合题目所处阶段,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及到国恐黑毒严、性侵未成年、八大加重罪、重大贪贿权、十年以上刑、逮捕危险性情形,但注意此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存在患有严重疾病/其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无社会危险性的仍旧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回答:(《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8条)
①【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检察院审查后/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X某符合国恐黑毒严、性侵未成年、八大加重罪(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重大贪贿权(贪污贿赂、利用职权)、十年以上刑、逮捕危险性(干扰证人、毁灭证据、自杀逃跑等)情形之一,一般不予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②【特殊情况】发现X某属于一般不予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但由于X某患有xx(严重疾病)或存在xx(不适宜羁押的其他情形)的情况,不适宜继续羁押+无社会危险性,因此检察院可以依法变更/可以建议公法变更/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适用?
法条定位:看到认罪认罚,先找特别规定,搜索认罪认罚从宽,找到《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涉及到量刑建议的,搜索量刑建议,找到《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意见》。若题目具体到某一机关/某一程序,再去看一般规定:《刑诉解释》、《高检规则》、《公安部规定》与《刑事诉讼法》。
(1)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思路:首先判断是否符合一般要求:认罪是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罚是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其次判断是否出现认罪没认全、有异议等特殊情况。
回答:【结论1】适用。X某承认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情节异议/仅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同意适用简易、速裁,但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不影响其认罪认罚。
【结论2】不适用。X某犯数罪,仅认部分罪或者部分犯罪事实,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但如实供述部分可从宽。/X某表示“认罚”,但表里不一的(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能赔却不赔偿损失等)不适用认罪认罚。
(2)不同阶段认罪认罚怎么处理?
回答:结论(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
【侦查阶段】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案涉国家重大利益的+最高检核准=公安可撤案。
【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审查自愿性、合法性,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自愿认罪认罚+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应当审查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例外:不构罪/不追责;违背意愿;否认指控;罪名不一致,可以不采纳;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被告方有异议,检察院可调整,仍然不当法院依法判)
(3)是否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思路:认罪认罚后一般都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要注意存在特殊情况可以不签署。
回答:结论(需要/不需要)。X某是盲、聋、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作为未成年人,其法代、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X某不需要签署具结书,且不影响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否则都要签)。
(4)怎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思路:注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辩护律师,还要注意其是否为未成年人。要在辩护人/无辩护人则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
回答:结论(辩护人/值班律师见证)。
①【有辩护人】X某有辩护人,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签字,不得由值班律师代为见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可远程视频见证。
②【没有辩护人】X某认罪认罚+无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注明。
③【未成年人】X某为未成年人,签署具结书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
(5)认罪认罚之后是否还能上诉?【开放性问题】
思路:对此存在观点展示,无固定结论,言之成理即可。
回答:结论(可以/不可以)。
【反对说】理由:a.效率价值。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适用速裁程序,再允许其上诉将严重影响速裁制度对简单轻微刑事案件的效率价值。
b.协议的效力。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是基于被告人与公安、司法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协议。基于协议的效力要求,被告人就应当对从轻的判决进行认罚,被告人上诉是对之前认罚承诺的违背。
【赞成说】(主流观点)理由:a.上诉权不受任何限制,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
b.被告人反悔并上诉的理由多样,有的确实可能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前后才发现或产生,不允许被告人上诉也有违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和尊重保障人权的理念;
c.目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被追诉者的知情权、法律帮助权和辩护权等权利尚未得到充分的保障,被追诉者尚难以对认罪认罚作出完全自愿且明智的决定,应当保留上诉这一权利救济的途径。
3.检察院提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时有哪些要求?
法条定位:看到量刑建议,先找特别规定,搜索量刑建议,找到《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然后再找《高检规则》,最后找一般规定《刑事诉讼法》。
(1)量刑建议怎么提?
思路:一般都是确定刑,特殊情况幅度刑。
回答:一般应当提【确定刑】。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等可以提【幅度刑】,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
(2)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听取哪些人的意见?
回答: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听取意见情况,并同步录音录像。
①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侦查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案发地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
②检察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
(3)量刑建议能不能调整?
思路:量刑建议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真实性和后续表现进行调整。
回答:结论(可以/不可以)。
①【加重】检察院发现X某认罪悔罪不真实、反悔或不履行赔偿等情形,可以提加重建议。
②【撤回】X某在庭审中反悔,检察院了解反悔的原因后,X某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建议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
(4)量刑建议怎么进行调整?
思路: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就要重新听取意见,并且要在判决前作出调整。
回答:开庭前/休庭期间调整的,应当重新听取X某+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当庭作出调整。
4.法律援助辩护有哪些规定?
法条定位:看到法律援助,就先找特别规定,法律援助适用相关的,先找特别规定《法律援助法》;涉及到值班律师的,先找《法援值班律师工作办法》;涉及死刑案件的,先找《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规定》。最后再去看一般规定,找《刑诉解释》和《刑事诉讼法》。
(1)是否符合法律援助适用的条件?
思路:首先要看是强制法援还是申请法援。强制法援判断是否盲聋哑、半疯傻、无死缺、未长大、高院死复核、死缓故。申请法援判断申请人身份,是否存在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回答:结论(满足/不满足)。
【强制法援】X某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被告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申请法援】X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X某是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其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2)法律援助和委托辩护发生冲突怎么解决?
思路:要看是否犯罪嫌疑人本人委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委托则尊重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愿;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之外的人委托,则要听取犯罪嫌疑人本人意愿;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则要考虑其监护人的意见。
回答:结论(听取犯罪嫌疑人/监护人意见)
【审查起诉期间】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X某提供辩护,X某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X某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X某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其监护人意见。
【死刑复核期间】X某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及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
(3)值班律师可以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吗?
思路:看到值班律师,要想到值班律师并不是辩护人,只是一个法律帮助者,因此只在法援辩护和委托辩护均无的时候,才适用。
回答:结论(可以/不可以)。X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值班律师可以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其他都不可以)。
5.管辖权竞合如何处理?
法条定位:看到管辖权竞合,先找特别规定:涉及到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可以分别对应找《监察法》、《公安部规定》、《高检规则》。再去看一般规定《刑事诉讼法》。
(1)与监察机关管辖权竞合怎么处理?
回答:【检监竞合】
①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X某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②经沟通,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分别管辖更适宜的,一并移送监察机关/将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
③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侦查。
【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竞合】X某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2)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竞合怎么处理?
回答:①原则:分别管辖: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②例外:主罪规则:如果涉嫌主罪的,由主罪所属机关管辖,另一机关配合。
(3)公诉中发现自诉怎么处理?
【公可并自】思路:要区分案件是不是纯自诉案件,涉及公诉因素的可合并自诉。
回答:①本案属于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应直接告诉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其他类型(可公诉可自诉/公转自):本案为x案,不属于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可直接立案侦查,与公诉案件一并移送,由法院合并审理。
(4)自诉中发现公诉怎么处理?
【自不可并公】思路:公诉案件只有国家机关才能追诉。
回答:法院在审理A罪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X某还犯有B罪这一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应当将新发现的B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或监察机关处理。
6.某某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直接排除还是可以补正解释?【重要】
法条定位:一般先找《刑诉解释》;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先找《严格排非规定》、《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再找一般规定《刑事诉讼法》。
思路:1.先判断属于哪一种证据种类;2.回想具体某类证据的排除规则,看证据是否属于需要直接排除的,若不是则属于可以补正的。
(1)某份物证、书证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回答:结论(能/不能)。
【直接排除】该书证、物证不能反映原物或原件(真伪不明)、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来源(来源不明)、对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解释),应当直接排除。
【可补正或解释】(其它)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如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名等)。
(2)某份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回答:结论(能/不能)。
【直接排除】X某在进行陈述时中毒、酒醉、麻醉导致不能正确感知和表达/猜测、评论、推测性言论/询问未个别/证言未核对/未提供翻译、通晓聋哑手势人员/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无法确定证言真实性/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其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直接排除。(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哑译由暴胁)
【可补正或解释】(其它),不存在非法收集的排除情形,经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3)某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回答:结论(能或不能)。
【直接排除】a.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暴力/变相肉刑,难以忍受痛苦+违背意愿);
b.在规定xx地点之外进行讯问
c.应全程录音录像未录;
d.采用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使痛苦作出的;
e.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f.重复性供述,除非更换调查、侦查人员/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告知权利+自愿供述;
g.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
h.讯问聋、哑人/不通语言文字的人,未提供翻译人员/通晓聋哑手势人员;
i.讯问未成年人,其法代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区别证人】。(疲劳刑讯场所外,录像威胁不自由,重复核译不在场)
【可补正或解释】(其它),不存在非法收集的排除情形,经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4)某份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思路:见错就排,不存在可以补正、解释的情形。
回答:结论(不能)。X某不具备法定资质/违反回避规定/来源不明/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或者出具报告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等,其出具的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若不具备违法收集的任何情形——则结论是能)
(5)某份辨认笔录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回答:结论(能或不能)。
【直接排除】该份辨认笔录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该辨认笔录应当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个别混杂有暗示,见到侦查不主持)
【可补正或解释】(其它),不存在非法收集的排除情形,经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6)某份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回答:结论(能或不能)。
【直接排除】该份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补正或解释】(其它),不存在非法收集的排除情形,经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7.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是什么?
法条定位:先找特别规定《严格排非规定》,再找一般规定《刑诉解释》《刑事诉讼法》。
(1)一审程序中怎么排非?
思路:要从主体、时间、方式以及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主体】回答:可以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被告人申请启动。
【时间】回答:a.申请时间: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但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材料除外。
b.排非时间:庭审期间。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不能做处理;只有在庭审期间才能进行排非。
【方式】回答:a.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非,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b.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c.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结果】合法性调查后,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排除。
(2)二审程序中还能排非吗?
①什么情形二审要审查证据收集合法性?
回答:a.一审法院对排非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b.不服一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c.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②怎么处理一审没有排除的非法证据?
思路:要区分在一审阶段对于该证据有没有申请排非。
回答:结论(发回重审/依法排除)。
【申请过】一审法院对排非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应排未排】一审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8.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否应当出庭?拒不出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法条定位:看到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问题,先找《刑诉解释》、《刑事诉讼法》。
(1)什么情况下应当出庭?
回答:【证人】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
【鉴定人】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有专门知识的人】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其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2)没有出庭会有什么后果?
思路:首先判断在诉讼中的角色是什么;其次,证人未出庭不一定导致证人证言不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出庭,鉴定意见/报告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回答:【证人】a.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b.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该证言与其他在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确认其真实性的,该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c.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d.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司法拘留。
【鉴定人】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9.本案的拘留措施存在哪些问题?
法条定位:拘留是检察院或公安决定、公安执行,先找《公安部规定》、《高检规则》。
思路:拘留程序适用的合法性从主体、拘留证、讯问时间、通知时间、送看时间、提请逮捕时间、拘留期限等方面思考。
(1)不出示拘留证是否违法?
思路:执行拘留原则上要出示拘留证,但紧急情况可以出示警察证、口头传唤。
回答:结论(是/不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X某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被拘留人X某是现行犯、自杀、逃跑或在逃的;被指认犯罪的;在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身份不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X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2)执行拘留的时间是否违法?
思路:在24小时内应当同时完成讯问、送看、通知三件事。
回答:结论(是/不是)。
【讯问】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通知】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送看】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提请逮捕的时间是否违法?
思路:先看有无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情况,再看有无特殊情况,最后适用一般规定。
回答:结论(是/不是)。X某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X某被拘留后,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10.取保候审的具体程序要求
法条定位:看到取保候审,就先找特别规定:《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如题目具体到哪一机关决定,再去看一般规定:《刑诉解释》、《高检规则》与《公安部规定》;如题目涉及执行问题,则看《公安部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因为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取保候审的决定是否正确?
思路:考虑的核心在于这个人是不是非关不可。因为我国对羁押比较慎重,取保候审作为羁押替代性措施之一,只要不符合基本逮捕条件,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回答:结论(正确/不正确)。
①X某存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以上但无危险/病或孕,但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的情形,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②X某符合逮捕条件(证据+徒刑+危险),不可以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决定由哪地的执行机关执行?
思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只有公安机关,一般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同时也要考虑特殊情形。
①取保候审可否在XX地执行?
思路:首先要考虑被取保候审人是否存在无户籍/经常居住地的情况;其次要考虑被取保候审人是否处于异地;以上特殊情况都没有时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执行。
回答:【有户籍/经常居住地】应当在户籍地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无户籍/经常居住地】也可以在暂住地执行。X某存在离开户籍地1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户籍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等情况,可以在xx暂住地执行。
【有户籍/经常居住地但处于异地】应当由异地公安机关指定执行。X某的居住地在异地(如A地)的,应当及时通知A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A地派出所执行。
②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发生变更如何处理?
思路:执行机关最先发现所以先通知,但它不能决定,因此只能找决定机关。决定机关重新确定后直接执行,在异地找异地公安机关。
回答: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执行机关应通知决定机关,由其重新确定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居住地在异地,决定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3)决定机关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承担某些义务是否正确?
思路:取保候审存在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两种,在涉及特定地/特定人/特定事/特定证时,要注意是可以责令而非应当责令。法定和酌定义务都向执行机关批准、报告和上交。
回答:结论(正确/不正确)。
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在24小时内报告/传讯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离、变要报、传要到、不得扰、不得灭)属于取保候审的法定义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
②XX义务(上交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没有身份证】/不得出入特定场所/会见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属于酌定义务,决定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
(4)哪些情形下取保候审可以自动解除?
回答:存在①变更后的强制措施/社区矫正/监禁刑罚已经开始执行;
②没有被追究(不起诉、无罪、免罚、不负责、单罚附加刑已生效)的情形,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5)违反了取保候审义务后要怎么处理?
思路:首先要区分是违规、违法还是涉嫌故意犯新罪,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①违反规定后被没收保证金如何救济?
回答: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对没收保证金不服,5日内【原机关】复议;仍不服,收到复议决定书5日内向【上一级】复核。
②有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回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③涉嫌故意犯新罪怎么处理?
思路:公安认为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犯新罪应当暂扣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回答:结论(先暂扣,判决生效后再没收/退还)。公安机关认为X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犯新罪,应当暂扣保证金。如果法院判决为故意犯罪的,应当没收;判决过失犯/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
11.适用逮捕措施是否正确?
法条定位:【审查起诉阶段】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看《高检规则》。【自诉、审判阶段】逮捕的决定看《刑诉解释》。逮捕的执行看《公安部规定》。原则类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
(1)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
思路:涉及逮捕首要考虑的问题,注意区分是一般逮捕,还是存在径行逮捕/转化逮捕的情形。
回答:结论(是/不是)。
【一般逮捕】X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能实施新犯罪、现实危险、毁灭伪造证据、打击报复、自杀逃跑),应当予以逮捕。
【径行逮捕】X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应当予以逮捕。
【转化逮捕】X某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程序是否违法?若违法,公安机关怎么寻求救济?
思路:可以从讯问、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批捕期限、是否存在不批捕的情形等方面进行分析。
回答:结论(合法/不合法)。
【讯问】X某对逮捕条件有疑问/要求当面陈述/侦查活动有重大违法/案情重大疑难复杂/认罪认罚/是未成年人/是盲聋哑、精神病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应当讯问X某(除此之外是可以讯问)。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X某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
【不批捕】a.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有《刑诉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b.对于有犯罪事实但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救济】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有错,可以向同级检复议;仍不服,向上一级检提请复核。
(3)逮捕的执行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思路:执行程序是否违法要从证件、人数、时间等方面考虑。
回答:结论(是/不是)。
【证件】必须出示逮捕证,公安机关2人以上执行;
【送看】逮捕后,应当立即送到看守所羁押;
【通知】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讯问】应当逮捕后在24小时内讯问;
【异地执行】异地执行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协助。
(4)逮捕措施有没有必要变更、撤销?
回答:【一般】公、检、法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特殊】X某一审判处无罪、免刑/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生效/被羁押的时间已到刑期期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应当立即释放X某,必要时可变更强制措施。
12.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要点?
法条定位:先找《刑诉解释》,再找《刑事诉讼法》。
(1)附带民事诉讼中怎么调解?
回答:【调解书】结论(要/不要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失败+有罪】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2)是否必须和刑事诉讼一同进行?
回答:不一定和刑事诉讼一同进行。原则上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同审判;但是为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在刑事审判后可以由同一组织继续审理附民诉讼。
(3)二审中怎么调解?
思路:要遵守二审终审原则,调解不成就要另行起诉。
回答:①一审未提附民+第二审提起,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②二审增加独立诉讼请求/反诉: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3.询问证人、被害人有哪些要求?
法条定位:看所处阶段和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找《公安部规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中,找《高检规则》。一般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查找。
思路:从主体(人数)、询问程序、询问方法、询问特殊对象的角度分析。
(1)询问的过程是否存在违法?
回答:结论(存在/不存在)。
【方式】询问时应当个别进行;
【地点】侦查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在现场询问X某。/侦查人员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后,可以到X某所在单位、住处或者X某提出的地点询问X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X某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数】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程序】应当告知责任、不得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询问证人。检察院侦查过程中,询问重大或有社会影响的案件重要证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上注明。
(2)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过程是否合法?
回答:结论(合法/不合法)。X某是未成年人,询问X某应当通知其法代;无法通知、法代不能到场或法代是共犯,也可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14.庭前会议在庭审中的作用有哪些?
法条定位:涉及法院审判程序,找《刑诉解释》。
思路:庭前会议不能作出实质性处理。
(1)庭前会议怎么启动?
回答: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2)是否应当通知被告人?
回答: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非等情形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的被告人。
(3)庭前会议中获得的材料怎么处理?
回答:【原则】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具体做法】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
a.若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
b.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听取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c.在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15.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存在哪些错误(常见情形)?
法条定位:涉及法院审判程序,找《刑诉解释》;看到陪审员找《人民陪审员法》。最后找《刑事诉讼法》。
(1)不公开审理是否正确?
思路:审判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回答:结论(正确/不正确)。
①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②一律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③相对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2)应当组成怎样的合议庭来进行审理?
回答:①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法院适用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②高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5人/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5人/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④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陪审员有什么权利?
思路:要明确适用的是三人合议庭还是七人合议庭(十年以上影响大/公益诉讼/拆迁、环保、食药品、影响大),陪审员的权利有所区别。
回答:【三人合议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七人合议庭】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能表决。
(4)审判期间怎么补充侦查?
回答:①【公诉人建议】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②【期限届满依法判】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法院的,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
③【新立功线索】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5)一审中出现特殊问题法院应该如何处理?【重要】
思路: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且仅限于起诉的事实范围。
回答:
【罪名不一致】回答:结论(有罪判决/终止审理)。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一致(不包含纯自诉罪名),法院应当按照审理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X某构成告诉才处理(侮、诽、暴、虐、侵)的罪名,法院只能裁定终止审理,将材料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
【新的事实】回答:法院在审判期间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补充、追加、变更起诉或补充侦查。
【立功线索】回答: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缺证据材料】回答: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16.公诉案件二审程序中存在哪些错误(常见情形)?【重要】
法条定位:涉及二审程序,在《刑诉解释》和《刑事诉讼法》中查找。
(1)程序是否违反全面审查原则?
回答:结论(违反/不违反)。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2)程序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思路:注意看是哪一方提起的上诉,是否被抗诉。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不能加刑。
回答:结论(违反/不违反)。本案仅有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得对刑罚执行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本案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是否应当开庭审理?
回答:结论(是/不是)。本案属于/不属于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可以不开庭审理。
(4)同案未上诉的被告人是否要出庭?
回答:结论(是/不是)。
①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②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5)二审怎么处理?
回答:结论(维持原判/直接改判/发回重审)。
①原判决没错,应当维持原判;
②适用法律有错误/量刑不当(原判事实没错),应当改判;
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新审判,但仅限发回重审一次;
④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公开审判、回避、剥夺限制诉讼权利、审判组织不合法等),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6)附民案件上诉怎么处理?
思路:首先要区分是否是全案上诉,还是仅针对刑事或附民上诉,再看未上诉部分是否错误。
回答:【只对刑事部分上诉】如果发现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只对附民上诉】若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若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17.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有哪些要点?
法条定位:涉及死刑复核程序相关问题先搜《刑诉解释》,再看《刑事诉讼法》。
(1)怎么报请核准?
思路:先要看死立执判决是哪级法院作出的,再看有没有出现上诉、抗诉的情况。
①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如何报请核准?
【不上诉、抗诉】回答:本案中X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按照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上诉、抗诉】回答:本案中X某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直接按二审程序改判,生效。
②高院一审判处死刑如何报请核准?
【不上诉、抗诉】回答:结论(报最高院)。本案中X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诉、抗诉】回答:本案中X某上诉/检察院抗诉,由最高院按二审程序审理。
(2)死立执案件怎么复核?
回答:①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②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③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3)复核后怎么处理?
(总结:没错就裁定核准/有错就发回重审/量刑错原则上发回,必要时可改判)
回答:结论(裁定核准/发回重审/原则上发回,必要时可改判)。
【裁定核准】①原判没错,应当裁定核准;
②原判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核准;
【发回重审】③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④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⑤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新审判。
【原则上发回,必要时可改判】⑥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4)发回重审后怎么处理?
思路:从发回法院思考,如果是复核法院,就走复核程序;如果是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一般不得发回;如果是一审法院,需要开庭。需不需要另组合议庭看之前有没有犯错。
回答:【审理法院】结论。【高院用二审程序】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法院或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①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 ②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二审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法院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除此之外,可直接改判。
【高院用复核程序】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复核过本案的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①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②发回复核高院的案件,高院可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合议庭组成】结论(另组/不另组)。原则上,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不需要另组合议庭。
【发回次数】结论(高院可以/不得再次发回)。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死缓的,上一级法院依照二审程序或复核程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但一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或未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除外。
18.再审的启动是怎样的?
法条定位:涉及审判监督程序,先查找《刑诉解释》,再查找《刑事诉讼法》。
(1)检察院怎么启动再审程序?
①怎么提起抗诉?
回答: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不服同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 最高检/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②抗诉后怎么处理?
回答: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法院怎么启动再审?
回答:①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情形的,上级法院也可以提审。
19.再审的审理程序存在哪些错误(常见情形)?
法条定位:涉及审判监督程序,先查找《刑诉解释》,再查找《刑事诉讼法》。
(1)审级和审判组织是否合法?
回答:结论(合法/不合法)。
【决定或指令再审】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案一审程序审理按一审程序审理,可上诉、抗诉;原案二审程序审理按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
【提审】提审按二审程序进行。
(2)审理方式是否合法?
思路:思考是否开庭,检察院派员出庭,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出庭,并案分案。
回答:结论(合法/不合法)。
【开庭审理】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的;按二审程序需要查事实/证据的;检提出抗诉的;可能加重刑罚的;
【派员出庭】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出庭人员】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并案处理】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
20.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有哪些程序要求?
法条定位:看到犯罪记录封存,就先找特别规定,先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如果找不到,就去找《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因为犯罪记录是由检察院封存规定的。最后再去看一般规定:《高检规则》与《刑事诉讼法》。
(1)犯罪记录是否应当予以封存?
思路:第一,封存的基本条件是什么,这是做题时需要判断的第一步;第二,是否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成年前后犯了几个罪);第三,是否有例外情形(可以不封存)
①【基本条件】回答:结论(是/不是)。X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免罚,应当/不应当封存。
②【特殊情况】如果18岁前后犯了几个罪,找主罪,主罪在成年前就全案封存。
回答:结论(是/不是)。X某,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数罪+主要罪行是/不是在18周岁之前实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免罚,全案依法封存/不封存。
③【满足封存条件但不封存的例外】理论上满足条件都得封存,只有当事人自己不想封存才不封存。
回答:结论(是/不是)。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代申请不予\解除封存+法院同意,可以不予\解除封存。
(2)封存的内容有什么?
思路:任何跟犯罪有关的都封存。
回答:xx(题目中给的记录)应当封存。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全部案卷材料和电子档案信息都应当封存。
(3)封存之后的效果是什么?
思路:一般来说谁也不给,生活也不受到影响,除非司法机关为了预防犯罪/有关机关依据规定/成年后故意犯罪。
①【对外提供】
回答:一般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例外:
a.可以允许。司法机关为办案、开展重新犯罪预防工作需要申请查询,允许查阅、复制、摘抄犯罪记录。
b.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记录。被封存记录之人成年后故意犯罪,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以前的犯罪记录。
②【报告义务】
回答:入伍、就业都没有报告义务。例外:涉嫌再次犯罪接受调查,应当如实回答。
③【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回答:应当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只要已经封存,本人/法代申请,受理机关三日内应当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4)封存的犯罪记录是否应当解除?
思路:未成年的时候犯新罪/漏罪/再审后+判了五年以上,犯罪记录应当解除。要注意这两个条件必须都具备才行。
回答:结论(解除/不解除)。x某在未成年的时候犯新罪/漏罪/再审后+法院判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记录应当解除。
(5)是否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回答:结论(可以/不可以)。X某是未成年人,其涉嫌人(刑法分则第4章)、财(第5章)、社(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6)对附条件不起诉如何救济?
回答:【被害人有异议】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自诉。
【公安机关有异议】可以要求原检察院复议、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异议】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若提出无罪辩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若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进行调整;其意见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检察院不采纳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
21.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有哪些要点?
法条定位:看到和解程序,先找《高检规则》、再找《刑诉解释》、《刑事诉讼法》。
(1)是否可以适用和解程序?
回答:结论(可以/不可以)。X某涉嫌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犯罪+3年以下/过失犯罪+7年以下(渎职犯罪除外)可以适用和解程序;X某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即使该犯罪尚未追究,也不适用和解程序。
(2)和解协议是否可以分期履行?
回答:结论(可以/不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原则上不能分期履行,但被害人同意+有效担保的可以分期履行/在法院审理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可以分期履行。
(3)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和附带民事赔偿和解有什么区别?
回答:(1)程序性质不同: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是特别程序;附带民事赔偿中的和解,即被害人谅解协议,属于酌定量刑情节;
(2)是否从宽处罚不同:公诉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一般应当从轻处罚;附民案件中的被害人谅解协议,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3)从宽处罚幅度不同: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协议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于附带民事赔偿和解的被害人谅解协议。
02
24蒋四金民诉考前21问
[完整版]
1.总论部分重要考点(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诉的基本理论+重复起诉)
(1)【民诉基本原则与制度】法院的做法违背/体现了哪些原则/制度?
答:违背了辩论原则。法院裁判超事实。
违背了处分原则。法院裁判超诉请。
违背了诚信原则。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滥用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拖延诉讼。
(2)【诉的基本理论——诉的分类】本案在诉的分类上属于哪一类?
答:属于变更之诉。消灭或变更XX法律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
属于给付之诉。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给付货币、货物、赔礼道歉、停止侵权)
属于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确认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确认婚姻无效)
(3)【诉的基本理论——反诉】某主张是否/可否作为反诉处理?
答:可以/不可以。
①反诉与本诉具有/不具有牵连关系(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②能够/不能够脱离于本诉构成独立的诉。
(4)重复起诉(《民诉法解释》第247条)
答:前诉与后诉①当事人相同+②诉讼标的相同+③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必考】
【首先写出结论:XX法院有管辖权,再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管辖规则】
(1)专属管辖——不动产类
答:本案为不动产物权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规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法解释》第28条
(2)协议管辖
答:本案为合同/财产权益纠纷+书面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管辖协议有效。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
(3)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类
答:本案为XX合同纠纷,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
(4)互联网法院管辖——互联网合同纠纷类
答:将原本有管辖权的北京/杭州/广州基层法院替换为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第2条
Tips1:考管辖最常设置的考点为地域管辖,在级别上如果是基层法院管辖,可一笔带过,若是中级要特别指出。
Tips2:合同纠纷判断步骤: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得出结论后无须继续往下走】
Tips3:如涉及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先判断管辖法院——再考虑异议提出时间、是否成立应诉管辖——最后结合异议内容答题,如成立则裁定移送管辖;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救济手段为上诉。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3.本案应列谁为被告?
(1)连带责任
答:被告列A、B、A+B都可以。本案为挂靠/产品侵权/借用合同专用章/民法典中其他连带责任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列谁为被告看原告主张。
(2)一般保证
答:可单独列A或A+B为被告,但不得单独列B为被告。本案为XX纠纷,A为债务人,B为一般保证人,要不要列B为被告视原告主张而定。若只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先释明原告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务人拒不追加则驳回起诉。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66条、《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
(3)其他常考情形(《民诉法解释》第50-74条)
第56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57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58条: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6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70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72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4.如果考到第三人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1)第三人身份判断——谁能做第三人?
(2)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有损自身权益的生效判决,第三人如何救济?(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例:生效判决为“施工方在工程款+违约金范围内对业主方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该工程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可对该判决提三撤,符合“生效判决有错”+“改错与银行有关”。】
(3)三撤遇再审,案件应该如何处理?(《民诉法解释》第299条、第300条)
①原则:三撤并入再审——再审按一审:一并审理;再审按二审:先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列明第三人。
②例外:(当事人恶意串通)先审三撤,中止再审。
5.涉及《担保制度解释》相关考点总结
(1)【当事人问题】共同担保,债权人欲主张权利,被告怎么列?
无特殊约定,原则上任选债务人或者共同担保人之中的一个或多个主张权利,选谁,谁是被告。
但是:
注意: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第三人保证→若债权人未主张债务人物保而直接起诉第三人担保人,其可在债务人物保范围内主张免责。
被告的例外:如果共同担保中涉及一般保证人,债权人起诉一般保证人时,必须要把债务人同时列上。如果只诉一般保证人且拒绝追加债务人,法院应驳回起诉。
(2)【担保中的主管问题】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不能。主合同A/担保合同B约定了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具有相对性且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法院不能管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法条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
(3)【担保中的主管问题】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能否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答:能。无实质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条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
(4)【管辖问题】在担保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本案的管辖该如何确定?
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若仅起诉一人,则根据对应合同确定管辖】
法条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
6.如果考到证明及证据(证据具体规则注意结合熟悉法条位置,考到可找法条)
(1)证明责任分配(《民诉法解释》第91条)
答: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①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②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记住法条位置,考到先把这个法条写上,保住基本分数)
(2)自认及自认的撤销、 效果(《民诉证据规定》第3-9条)
答:诉讼过程中+陈述/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撤销自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下作出+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
自认效果:免除另一方举证责任。
(3)证人证言(《民诉证据规定》第67-69条+第71-77条)
(4)鉴定程序(《民诉证据规定》第30-42条+第79-81条)
(5)电子数据的定义及认证规则(《民诉法解释》第116条+《民诉证据规定》第94条)
答: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确认电子数据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除外:
①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②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③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④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⑤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6)文书提出命令(《民诉法解释》第112条)
答:某书证(或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在对方当事人(乙)控制之下,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甲)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乙)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甲)负担。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甲)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7)证据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民诉证据规定》第26条)
答:需要/不需要。采取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才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8)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民诉证据规定》第90条)
答: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①当事人的陈述;
②无/限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不相当的证言;
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9)逾期举证的后果(《民诉法解释》第101-102条)
①因客观原因/对方未提异议→视为未逾期;
②故意/重大过失→不采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采纳+训诫、罚款;
③非因故意/重大过失:采纳+训诫。
7.如果考到法院调解:
(1)若法院在送达调解书时,原告甲反悔拒不签收,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及时判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若甲在送达调解书时拒不签收,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2)若双方签收调解书后,被告乙拒不履行,甲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答: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乙不履行,甲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
8.程序常考点:二审法院如何处理?当事人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遇到撤诉、漏判、新增诉请提反诉等,如何处理【必考】
(1)二审裁判结果:《民事诉讼法》第177条
答:(1)原裁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
(2)原裁判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改判、撤销、变更;
(3)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漏人/违法缺席判/未回避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2)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能否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必考】
答:原则:上一级法院;例外:一多双公,原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10条)
找检察院: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处理/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1款)
(3)各程序特殊情形处理汇总
9.如果考到执行程序:
(1)【执行依据】当事人能否依据该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
答:可以。判决书已生效+给付内容明确+权利义务主体明确。(《民诉法解释》第461条)
(2)【执行救济】XXX如何救济权利?【必考】
①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潜台词:可以执行,但不能违法)
例:李四欠钱不还,张三(一般债权人)拿到生效判决书,申请拍卖李四房子变现——银行作为房子的抵押权人仍对房子拍卖款优先受偿,若法院未保障银行优先顺位,银行可提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审查作出裁定(撤销改变或者驳回),当事人不服,上级复议。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②-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潜台词:执行标的是我的,不能执行)——判钱,执行古董花瓶
答:案外人权利主张与原判无关,一种救济途径:
向执行法院书面提执行标的异议。异议被驳回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之诉。
②-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潜台词:执行标的是我的,不能执行)——判古董花瓶,执行古董花瓶
答:案外人权利主张与原判有关,两种救济途径:
之一:第三人撤销之诉:自知道/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想中止原判执行,可以提供担保或向执行法院提执行标的异议,异议被驳回不能申请再审。
之二:书面提执行标的异议:异议被驳回向作出原判法院申请再审。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90条、297条、第301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3)【执行竞合】查封房子执行拍卖变现,面对一堆债主,拍卖款怎么分?
(4)【保全执行】诉中等,原告申请保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找哪个法院执行?
(5)其他执行部分热点法条位置
代位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5-53条
执行和解:《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 第十九章 第241条;《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一章 第464条、第465条
执行转破产:《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一章 第511-514条
参与分配:《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一章 第506-510条
执行共有物:《执行中查扣冻规定》第12条
执行承担:《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 第2-25条
执行担保:《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10.如果考到仲裁:《仲裁法》+《仲裁法解释》
(1)仲裁协议效力问题:
《仲裁法》第一章 第4条、第5条、第9条,第三章 第17-20条,第四章 第一节 第26条;《仲裁法解释》第7条-第9条、第12条-第13条、第27条;
(2)仲裁的司法监督——撤裁或不予执行
《仲裁法》第五、六章 第58-64条;《仲裁法解释》第17-28条
11.民法常考纠纷中,“当事人怎么列”、“管辖法院怎么找”等民诉视角
(1)代位权诉讼:
①诉的分类:确认之诉(债权人是否享有代位权)+给付之诉(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义务)
②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债权人胜诉后,被告次债务人直接向原告债权人履行(不是向债务人)
③主管与管辖:
主管:次债务有仲裁协议?→继续审理,但代位权诉讼辩论终结前,双方就次债务申请仲裁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的,法院应中止代位权诉讼。
管辖:一般地域管辖规则——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但次债务涉及专属管辖除外(如次债务为欠付房租,应适用专属管辖)
(2)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①诉的分类:形成之诉(债权人撤销权为形成诉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②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相对人作为共同被告
③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规则——被告(债务人/相对人)住所地,但拟撤事项涉及专属管辖除外
(3)解除合同及违约: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通知即可;①自己发通知,通知到达解除②通过起诉/仲裁发“通知”:自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不是胜诉后才解除,所以是解除合同是确认之诉)。注意:情势变更、违约方合同僵局解除权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行使。
起诉解除后撤诉的,合同没有解除——再想解除,一定要单独“再通知”:一审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撤诉后未通知解除,又再次起诉解除,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原告主张违约金: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以主张调减,但应由主张调减一方(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存在违约金过高,应主动释明被告主张调减→释明,被告听劝,法院可针对损失大小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释明,被告不听劝,二审被告又以违约金过高为由上诉,不予支持)
12.公司法常考纠纷中,“当事人怎么列”等民诉视角
(1)股东出资相关诉讼:
股东出资不到位被通知失权:股东 VS 公司
加速到期:公司/公司债权人 VS 未届期股东(加速出资到公司)
出资不实:公司/公司债权人 VS 出资不实股东(①若为设立时出资不实,发起人连带,可一并列为被告;②出资不实股东对外责任特点:补充+有限)
(2)股东权利受损,如何起诉救济权利?
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VS公司,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要求起诉时有股东资格(例外:起诉时无资格,但有证据证明持股期间知情权受损,请求知晓持股期间情况,也可受理)
股东请求撤销决议:股东VS公司;60日(+1年);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A股东起诉确认1号决议无效,败诉,B股东不能以相同理由再次起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股东代表诉讼:①公司利益受损(本公司或全资子公司);
②起诉时有股东资格+经过前置程序;
③该股东VS致损方(本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为第三人,也是最终利益归属方);
④反诉:他人对该股东的反诉,可受理;他人对公司提的反诉,绝不受理;
⑤法院调解:要经公司内部决议,才能出具调解书。
(3)股东滥用权利,债权人如何救济?
公司债权人,可找滥用权利的股东【法人人格否认】:
①债权未确定:债权人VS公司+股东做共同被告(一定要有公司才能确定债权数额,因此拒绝追加公司→驳回起诉);
②债权已确定:债权人VS股东(公司作第三人)
滥用股东的债权人,可找该股东控制的公司【逆向否认】:股东债权人VS股东+公司作共同被告
母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子公司债权人可找该股东控制其他兄弟姐妹公司【横向否认】:公司债权人VS公司+其他关联公司作共同被告
13.蒙题技巧:
(1)考管辖:先给纠纷定性,重点写地域确定,级别和内部分工一笔带过。[23年民综第2小问]
(2)考当事人:原告、被告都要写;被告一般谁承担责任,谁就是被告。[22年民综第3小问]
(3)考证明责任:分配依据的法条内容无条件写上。【《民诉法解释》第91条】[21年民综第4小问]
(4)问法院做法的:先评价行为或者主张能否成立,再写上法院做法(裁定驳回?裁定中止等)[23年民综第6、9小问]
(5)实在不会,朴素认知解决。200平米大别墅说是生活必需品不能被执行?显然不成立。[23年民综题目第9小问]
最后,还想跟大家强调几句:
除完整版21问外,我们还在陆续整理《法治思想答题模板&三页金句》、《重点法条押题》、《名师押题黄金10点》、《主观题考前21问(精华版)》、《蒋四金主观终极4页纸》,这些都是超薄的核心捞分资料,一定要抽时间翻两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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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晓法考APP-主观题-4轮押题冲刺
考前最后一周,一定要抓住机会,多看看我整理的资料!法治思想金句和模板都还没背完的,一定要花时间背,押题还没有做完的至少要把答案背两遍,这些都能帮你捞到不少的分!
主观题的通过率还是挺高的,我相信你现在努力付出的汗水,一定能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