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法考《主观题考前21问-精华版》全文阅读(二)

职场   2024-10-18 22:01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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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4蒋四金行政考前21问

[精华版]


【考点提示】

行政法主观题难度不高且考点固定,一般是五六问,通常前两三问考查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性质判断、实施程序),后两三问延伸到复议/诉讼中去(受案范围、起诉期间、原被告、管辖、法院审理程序、判决)。23年大纲新增了《政府被告资格司法解释》,24年大纲新修了《行政复议法》,新增了《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解释》,秉持着新法必考的原则,今年考试很有可能考查行政复议相关的规则(复议前置、管辖、审理程序),至于行政诉讼被告中的政府被告资格,23年考过一问,但不排除今年还会考得更细,最后还可能有一问考查司法赔偿程序。无论是传统考点还是新增考点,考生都需要予以重视。


(一)具体行政行为相关

许可、处罚、强制几大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对应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题目可能会考查一些立法创设、实施程序的细节,一旦考到,就去翻对应的法条,每部法就几十条,按照“总则—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的体例结构排列,很好翻,千万不要慌。


1.XX行为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必考】

首先要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复议最主要的受案范围,所以如果题目考受案范围,就分析XX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即是否满足行政性、外部性、特定性、处分性四个特征。

【属于】属于。具备行政性、特定性、外部性、处分性,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

【不属于】不属于。不具备行政性/特定性/外部性/处分性【答出不符合的一或两个要件即可】。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3条、《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


2.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性质辨析

主要区分行政许可VS确认、行政处罚VS强制措施。在答题的说理部分,回答该行为的概念或者特征即可,其中概念最好找,《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就是这几个行为的概念,直接抄就行。

(1)行政许可VS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从无到有赋予资质(如法考证、驾驶证、采矿证等);行政确认→资质本来就存在,仅确认(如工伤认定、婚姻登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行政处罚VS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惩戒性、增加了当事人义务或减损了权益;行政强制措施→预防、控制、暂时性,没有给当事人增加义务或减损权益。


3.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问程序是否合法的大多为不合法,法条直接翻《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如涉及适用问题,则定位到“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执法人员】执法资格+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7日内处理。

【法制审核】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案件疑难复杂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由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简易程序】公民两百以下/法人组织三千以下罚款警告。(治安管理处罚:警告或两百元以下罚款)

【听证程序】大降吊责限应当告知听证权利(治安管理处罚:吊销、两千以上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调查人员或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笔录排他规则。

【电子监控证据】①设置时应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②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申辩不加重】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事不再罚】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处罚时效】两年未发现,不再给予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未发现,不再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六个月未发现不再罚)

【处罚折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①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②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4.在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中:

(1)执行的一般程序有何要求?

总结:一催二辩三执行。

答:①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③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法条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35-37条。

(2)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程序有何要求?

总结:除一般程序外,还需公告+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

答:县级以上政府违反规划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法条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44条。

(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循的执行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循的执行原则为文明执法原则,具体包括:

①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法条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43条。


5.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条集中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案件规定》两部法中。

(1)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

采用排除方式,除了下面这三种法定不公开的情形,其他都应当公开。

【绝对不公开】属于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相对不公开】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可以不公开】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法条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16条。

(2)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能否直接拒绝公开?

不能。(直接拒绝公开错误)

【征求程序】书面征求意见,第三人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法条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

【区分原则】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可公开的内容。法条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

(3)答复是否合法?

【答复期限】能当场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的20个工作日内;需延长的,经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法条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第2款。

【已经公开】告知获取方式途径

【可以公开】提供信息/告知获取方式、途径、时间。

【不予公开】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没有相关信息】告知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告知并说明理由;能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更正申请】有权处理:审核后更正并告知;无权处理: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①认为理由合理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②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不予处理。

法条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36条、第41条。


(二)行政复议与诉讼

复议在以往主观题中未考查过,今年大纲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考查概率极大,需要着重复习复议前置、期限、复议机关、复议程序等,同时行政诉讼作为每年常规考点也应引起重视。


6.如何判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第三人法律地位如何?【必考】

(1)原告/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利害关系行政相关人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若考查组织的原告资格,直接翻《行诉解释》三、诉讼参加人)

(2)被告/被申请人:

①一般情形


②政府被告资格以“谁行为、谁被告”为原则,大多都是告具体实施机关(政府工作部门)而不告政府,需着重区分记忆的特别情形如下(其余情形可以查阅《政府被告资格司法解释》第1-7条):


(3)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没有提起诉讼/同案件处理结果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29条。


7.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复议机关?【新增】

(1)判断是否属于复议前置

需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①纳税争议(反倾销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除外);②认为行政确认+侵犯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③禁止/限制经营者集中决定;④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新增】;⑤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新增】;⑥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新增】

(2)如何确定复议机关?

①一般情形(除下列特殊情形外)——本级政府

②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上一级政府

③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④国务院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管理的被授权组织——国务院部门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原级复议(自己复议自己)

⑥司法局——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8.行政复议/诉讼的期间如何计算?【必考】

复议申请期限先看针对作为还是不作为,再看是否知道复议权;诉讼起诉期限首先看有没有经过复议,其次看告的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1)直接复议的60日内;直接起诉的→6个月内

【针对作为】①知内容+知复议权/诉权→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算;

②知内容+不知复议权/诉权→知道或应当知道复议权/诉权之日起算,最长不能超过知道内容之日起1年;

③全不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算,最长不能超过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涉及不动产的不能超过20年

【针对不作为】(仅指复议)①有履行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履行期→收到申请满60日起算;

③紧急情况→可立即申请复议。

(2)经过复议后起诉的→15日内

①复议作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算;

②复议不作为: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20-21条、《行政诉讼法》第45-47条、《行诉解释》第64-66条。


9.在行政复议的审理中:【新增】

(1)受理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是否合法?

【受理】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①不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不予受理+说明理由(管辖找错,告知申请人有权机关);②材料不全/表述不清→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申请人10日内补正材料;③审查期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视为受理;④受理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驳回申请+说明理由。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30-31、33条。

【普通程序】①审理对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

②审理方式:应当听取意见,因当事人自身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可书面审理。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49条。

【简易程序】①法定简易:当场作出/警告通报批评/涉款3000元以下/信息公开案件;约定简易:当事人各方同意

②审理方式:可以书面审理。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53-55条。

【听证程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申请人申请可以听证。

②听证组织:1名主持人+2名以上听证员+1名记录员。

③告知:5日前书面通知时间、地点、拟听证事项。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50-51条。

(2)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被申请人】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举证。

【申请人】针对不作为→提供其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履行申请的证据。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44条。


10.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何种复议决定?【新修】

(1)针对作为的决定:

①原则上所有类型行政行为(内容不当/依据不正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查清)——都可作出变更决定

②一般违法(不满足合法性要件)——能撤销撤销(并可责令重作),不能撤销确认违法

③重大且明显违法(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确认无效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63-65、67条。

(2)针对不作为的决定:

①不作为合法→驳回请求

②不作为不合法→能履行就履行,不能履行确认违法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65-66、69条。


11.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必考】

管辖做题三步走:

第一步,确定被告。

判断是否经过复议?

如果是,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告上级复议不作为择一告;如果不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

第二步,确定级别管辖。

判断是否属于级别高(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证券行政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等)?

如果是,由中院管辖;如果不是,由基层法院管辖。(注意复议维持就低原则)

第三步,确定地域管辖。

首先判断是否为不动产专属管辖

如果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不是,再判断是否经过复议/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如果是,可以两地管辖(复议→原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限人自由→原告+被告所在地);如果不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2.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有哪些?关于赔偿请求如何判决?【必考】

【注意】“行政诉讼的判决”近五年考了三次,一审判决种类、情形以及相对应的法条位置,一定要记清楚!!

(1)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判决、确认(违法/无效)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

①行政行为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②行政行为违法:A.作为违法→能撤就撤,不能撤的确认违法;重大且明显违法→确认无效;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有误的,可撤可;B.不作为违法→能作为就履行,不能作为的确认违法。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69-70条、第72-77条。

(2)经过复议后起诉的:对原行为+复议决定一并作出判决。

①复议改变错误:撤销复议决定+重作复议决定/判决恢复原行为效力;

②原行为+复议维持都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③原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复议维持:裁定一并驳回起诉;

④原行为(作为)+复议维持都违法: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判决原机关重作

⑤原行为(不作为)+复议维持都违法:撤销复议决定+判决原机关履行/给付;

⑥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违法: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诉求+撤销复议决定/确认复议决定违法。

法条依据为《行诉解释》第136条。

(3)关于赔偿请求的判决:

①一审遗漏:二审法院认为不应赔的,判决驳回赔偿请求。认为应当赔的,在确认被诉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法条依据为《行诉解释》第109条第4款、第5款。

②二审、再审提出: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法条依据为《行政赔偿规定》第14条第3款。


13.复议/诉讼中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附带审查:

(1)审查对象需符合什么条件?

①对象只能是规章以下其他规范性文件(规章、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②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关联性);

③复议/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请求附带审查该规范性文件,不能单独直接就该规范性文件起诉(附带性)。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13条、《行政诉讼法》第53条。

(2)复议机关/法院对附带审查申请应如何处理?(法条原话,直接抄就行)

①复议:【有权处理】30日内处理:复议中止3日内复议机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书面答复→制定机关10日内答复;【无权处理】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收到之日起60日内回复处理意见【新修】

②诉讼:法院审查时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听取制定机关意见。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56-58条、第60条,《行诉解释》第147条。

(3)审查结果有哪些?(法条原话,直接抄就行)

①复议:合法】在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不合法决定停止执行该条款+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新增】

②诉讼:【规范性文件合法】→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不适用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中阐明

建议+抄送】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备案机关

司法建议】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司法建议

备案】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院、高院备案。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59条、《行诉解释》第149-150条。


(三)国家赔偿

主观题部分,以往行政赔偿诉讼相对考查较多,而由于今年新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解释》),故司法赔偿程序也应引起重视。


14.如何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如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如何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

①单独提:2年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2个月内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不作为的)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②一并提: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法条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4条、《行政赔偿规定》第13条。


15.如何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如何提起赔偿请求?在什么时限内提?【新增】

(1)赔偿义务机关:最后一个作出错误决定的机关赔(法条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21条)。


(2)司法赔偿程序:

①法院赔:知道司法行为2年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2个月内先行处理→不服30日内上一级法院赔委会提出赔偿请求。

②非法院赔:知道司法行为2年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2个月内先行处理→不服30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仍不服30日内向复议机关的同级法院赔委会提出赔偿请求。

法条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22-25条。


(3)请求时效:【新增】



【救命蒙题技巧】

1.问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尤其当该行为贯穿题目始终,结合了后续实施程序、救济途径等问题,那么一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例如23年真题第1问)。只要判断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回答行政性外部性处分性特定性四特征+实质影响就可以拿到绝大部分分数。

如果行为名称为《XX意见/通知》则可能考查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注意抽象行政行为本身不属于受案范围,但如果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又是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则可以在复议/诉讼中申请附带审查。

2.问XX行为、XX协议的具体性质是什么?

行政处罚(惩戒性)和行政强制措施(临时性/暂时性、预防性)考频较高,故一定要牢记二者的核心特征,再直接检索到对应的法条抄概念即可拿到大半的分数。

②如果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XX协议/文件》,肯定是行政协议,直接检索到《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条抄行政协议的概念(例如20年真题第1问)。

3.问XX行为的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大部分情况都是不合法。此类设问案情中一般会有非常明显的提示,例如会出现直接拒绝未告知未听证未听取一人未经法制审核未征求意见等词语,大概率都是程序违法;若案情出现各种具体的时间,则要注意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期间,由此从案情精准锁定考点并定位到相关法条。如果问“有哪些违法之处”却只能找出一处不合法那么一定要警示自己非常有可能漏点了,再好好阅读一下相关案情。

4.针对行政复议

如果考到复议相关,直接检索《行政复议法》,复议法章节脉络特别清晰,为“总则-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法律责任”,考到复议管辖、复议前置则找“申请”章节,考到复议申请与受理则找“申请”“受理”章节,考到复议程序、复议证据、附带审查则找“审理”章节,考到复议决定则找“决定”章节。

5.学会利用给定材料

记住材料一定不会白给!一定是有题目需要结合材料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回答的,要么是材料中有解题的依据,要么就是规定案情中的事件谁有权管。这类题目一定要仔细阅读材料,找准对应的解题依据,就很容易拿满分。

6.适时亮出基本原则

如果对于问行为合法性类问题用前面的方法也实在不会答的,先直接给出结论“违法”,再结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等)对行为进行分析。毕竟行政行为违法,最少也是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的!时间充裕可以结合案情多写几个。




02

24蒋四金商法考前21问

[精华版]


问题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如何救济?【新增必考】

做题思路:①判断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等情形;②判断是哪些主体之间混同,股东与公司之间,债权人可找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与公司之间,债权人可找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二者可同时存在,债权人既可找滥用控制权的股东,也可找其他关联公司

1.纵向人格否认

债权人可以请求滥权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行为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构成人格混同/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0%)滥用控制权,转移公司财产,致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主张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滥权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条第1款。

(tips:股东和公司之间混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横向人格否认【新增】

债权人可要求其他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公司为同一控制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公司,该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使多家公司之间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导致各公司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此时,任一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条第2款。

(tips:各关联公司之间混同,各公司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人格否认诉讼(诉讼地位?举证责任?)

【诉讼地位】①债权人先告公司再告股东,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②债权人同时告公司和股东,股东和公司为共同被告

③债权人未告公司,直接告股东,必须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否则驳回起诉。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但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由股东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独立。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条第3款。

(tips:不可以跳过公司直接告股东)


问题2: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必考】

做题思路:①判断是关联担保还是非关联担保,明确其程序性规定;②区分相对人善意与否:善意的,公司有担保责任;非善意的,公司无担保责任;③“善意”的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④注意无需决议的特殊情形:干担保、亲儿子、2/3以上表决权、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

【程序性规定】(1)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关联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

(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非关联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条第1、2款。

【担保责任】(1)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2)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1款。

【善意的认定】债权人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

(1)关联担保:股东会决议+关联方回避且出席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签署(同时满足);

(2)非关联担保: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考虑章程,除非债权人明知章程规定)+表决没问题+股东/董事签署。

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2款。

【无需决议的特殊情形】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以下情形,法定代表人没有提供决议,但公司有担保责任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4)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1款,《公司法》第60条。

(tips:债权人仅具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问题3: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存在如下问题时,该如何评价其出资行为?【必考】

对于评析股东出资类的题目,需掌握以下六种常考情形,根据案情对号入座。

1. 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新型财产

该股东出资有效/无效。【具体结合案情下结论】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等)。若新型财产出资,同时满足如实评估和转让权利两个条件,则出资有效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8条第1款。

(tips:新型财产出资有效:同时满足如实评估+转让权利)


2.非货币财产因市场、政策等客观因素发生贬值

股东无需补足出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得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出资完成后,财产发生客观贬值的,股东无补足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tips:虚假高估要担责,客观贬值不担责)


3.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交付时间与过户时间不一致

以这类财产出资的,既要交付,又要过户。若两个步骤,存在时间先后,按以下规则处理:

(1)先交付,后办手续

股东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出资人可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1款。

(2)先办手续,后交付

股东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出资人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

(tips:无论是先交付再过户,还是先过户再交付,股东权利均自实际交付时享有)


4.出资的货币系赃款/出资的非货币系赃物

赃款出资有效/赃物出资无效。货币占有即所有,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的,出资有效,出资人可以取得股权,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出资人以赃物出资的,出资无效。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

(tips:赃款出资有效;赃物出资无效)


5.股东出资的财产上有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1)以欠缴出资/已经质押的股权出资

出资人应依法采取补正措施,否则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出资的股权不能有权利瑕疵(如欠缴出资)权利负担(如质押)且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通知其他股东且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等条件。股权出资有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的,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如补缴出资/解除质押登记)逾期未补正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

(tips:不能答“出资无效”,可以答“出资有瑕疵”,因为其享有补正机会)

(2)以划拨/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出资人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否则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如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

(tips:不能答“出资无效”,可以答“出资有瑕疵”,因为其享有补正机会)

(3)以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出资【新增】

【以虚假的债权出资】出资人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以真实债权出资但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致公司不能实现债权】出资人不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例外:公司与出资人特别约定债权出资到期不能实现时由股东补足);

【债权权属变动】出资人与公司签订的债权出资协议一经生效,债权转移至公司;出资人负有通知义务,通知债务人后,债权出资对债务人生效。

(tips:以出资当时的评估结果认定,与债权实现的结果无关)


6.股东以他人财产出资

该出资有效/无效。【结合公司是否善意确定出资效力】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构成无权处分,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法院可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如果公司在受让出资财产时是善意的,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且比照出资财产价值给予了股东相应的股权(即公司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公司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即该出资有效。【反之,若公司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则出资无效】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民法典》第311条。

(tips:解题核心在于公司是否善意: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知情→公司非善意)


问题4:股东出资出现以下问题时,股东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必考】

这类题目,走两步,先行为定性,再分析责任。

1.出资不足【新修】

【行为定性】公司设立时,①以货币出资的,没有按期足额缴至公司账户;②以非货币出资的,没有按期向公司转让权利。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9条第1、2款。

【法律责任】①对公司:出资人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与该出资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债权人:出资人在出资不足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9条第3款、第50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tips:一般情形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章定+5年内,但特殊情形下,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需立即向公司出资;否则属于出资不足,对公司→补足差额+损失赔偿+其他发起人连带;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其他发起人连带)


2.出资不实【新修】

【行为定性】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其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0条。

【法律责任】①对公司:出资人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与该出资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债权人:出资人在虚假评估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0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tips:虚假高估为出资不实,对公司→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连带;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其他发起人连带)


3.抽逃出资【新修】

【行为定性】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通过以下方式抽回其出资:

①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将其出资转出;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

【法律责任】①对公司:股东应当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且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赔偿,且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债权人: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3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

(tips:抽逃出资,对公司→返还出资且协助者连带+损失赔偿且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连带;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协助者连带)


问题5: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公司除向股东主张相应责任以外,还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手段?【必考】

先判断股东瑕疵出资的具体情形,再分析公司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1.限制权利

公司可合理限制其股东权利。股东未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

(tips:只要出资稍有不到位,就可合理限制“新剩利”)


2.股东除名

公司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不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

(tips:一毛钱没出/一毛钱没剩,才可以除名;除名时,先礼后兵,即先催告再解除;不催告直接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无效)


3.股东失权【新增】

公司可以使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董事会核查后由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载明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1、52条。

(tips:经董事会决议失权,所丧失的股权应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资并注销,否则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股东有异议的,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4.股权转让相关【新修】

【瑕疵股权转让】出资期限已届满,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转让人(原股东)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无责任,全部责任均由转让人承担。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条第2款。

【未届期股权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转让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条第1款。


问题6:股东查阅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当履行何种程序?【新修】

1.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程序

有限公司任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需要履行如下程序:

(1)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公司经审查,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7条第2款。


2.公司能否拒绝股东的查账请求?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查账,除非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不得以股东放弃一切股东权利为由拒绝,且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约定无效;股东被拒绝后,可通过知情权诉讼获得救济。

【“不正当目的”的认定】(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账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

(tips:同业竞争/泄密)

【实质性剥夺知情权】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

(tips:可合理限制,但不可实质性剥夺,实质性剥夺的约定无效)


3.股东查账被拒绝后,该如何救济?

【知情权诉讼】股东被拒绝后,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知情权诉讼原告起诉时需具有股东资格,但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

(tips:起诉时必须是股东,但查旧账的除外)


问题7:有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可采取何种救济手段?【新增】

考查股东代表诉讼,核心考查角度为诉讼程序。

1.普通股东代表诉讼

【下结论】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第一步,书面交叉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条第1款。

(tips:书面交叉请求:董/高→监事会;监/他人→董事会)

【第二步,股东代表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条第2款。

(tips:30天内不起诉/拒绝起诉/必须立即起诉→股东代表诉讼)

【诉讼当事人】股东为原告(起诉时是股东),侵权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4条。


2.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下结论】股东可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第一步,书面交叉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全资子公司利益的,有限公司(母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他人损害全资子公司利益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条第4款。

(tips:母公司股东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第二步,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公司(母公司)股东有权为全资子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条第4款。

(tips:母公司股东为全资子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

【诉讼当事人】母公司股东为原告,侵权人为被告,全资子公司、母公司为第三人。


问题8:未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即对外转让股权(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其他股东该如何救济?【新修】

合同效力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认定;如何救济需要正反结合说,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有时间限制,且不能只说不买。

1.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有效。股权转让合同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据此请求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3款。

(tips: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效力不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影响)


2.其他股东如何救济?

【其他股东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条第2款、《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

(tips:同等条件,综合价格、数量、支付方式以及受让人与转让股东之间的附加条件等考虑)

【不能只请求确认效力】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2款。

(tips:不买不保护)


问题9:有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是否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需履行何种程序?

主要判断是否符合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定情形。

1.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法定情形】(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9条第1款。

(tips:简易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回购)

【权利行使】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协商收购,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9条第2款。


2.受损害股东回购请求权【新增】

【法定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权利行使】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9条第3款。


3.后续处理

公司回购的股权,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9条第4款。

(tips:股东回购的法定情形:双五合分转、修章继续干、控股滥用权)


问题10: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该项决议效力如何?相关人员该如何救济?【新修必考】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有效四种效力情形,做题时,需按照“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有效”的先后顺序进行判断。

1.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该项决议效力如何?

【决议不成立】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的;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7条。

(tips: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2杠3——特殊事项同意比例未达三分之二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决议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5条。

(tips:股东会、董事会超越公司法规定的职权,越权决议的,无效)

【决议可撤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有效。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6条第1款。

(tips:内容违章/重大程序瑕疵)


2.相关人员该如何救济?

【决议不成立/无效】原告为股东、董事、监事等;被告为公司;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三人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3条。

【决议可撤销】原告为股东(起诉时是股东);被告为公司;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3条。

(tips: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善意相对人的权利】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被法院判决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依据该决议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因此,善意相对人仍可向公司主张相应权利。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8条第2款。


问题11:有限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的,该履行哪些程序?【新修】

只要考程序,就完全是法条的堆砌,识别问题,定位法条,照抄化用即可。

1.减资

公司拟减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减资的决议需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债权人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5)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按股东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6)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7)办理工商登记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条第3款、第224条。

(tips:若考查简易减资,即公司减资弥补亏损的,仅需公告,无需通知、救济债权人)


2.合并/分立

公司拟合并/分立,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合并/分立的决议需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5)【若为合并】债权人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若为分立】除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的外,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不可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6)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7)办理工商登记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条第3款、第220条、第222条、第223条。

(tips:①简易合并经董事会决议:a.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经董事会决议;b.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的,存续公司经董事会决议;②分立需通知、公告债权人,但无需救济债权人)


问题12:股东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解散之后,公司该履行哪些程序?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是否有权申请解散公司?

【司法解散条件】有权。公司出现两年不开会/两年无决议/董事大冲突,表明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持有公司10%以上的表决权,已达到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表决权比例。因此,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1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1)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

(2)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3)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

(4)其他。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

(tips:是人有困难,即两年不开会、两年无决议、董事大冲突,满足其一即可,不是钱有困难,盈利状态亦可申请解散)


2.解散之后,公司该履行哪些程序?【新修】

公司应进入清算阶段。具体流程如下:

(1)董事清算义务人,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按照《公司法》第234条、235条、236条的规定进行各项清算事务,包括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清理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分配剩余财产等;

(3)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指定清算报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39条。

(tips:考程序为法条的堆砌,定位法条,适当化用即可)


问题13: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某主体是否有权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此类题注意三点:申请的前提是什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申请的主体是谁(债务人/债权人/清算组/出资人)?申请的程序是什么(清算/重整/和解)?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申请清算/重整/和解

2.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申请重整

(tips:尚未出现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但已出现经营危机,仅债务人可申请重整)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清算/重整

(tips:债权人仅需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证明资不抵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且不可申请和解,和解为债务人专属权利)

4.清算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可申请破产清算

5.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tips:转换型重整,先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再债务人或大股东申请重整)

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2、7、70条;《公司法》第237条。


问题14: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记住以下几点即可:破产管理人接管;个别清偿无效;保全措施解除、执行中止;诉讼仲裁中止,接管后继续;新的诉讼由破产法院管辖。

1.法院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

2.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3.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正在进行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5.新发生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13、16、19、20、21条。

(tips:旧的诉讼中止,接管后由原法院继续审理;新的诉讼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




最后,距离主观题考试还剩最后一天,明天就不要睡懒觉了!早点起床,再最后冲一把,该背的模板再多背两边,该翻的法条再多翻两遍,考前抱佛脚真的很有用,不要摆烂!!!


2024法考主观题,肯定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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