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最后两天必须翻熟的法条,大概率会考!

职场   2024-10-16 22:01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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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刑诉重点法条押题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涉及的法条?【24大纲新增】

相关法条:《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条、第4条、第6-8条、第16-19条

法条索引词:羁押(点1次)

知识点:

1.评估主体: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评估,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2.审查主体:检察院捕诉部门。

3.启动方式:

(1)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新增】

(2)依职权:

①已逮捕 + 认罪认罚 = 应审查;

【新增】未经审查+3年以下=应审查

【新增】应审查:病、孕、唯(未成年、不自理)、超刑期、不能关(无罪免罚、徒刑以下)、未成年人无危险。

3.审查期限:

(1)检察院:①在侦查、审判阶段收到申请后应10日内决定提出释放/变更建议; ②审查起诉阶段:3日内作出决定。

(2)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也是3日内作出决定。

4.审查结果:

(1)应当建议/决定释放/变更:不能关(没有证据/无罪免刑/徒刑以下)、超刑期;事实清、取保监。

(2)可以建议/决定释放/变更:悔罪+无危险:预备犯、中止犯、初犯、从犯/胁从犯、过失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认罪认罚、已和解/获得谅解、已部分履行赔偿/提供担保、重病、怀孕哺乳、未成年/75周岁、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1年以下、缓刑等。【新修】(第17条)

【注意】检察院除了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是自己决定释放或变

更;在侦查审判阶段→只能建议公安、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一般不予释放/变更:国恐黑毒严、性侵未成年、八大加重罪、重大贪贿权、十年以上刑、逮捕危险性。(第18条)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的法条?【热点】

相关法条:《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6-9条、第31-33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52条;《检察院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23条、第24条、第27条

法条索引词:认罪(点2次定位至《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点3次定位至《检察院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

知识点: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

2.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掌握: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二审中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与一审相区别。

3.审查起诉时:

(1)检察人员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诉代意见。委托辩护与指派辩护冲突时,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告知拟认定的事实、罪名、建议;

(2)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辩护人可远程视频见证,未成年人需有法代/合适成年人在场;应当签署(原则);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法、辩有异议可以不签署(例外);

(3)量刑建议另行制作文书或起诉书中写明;一般为确定刑,重大、复杂新型可幅度刑;

(4)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4.审判时:

(1)应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审查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指控罪名与审理不一致,听取控辩意见;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需要调整量刑建议,当庭或庭前调;

(4)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根据案件作出调整。

5.反悔的处理:

(1)起诉前反悔,依法提起公诉;

(2)审判中反悔,根据查明事实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则依法转换。

6.从严把握从宽或不予从宽:国恐黑主犯,较轻但累惯,性侵未成年,3个特别严。


三、刑事管辖涉及的法条?

(一)立案管辖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第二章 第19条,第二编 第三章 第170条;《监察法》第二章 第11条;《刑诉解释》第一章 第1条、第24条、第25条;《刑诉规则》第二章 第17条、第18条

法条索引词:管辖(点2/3/4次)、监察(点2次)、公诉(点2次)

知识点:

1.公安:一般的刑事案件。

2.检察院:

①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②公安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3.监察委:【公职人员全覆盖】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

4.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侮诽暴虐侵;

(2)公诉兼自诉(轻微):伤害住宅和通信,重婚遗弃卖假货,四章五章小三年,知识产权受侵犯;

(3)公转自:人身、财产要追究,证据证明、提控告,公安检察不追究。

5.管辖权竞合:

(1)监、检沟通,全监或分别,沟通期间不停止侦查并将沟通情况上报上一级检;

(2)主罪属公安管,由公为主侦查,检配合;

(3)如果涉嫌的主罪属检管辖,由检为主侦查,公配合;

6.【关联考点】留置与拘留的衔接:对于监委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应当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7.并案管辖:同种犯罪,原则并案审,审理中发现,协商并案(审判延迟除外)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必要时主要犯罪地;二审决定并案审理,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二)信息网络犯罪的管辖?【热点】

相关法条:《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0条、第20条、第21条

法条索引词:网络犯罪(点1次)

知识点:

1.地域管辖:犯罪地、居住地(沾边就管);多个犯罪地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2.并案侦查管辖

(1)一人数罪、共同犯罪、共犯其他犯罪、关联犯罪可并案侦查;

(2)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可并案侦查。

3.分案处理:并案侦查的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案件,公可分案移送起诉、检可分案提起公诉、法可分案审理。

4.分别追究:并案侦查的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且不影响对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可先行追究已到案的刑事责任。之前未到案的,可由原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公、检、法管辖。

5.指定侦查管辖:跨省重大、境外实施,公安部商最高检和最高法指定侦查管辖。

6.移送起诉:下级检认为应由上级检或同级其他地域检起诉的,应移送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7.一人多案:一人被多个公安侦查,一般应协商并案处理,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指定管辖;法院审理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可协商检、公并案处理,造成审判过分延迟除外。

8.海量证据抽样取证规则

(1)数量特别众多+同类性质、特征或功能+客观无法逐一收集的证据,应按一定比例或数量选取证据并作出说明和论证。

(2)检、法应审查取证方法、过程是否科学,若不科学,应由原取证机关作出补充说明或重新取证;应结合其他证据、辩解、辩护意见审查认定取得的证据,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作出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定

9.人数众多犯罪金额确定:人数特别众多,客观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根据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可按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案外人提出异议应依法审查。


(三)级别管辖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第二章 第21条、第24条,第五编 第四章 第299条;《刑诉规则》第十二章 第505条;《刑诉解释》第一章 第14条、第15条、第17条

法条索引词:管辖(点2/3次)、没收(点1次)、特别程序(点2次)

知识点:

1.中院管辖:

(1)国、恐、无、死、没;

(2)缺:贪贿、国恐(最高检核准)+人在境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管辖权上下移转:

(1)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下可请求上审下;

(2)无、死检察送中院,中院认为非无、死,直接审理不再移;

(3)级别就高不就低:一人、一罪归上级,全案管辖归上级;

(4)基层移送中级的情形:无、死应当移;重大复杂新疑难,普遍指导可以移。


(四)指定和移送管辖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一章 第19条、第20条

法条索引词:管辖(点3次)

知识点:

1.管辖权有争议,协商;协商不成,层报共同上级法指定管辖。

2.管辖不明,上级法可指定下级法审;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法院更适宜的,上级法也可指定下级法审。


四、辩护和代理涉及的法条?

(一)值班律师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第四章 第36条,第二编 第三章 第173条第1款、第174条第1款;《值班律师办法》第6条

法条索引词:辩护(点1次)、值班(点2次)

知识点:

1.值班律师制度:

(1)法援可在法院、看守所等派驻值班律师;

(2)嫌疑人、被告人无辩护人且法援未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则值班律师可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非辩护!);

(3)法院、检察、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2.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面意见附卷(前提:无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应当在值班律师在场时签署具结书(前提:无辩护人);

4.职责与权利:

(1)职责:法律咨询、程序适用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法律援助、定罪量刑意见;

(2)权利:会见、查阅权等,无摘抄、复制权。


(二)法律援助辩护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三章 第47条

法条索引词:辩护(点3次)

知识点:

1.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死复核、死缓故意犯(+未成年、缺席审判)


五、取保候审涉及的法条?【热点】

相关法条:《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4条、第5条、第15条、第16条、第21-25条、第27-33条

法条索引词:取保候审(点1次)

1.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金/保证人只能择一适用。未成年人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2.保证金:

(1)决定:由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公、国安、检、法)决定保证金的金额;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公/国安)作出没收保证金决定;

(2)数额:成年犯1000元起,未成年犯500元起;

(3)决定依据: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刑罚轻重/取保候审人经济状况;

(4)退还退钱找银行,不找公安机关。不能自己领取的,书面申请+公安同意,公安书面通知银行转账。

3.执行:

(1)异地执行: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居住地在异地,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派出所执行;

(2)暂住地执行(也可)

①离开户籍地1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

国人、国籍人、港澳台居民;

③户籍地无法查清无经常居住地

4.传讯被取保候审人:公、检传讯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本人,同住成年亲属可代收紧急情况,可电话通知异地传讯,可委托执行机关代为送达。

5.自动解除的情形:已变更强制措施;没有被追究(不起诉、无罪、免罚、不负责);

开始执行刑罚。

6.责任

(1)被取保候审人:

①违反义务的,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②违法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③故意犯新罪的,暂扣保证金。判决生效后,故意犯罪的-没收保证金;过失无罪的-退还保证金;

(2)保证人:

①违反义务的,罚款;

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3)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对罚款的异议:不服,原机关复议,还不服的,上一级复核


六、附民一审程序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第七章 第104条;《刑诉解释》第六章 第190-191条、第195-197条

法条索引词:附带(点1/2次)

知识点:

1.附民的审理:

(1)原则上附带民诉与刑诉一并审判,除非为防止刑诉过分迟延而先审刑诉,后由同一审判组织再审附带民诉;

(2)被告无罪+已经提起附民+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一并作出判决/告知另行起诉;

(3)准许检撤回起诉+已经提起附民+不宜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另行提起附民诉讼。

2.附民的调解:

(1)附带民诉可调解;

(2)调解结案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生效;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生效;

(3)调解未达成协议或签收前反悔,则与刑诉一并判决。

3.缺席处理:

(1)原告缺席,按撤诉处理;

(2)被告缺席,可缺席审判;

(3)附民被告下落不明/公告以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部分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不将其列为附民被告+告知另行起诉。


七、附民二审程序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十五章 第409-410条

法条索引词:二审(点2次)

知识点:

1.附民上诉刑事不诉,全案审查,一审刑事部分上诉期满后生效:

(1)经审查发现刑事无错附民有错,仅对附民进行处理;

(2)刑事有错,刑事再审,刑事与附民一并审理。

2.二审时附民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法院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八、非法证据排除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第五章 第56-59条;《刑诉解释》第四章 第123条、第126条、第132条;《严格排非规定》第23-25条、第34条、第38条、第40条

法条索引词:证据(点1/4/5次)、 严格(点1次)

知识点:

1.应当排除:

(1)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犯嫌、被告人供述;(刑讯逼供等其他非法方法的认定:肉刑或变相肉刑或使被告人肉体、精神疼痛、痛苦,足以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

(2)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作出合理解释;(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认定:综合考虑违法程度及后果严重程度)

(4)排除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均可排除。

2.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报案、发现侦查违法→调查核实→提纠正意见/追究刑责。

3.排非的情形:确认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或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而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之可能。

4.申请排非的程序:

(1)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有权申请排非;

(2)申请排非,原则开庭前提出,庭审时才发现材料或线索除外;

(3)应当提供线索或材料,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4)庭前申请排非+提供线索材料,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检察院就此说明,法院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5)申请可撤回,撤回后无新线索或材料,不得再次提。

5.法庭排非程序:

(1)当事人、辩护人、诉代申请(开庭前未提,庭审提+应当说明理由)→法庭审查→有疑问,则调查;无疑问,驳回申请;驳回申请后+当、辩、诉代有新线索或材料+相同理由申请→法院审查;

(2)审理中法院发现可能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收集合法性法法庭调查;

(3)证明责任:检察院应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加以证明;有关侦查人员的出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合法性+检察院提请法院通知/法院依职权通知/自己申请出庭;法院通知出庭,则应当出庭。

6.一审未申请排非,上诉后二审中申请排非并说明理由或对一审法院调查证据收集合法性结论有异议,法院应当审查:

(1)没审查:一审对排非申请未予审查+将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应排未排:二审可依法排非;排非后不影响定罪量刑,裁定驳回+维持原判;不影响事实认定但影响量刑、适用法律,应当改判;影响事实、证据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九、被告人供述的审查判断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四章 第94-95条、第123-124条;《严格排非规定》第10-11条

法条索引词:证据(点5次)、严格(点1次)

知识点:

1.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未核对、未翻译(聋哑、不通晓语言)、讯问未成年+法代/合适成年人不在场。

2.讯问笔录补正后可作为定案根据:(地点等)细节有误无签名,首次讯问没告知。

3.被告人供述排除:

(1)暴力/变相肉刑,难以忍受痛苦+违背意愿;

(2)暴力/严重损害本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

(3)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4.重复性供述排除及例外:换人/换程序+告知诉讼权利、认罪后果。

5.无期、死刑/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讯问录音录像应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


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四章 第109条、第113-114条

法条索引词:证据(点5次)

知识点:

1.视听资料应排: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存在疑问+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2.电子数据应排: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影响/无法保证真实性。

3.电子数据瑕疵可补正:未封存移送/未签章/注明不清。


十一、证明标准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第五章 第55条,第三编 第二章 第200条

法条索引词:证据(点1次)、一审(点1次)

知识点:

1.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事实清、证据足-有罪判决;依法认定无罪-无罪判决;证据不足-无罪判决。


十二、证人出庭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第五章 第62条,第三编 第二章 第192条第1款、第193条;《刑诉解释》第四章 第90条,第九章 第253条、第255条

法条索引词:证据(点1/5次)、一审(点1次)、普通程序(点1次)

知识点:

1.证人的范围:所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2.证人的排除: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3.出庭:

(1)应当出庭:有异议+有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

(2)可以不到庭的情形:有病太远在国外(可视频作证);

(3)强制出庭要求: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法警执行(必要公安协助)。

4.证人作证的义务性: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强制其到庭,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5.拒不作证的后果:

(1)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出庭后拒不作证(前提):予以训诫;

(2)情节严重,经院长批准,10日以下司法拘留;

(3)不服拘留可向上一级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救济)。

6.未成年证人证言的采用:询问未成年,法代/其他合适成年不在场+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可采用;否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十三、补充侦查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第六章 第90条,第二编 第三章 第175条

法条索引词:强制措施(点1次)、提起公诉(点2次)

知识点:

1.审查批捕后决定不批捕的,检察认为需要补侦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

2.检察院认为需要补侦,可退回可自行;补侦1月、2次为限;补侦移送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补侦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证据不足不起诉。


十四、一审中的庭前审查与庭前会议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九章 第219-220条、第228条、第230条

法条索引词:一审(点2次)

知识点:

1.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第219条):

(1)管辖错/被告不在/撤诉后无理由再次起诉,退回检察院;

(2)身份不明+符合条件/证据不足无罪+新事实证据再次起诉,应当依法受理;

(3)告→退回检+告知自诉;

(4)时赦他死→退回检。

2.分案审理(第220条):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多、案情复杂,分案审理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可分案审理,但不得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3.并案审理(第220条):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关联犯罪案件,合并审理;利于查明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可并案审理。

4.庭前会议(可以召开)(第228、230条):

(1)庭前会议中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做实质性处理);但可以附民调解。

(2)就排非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的意见,应当通知被告人参会。


十五、一审程序审理中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诉规则》第十一章 第399条;《刑诉解释》第九章 第277条、第297条。

法条索引词:法庭(点1次)、一审(点2次)

知识点:

1.公诉人举证质证规则(《规则》第399条):

(1)有争议的证据,一般单独举证质证;(2)无异议的证据,可简要说明;(3)相关联的证据,可归纳、分组示证、质证。

2.一审中特殊问题的处理(《解释》第277、297条):

(1)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检移送的案件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通知检移送。

(2)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法院可以建议检补充侦查。

(3)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应当通知检察院(是否补充或变更由检决定)


十六、简易程序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第二章 第214-221条;《刑诉解释》第十三章 第327条、第359-368条

法条索引词:一审(点1次)、简易(点1次)

知识点:

1.适用条件:基层管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罪行+同意适用(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不适用速裁程序)。

2.审理方式:

(1)三年有期以下:可独任,可合议庭审判;

(2)有期徒刑超过三年:应当合议庭审判。

3.排除情形:盲聋哑、半疯傻、重大影响、共犯异议、无罪辩护、不构罪。

4.程序要求:庭审可简化,但应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一般应当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可简化。

5.审理期限:20日;可能3年以上徒刑,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6.程序转换:可转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①不构罪;②不负刑责;③不认罪;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十七、速裁程序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第二章 第222-226条;《刑诉解释》第十四章 第369条、第370-377条

法条索引词:一审(点1次)、速裁(点1次)

知识点:

1.适用条件:基层管辖+3年以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

2.审理方式:独任审判。

3.排除情形:盲聋哑、半疯傻、重大影响、未成年【对比简易程序】、共犯异议、附民未调和、无罪辩护。

4.程序要求:不受送达期限限制,一般不调查、不辩论,但应听取辩护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当庭宣判。

5.审理期限:10日;可能1年以上徒刑,15日。

6.程序转换:可转换;应当转为普通/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①不构罪或不负刑责;②不自愿;③不认罪;④疑难复杂争议大。


十八、二审案件审理方式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第三章 第234条;《刑诉解释》第十五章 第393条第2款、第404条第2款

法条索引词:二审(点1/2次)

知识点:

1.二审应当开庭情形:

(1)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2)死刑;

(3)检察院抗诉;

(4)共同犯罪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

2.部分被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与其他被告无关联→可分案处理,发回重审;重新一审判决后+上诉或抗诉+其他被告人二审未审结,可并案审理。


十九、二审案件处理结果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第三章 第236条、第238-239条

法条索引词:二审(点1次)

知识点:

1.处理结果:

①没错-维持原判;

②法律/量刑错-应当改判;

③事实错-可改判,可发回(仅1次);

④程序错-应当发回(未公开、未回避、当事人诉权受阻、审判组织不合法)。

2.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结果可上诉、抗诉。


二十、全面审查原则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第三章 第233条;《刑诉解释》第十五章 第389-390条

法条索引词:二审(点1/2次)

知识点:

1.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应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限制。

2.共犯案件:

(1)一人上诉或一人抗诉,全案审查,一并处理;

(2)共犯案件,上诉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全案审查,死亡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宣告其无罪;构成犯罪,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二十一、上诉不加刑原则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第三章 第237条;《刑诉解释》第十五章 第401-403条

法条索引词:二审(点1/2次)

知识点:

1.原则及其限制:

(1)仅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得加重刑罚或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2)二审发回重审,除有新事实或检补充起诉外,不得加重刑罚;

(3)检抗诉或自诉人上诉,可以加重刑罚。

2.只针对部分被告人上诉、抗诉,不得加重其他人刑罚。

3.发回重审的处理:

(1)被告人/法代/辩护人/近亲属上诉+检未抗诉+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新事实+检补充起诉除外);

(2)重审判决后+检抗诉,不得改判重于原审第一次的刑罚。


二十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第四章 第249条、第251条;《刑诉解释》第十七章 第430条、第433条;《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4条

法条索引词:死刑复核(点1/3次,点5次定位至《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

知识点:

1.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最高法应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复核程序:审判员三人合议庭,应当讯问,辩护律师提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

3.最高法可发回一审或二审法院。最高院发回二审法院的,二审法院一般不得发回一审。

4.最高法发回重审:原则上只能发回1次,只有一审程序错误或未另组合议庭才能再次发回。


二十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十七章 第429条

法条索引词:死刑复核(点3次)

知识点:

1.核准结果:

(1)没错(小瑕疵)→核准(纠正后核准);

(2)有错(事实错、新事实、程序错)→发回重审;

(3)仅量刑错(不应判处死刑)→一般发回重审,必要时改判。


二十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涉及的法条?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五编 第一章 第286条;《刑诉规则》第十二章 第482条-第485条、第487条;《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第3-4条、第7条、第9-10条、第15-18条

法条索引词:未成年(点2次);特别程序(点2次)

知识点:

1.适用条件: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2.封存范围:

(1)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记录,按照规定内容与程序封存;

(2)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主罪在18周岁前实施+5年以下/免予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全案封存;

(3)未成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犯罪记录应封存。

(4)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代申请不予/解除封存+法院同意=可以不予/解除封存(例外)

3.保管要求:

(1)原则上,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的除外);

(2)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开展重新犯罪预防工作需要申请查询→封存机关可允许其查阅、摘抄、复制;但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3)封存的犯罪记录:

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义务;

②涉嫌再次犯罪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应当主动、如实供述,不得回避、隐瞒;

(4)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本人或法代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受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

(5)封存犯罪记录 + 成年后故意犯罪→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以前的犯罪记录。

5.解封条件:

(1)新罪或漏罪+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5年徒刑以上刑罚;

(2)再审改判5年徒刑以上刑罚。


二十五、审判监督程序和其他特别程序在主观题考试中,单独考到的几率较低,且相关法条位置也比较好定位,故不再赘述,遇到这部分题目练习时多翻一下即可。

1.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诉的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十九章 第453条、第457条。

法条索引词:审判监督(点2次)

(2)再审具体审理程序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第五章 第256-258条;《刑诉解释》第十九章 第466-467条

法条索引词:审判监督(点1/2次)

(3)再审处理结果的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十九章 第470条、第472条

法条索引词:审判监督(点2次)

2.其他特别程序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五编 ;《刑诉解释》第二十二章——第二十六章

法条索引词:特别程序、和解、缺席、没收、医疗



以上就是刑诉重点法条押题的所有内容。大家可以先熟记知识点对应的法条索引词,结合法条定位技巧,多进行几轮真题演练。


最后两三天了,大家把我近期分享的资料(主观题考前21问、法治思想三页金句)再多看几遍,把涉及的法条再熟悉下,做完押题2+1,主观题肯定能过!

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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