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油气储存企业内浮顶储罐浮盘落底作业安全指引》

百科   2025-01-21 23:59   湖南  
广东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油气储存企业内浮顶储罐浮盘落底作业安全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键内容摘要:

一、浮盘落底作业:

4.2.1采用氮气保护的内浮顶储罐,在浮盘下降过程中,应进行充氮保护,保持罐内气相压力处于微正压状态(0.2kPa-0.5kPa),但不应超过储罐呼吸阀的排放压力;未采用氮气保护的内浮顶储罐,通气管或呼吸阀应处于正常工况。

4.2.2浮盘下降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储罐出料管道流速,出料管道的流速不应大于4.5m/s,并严格监视储罐的出料管道流速和液位情况,及时准确掌握储罐的液位高度、浮盘高度及出料管道流速。

4.2.3当储罐液位从低低液位报警值位置降至罐出口管道顶部的过程中,出料管道流速应控制在1m/s以下,稳定付出量,防止浮盘下降过快冲击罐底板和浮盘结构;现场操作人员应密切关注液位变化和输送泵的运行情况,并与中控室操作人员保持联系,防止抽空。

4.2.4储罐液位降至罐出口管道顶部时,改为罐底部抽料,按照作业申请要求进行罐内介质退料。

二、浮盘落底后管理要求

4.3.1应加强储罐浮盘落底后的安全管理。当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时,应对未清罐的储罐进行喷淋降温,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储罐的安全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4.3.2有氮气保护的内浮顶储罐,浮盘落底后应采用充氮保护,确保罐内浮盘上方气相空间氧含量不高于8%。

4.3.3未采用氮气保护的内浮顶储罐,浮盘落底后原则上72小时内应恢复进料;雷暴高发期间,可提前采取罐内充料(水)升起浮盘或清罐等管控措施。

4.3.4 对于物料抽尽后需要检维修的储罐,应进行清罐作业,清罐作业应严格按照企业清罐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涉及特殊作业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办理安全作业票。

三、复进料作业

5.2.1复进料作业时,应严格控制进料管道的初始流速和最大流速。现场操作人员应密切关注液位变化和输送泵的运行情况,并与中控室操作人员保持联系。

5.2.2复进料时应缓慢开启进罐阀,当储罐液位升至罐进料管道顶部的过程中,进料管道流速应控制在1m/s以下。

5.2.3当储罐液位升至进料管道顶部之后,进料管道流速不应大于 4.5m/s。

5.2.4采用氮气保护的内浮顶储罐,储罐进料时,应保持罐内气相压力处于微正压状态(0.2kPa-0.5kPa),但不应超过储罐呼吸阀的排放压力;未采用氮气保护的内浮顶储罐,通气管或呼吸阀应处于正常工况。

5.25储低低液位报警联锁恢复应在风险辨识基础上,由储罐管理单位或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企业生产及安全部门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后,进行联锁保护系统联动试验确认,并在储罐液位达到低低液位报警值位置恢复联锁。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茂文字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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