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认定的工作提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认定工作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业绩(包含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需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新项目库提取。原“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及审核”模块停止使用,原已入库业绩需按照新项目库相关要求进行项目信息补录并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省内业绩应录入“监管系统”新项目库,并由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指标模块达到A级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使用,达到B级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使用。
省外业绩应在“监管系统”省外业绩模块提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指标模块达到A级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使用,达到B级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使用。
二、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各类别资质最低等级标准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执行。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或“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标准要求本类别相应资质等级的业绩不少于2项。
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要求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每类各1项)项目业绩即可;再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要求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7类中的2类(其中第1类须1项)项目业绩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②《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本类别或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对完成项目的资质等级不作要求,该2项业绩可以是相同类别指标的业绩。
如: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各类电力施工总承包项目均可认定为个人业绩,无资质等级、业绩规模限制;再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即可认定为个人业绩。
上述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和延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质审批权限。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我厅负责办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持有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证书企业,申请上述建设部办理事项前,需通过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提交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申请(见附件1),我厅依据“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系统”(以下统称“省级监管平台”)备案数据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并根据动态核查结果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见附件2)。
二、明确延续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我厅核发的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延续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执行。
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和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上述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除外)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在“省级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重点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的延续、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三、明确资质审查标准。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申请我厅审批权限资质核定的,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办理。
四、明确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或我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省级监管平台”按照我省业绩录入规则录入相应业绩,报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审核。业绩审核通过的企业,将《企业(个人)业绩核查申请》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我厅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企业业绩核查意见》。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省级监管平台”,由省级平台根据相关要求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专业厅局项目参照上述录入及申请流程,上报业绩由各专业厅局登录“省级监管平台”审核确认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五、明确动态核查机制。强化资质动态监管,对参与我省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企业,重点核查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重点核查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僵尸”“空壳”企业、使用频繁变更人员的企业,重点核查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级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自动进入整改阶段,整改超过1个月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自动取消标注,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标注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六、强化诚信管理机制。企业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和录入“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时,应当对申报材料和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相关人员应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社保、纳税等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将对虚假人员、虚假业绩给予标注,不得用于资质审批,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对录入虚假人员、虚假业绩的企业,给予全省通报;使用在资质申请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自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上述不良信息将计入信用档案,在“省级监管平台”公布。
七、强化数据监管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明确“省级监管平台”审核责任人,加强对入库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验,严格把好“入库关”。“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全过程留痕;对已标记为A级的项目不得申请勘误,不得删除。我厅将对已入库项目业绩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对串通企业虚假审核的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全省通报,视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建部业绩补录通知
完善业绩认定方式,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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