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权威解答:国有资产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是否包括阿里资产和京东资产交易平台?

学术   2025-02-05 13:30   山东  

2月5日,国务院国资委在对2025年1月官网政务咨询栏目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初步作出了回应的基础上,选取了5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再次推荐分享。

1、关于32号令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问题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请问:如果同一国家出资企业的各级控股企业之间因股权转让造成转让标的公司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但仍为同一国家出资企业控股),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吗?

国资委回复: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进行产权转让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关于国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产品开展衍生品投资问题的咨询

问题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要求,银行、期货、保险、证券等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格遵循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请问:国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对于所管理的不含有自营资金的基金产品,投资策略需要涉及到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是否无须适用8号文以及17号文的规定,可以按照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文件和基金产品的投资合同,合法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

国资委回复:经研究,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现就问题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答复如下,供您结合实际合理判定、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一、8号文要求,银行、期货、保险、证券等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格遵循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持牌类金融机构是否适用8号文,按如下原则把握: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自营的货币类、商品类衍生业务,要遵循8号文,开展代客资产管理、期货经纪、风险管理服务试点等业务,以及除货币和商品类的其他衍生业务,不适用。

三、8号文监管范围主要为中央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同级国资委关于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规定。

3、关于参股企业股权无偿划转审计评估委托人问题的咨询

问题请问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若划转企业为参股公司,该审计中介机构应由谁来委托?是划出方委托,还是划入方委托,还是被划转企业委托?

国资委回复:经研究,《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对被划转企业审计工作的委托方没有明确要求,相关方可协商确定。

4、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第四十八条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上文所述的“产权交易机构”是否包括阿里资产和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如不包括,具体包括哪些机构?

国资委回复: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满足相应条件。为此,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0〕333号)、《关于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中央企业权益类交易业务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1〕137号)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地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所属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请问:国有企业从地方AMC公司购买债权(不良资产),再将债权转让给非国有企业。转让非国有企业时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吗?该情况是否属于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

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指归属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特定行业”是原则性要求,一般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有特定要求的行业。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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