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河南量刑细则(2024)

学术   2024-11-05 17:57   河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4.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4.13 自首

4.13.1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虽被办案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情况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该自首具有实际价值的,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办案机关发觉,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该自首具有实际价值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该自首具有实际价值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自首后翻供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13.2 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来源:2024河南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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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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