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自|天津高法
因调岗事宜,小王与公司之间出现矛盾,小王不满便一走了之,后公司径自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0年5月
小王入职某钢铁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王在操作岗位上工作。
工作过程中
小王因疑似职业病而与公司协商调岗,后调岗未实际执行,双方对于原因各执一词。后小王虽继续在操作岗位上工作,但经常出现脱岗等不服从管理行为。
2022年3月
因小王怠工且未出席班前会,工段长要求其回家反省,双方发生口角后小王便自行离岗回家。
2022年5月
公司遂向小王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小王离岗回家至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内,公司没有通知或催告小王返岗,小王亦未联系公司。
2023年11月
小王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钢铁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
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考勤管理方面矛盾,多次发生分歧,公司要求小王离岗,后小王离岗长达50余天,其虽非故意缺勤,但亦超过了一般的合理期间,而公司在此期间内未曾联系小王返岗工作,亦未告知其缺勤性质的认定及后果,仅以小王曾表示不回来径行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双方均有处理不当的责任。
双方因缺乏充分有效沟通,形成积怨以致合同难以为继,且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钢铁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经过法院多方耐心调解,公司自愿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得以有效化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非对立关系,职场也不是一场游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双方共同成长。用人单位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依法依规行使管理权利。劳动者亦应当积极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共同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版权信息 | 来源:天津三中院,转自:天津高法,版权归作者所有,劳动派编辑发布,如有疑问请联系后台。
● 一员工不接受调岗,公司为其建立专门工作群!1人打工,3人监工!双方闹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