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自|山东高法
未体检就入职,工作5年后查出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却不认,这怎么办?
2018年4月,阿伟入职某公司锻工岗位,上岗前,公司未对阿伟进行入职体检。阿伟日常在封闭的锻造车间内工作,身边充斥着高分贝的锻件打击声、齿轮声等大量噪音。
工作几年,阿伟发现自己的听力越来越不好了。2023年5月,阿伟被当地疾控中心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6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阿伟所受伤害为工伤。8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阿伟的伤情为七级伤残。
阿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6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阿伟的职业病并不一定是在其公司工作时形成的,不同意支付阿伟的工伤待遇。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本案中,阿伟在用人单位处做锻工,在工作场合大量接触噪声,系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用人单位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就安排阿伟上岗,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阿伟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能证明阿伟在入职前已患有相关疾病,且阿伟在该单位已工作5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阿伟的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阿伟工伤待遇款项1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职业健康检查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一环。但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无视职业健康检查,直接安排劳动者入职,这不仅是对劳动者健康的忽视,也为企业埋下了隐患。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依法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这既是对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营造和谐的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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