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自|山东高法
王白云通过招聘网站了解到蓝天公司正在招聘服务员,遂向蓝天公司投递简历。蓝天公司录用王白云后,将其安排至某餐厅提供劳务工作,双方约定劳务费4500元/月,劳务费则由蓝天公司经营的平台核发。后来,王白云向蓝天公司申请提取劳务费,但蓝天公司迟迟不核发,故王白云诉至法院,要求向其支付劳务费12862.68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王白云全部诉请。
王白云诉称,其自2023年11月入职,蓝天公司将其安排至某餐厅做传菜服务员,月工资4500元,王白云工作至2024年5月离职。蓝天尚欠12862.68元工资未付,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蓝天公司辩称,公司认可欠付金额12862.68元,但王白云已经办理离职,只能按照其经营的平台规则, 以每笔1000元分期审核提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1月,王白云与蓝天公司确认劳务工作事宜,蓝天公司安排其到某餐厅做服务员,双方协商确认劳务费4500元/月,实际到手金额约4100元。
2024年5月,王白云询问蓝天公司运营人员提款为何未审批,蓝天公司运营人员称要询问财务。同月,王白云自该餐厅办理离职,后多次通过微信向蓝天公司运营人员催要款项未果。
2024年7月,王白云在蓝天公司入驻人员服务中心系统显示,账户金额13862.68元,可提现金额13862.68元。提现说明为,提现、预支等仅在工作日进行审批到账。王白云称在系统中申请提现,需要蓝天公司审批方可提现,但蓝天公司未及时审批。
蓝天公司在庭前会议中,向法院提交了其后台系统导出明细,显示王白云账户中余额12862.68元。王白云认可在其提交本案起诉状后,蓝天公司于2024年7月支付1000元,余额12862.68元尚未提款成功。
经询,王白云因工资结算均在蓝天公司经营的平台操作,未向其实际提供劳务工作的店铺主张欠款;其曾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未被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显示,王白云已依约完成劳务工作,享有劳务报酬请求权。王白云自餐厅办理离职后,其劳务费已转入蓝天公司运营的系统,蓝天公司虽然认可未提现金额,但是其主张应按照其系统平台分笔审核提款每次不超过1000元,且未就此提交证据,亦未对审核提款事宜作出合理解释。现王白云不同意该分笔提款方案,故蓝天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蓝天公司在王白云多次催促提款后,仍未及时审核提款,应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白云请求蓝天公司给付劳务费12862.68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平台经济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赋能于劳务工作,在劳务管理流程中,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财务成本,同时对劳动者可以逐步做到精细化管理方面,对企业降本增效有正向作用,但是不能成为阻碍劳动者获取正常收益的阻碍。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常关注三个方面:工作内容、考核、劳务费。正式用工前,双方已对工作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争议不大。考核主要涉及提供劳务工作时间长度、全勤考核奖励、考核不佳扣费等情形,反映为“劳动者打卡+用人单位核实”,考核数据往往由用人单位掌握,容易成为争议焦点,劳动者在该方面举证往往依赖于提供劳务过程中对考核信息的证据留存。劳务费反映在劳务费计算构成中,常见构成包括“劳务费=单价×劳务时长”“劳务费=单价×完成工作量”“一口价确定劳务费”等方式,往往是双方争议焦点,争议主要聚焦于总价、单件、劳务时长、完成工作量的证据,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本案中,用人单位经营的平台虽然主张应按照平台提款规则,按照每笔不超过1000元提交提款申请由平台审核后提款,但用人单位并未提供提款规则的相关证据,亦未就其未及时核准提款作出合理解释。故用人单位单方口述提款规则不能阻碍劳动者应获得报酬的合理理由,故法院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劳动者通过平台管理其劳务时,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平时考勤、劳务单价、劳务费等关键内容的证据留存,对不合理条款、规则应当及时提出异议,避免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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