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某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为金华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2台电梯的维保单位,维保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维保费用8000元。截止2023年4月19日被本局查获时为止,当事人的维保人员李某在2023年4月12日的电梯维保过程中未戴安全帽、未用围栏对现场进行安全隔离,维保期间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当事人电梯维保费用按照每台每年4000元计算,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每半月维保一次的要求,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33.34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33.34元;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0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70333.4元,上缴国库。
违法所得:4000/24*2台=333.34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