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级资质有证员工不足20人!仍从事维保业务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科技   2024-12-22 21:01   河南  

行政处罚决定书(节选)

当事人:深圳****有限公司 

  因当事人涉嫌在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电梯维修业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提请我局吊销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经查核,当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经我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许可项目为:“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客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许可期限:2025年2月28日。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的上述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属A2级资质,按照许可规则需配备具备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不少于20人。从2024年1月至6月,当事人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一直没有达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 年 5 月 13 日颁布的《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中附件 G 《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第G3.2.6项“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人。”的最低要求,不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条件。其中1-5月,当事人缴纳社保的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仅为15人,6月为13人。在此期间,由当事人维保的位于光明区(****************************)的电梯(注册号码:311044*************)发生夹人致受伤事故。根据深圳市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特种设备技术勘验报告》,该事故原因源于当事人维保人员业务不熟,未按电梯制造厂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查、调整、清洁,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在该事故发生后,仍未吸取教训,没有立即进行整改,主动改善生产条件,持续(半年时间)存在持证人员不足的情形。在不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下,当事人仍持续开展电梯维保业务,在短时间内多次因未按规定维保电梯被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其中多次发生维保作业人员到场维保人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构成在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长期在不满足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人员人数最低要求的情况下开展生产活动,且多次因未按规定维保电梯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在发生了光明区电梯伤人事件后,当事人没有积极针对本身在质量安全保证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主动改善生产条件。电梯安全关乎生命安全,当事人漠视生产安全、漠视法律法规、乃至漠视生命,给客户电梯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违法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有关“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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