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征求《茂名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茂住建函〔2024〕113号
各有关单位、各界人士: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和《茂名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茂保住联办(2022)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茂名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12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发至:茂名市西粤南路83号(邮编525000)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改革科(联系电话:0668-2889893),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至:mmszjj2812180@maoming.gov.cn。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4日
政策解读 《茂名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茂名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各地要尽快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明确本地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2021年11月,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提出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结构,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发球供给不足,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2021年1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茂名市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茂府办函〔2021〕170号),明确建立茂名市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2年8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茂保住联办〔2022〕1号),要求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二)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政策措施,持续、有序推进保障性住房发展,努力实现住有所居。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已制定的政策措施主要针对公租房准入退出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通过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我市有必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范围、准入退出、租赁运营、监督管理等环节。
二、《办法》的政策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茂名市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茂府办函〔2021〕170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茂保住联办〔2022〕1号)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精神。同时借鉴了周边城市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经验做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6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准入管理、退出管理、租赁运营、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附则。
(一)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定义。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提供的限定户型面积、租赁用途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主要为缓解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二)关于适用范围。我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运营管理、监督管理。
(三)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综合实施协调单位。根据《茂名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综合实施协调单位。
(四)关于准入条件。申请人应属于新市民或青年人。是指未获得我市市区户籍或获得市区户籍不满3年的各类群体。
青年人是指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并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请人。
申请政府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需在我市市区就业创业并在我市市区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达6个月或以上或拥有工商营业执照。已婚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在本市区名下无自有房屋。未婚申请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当前未在茂名市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人才公寓、单位周转房、住房货币补贴、领军人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引进安家费等住房保障政策。
(五)关于租赁期限。政府投资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次签约租期不超过3年,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一次签约租期可放宽至不超过10年。租赁期满后,经审核承租人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可申请予以续租。
(六)关于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项目租金进行评估,租赁价格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租赁价格80%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租赁价格按属地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执行。
(七)关于配租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户型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标准为:3人(不含)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配租小型面积2居室及以下户型,2孩以上家庭可配租3居室及以上户型。
(八)关于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及对申请人身份、户籍、工作、人才(如有)、住房等情况的证明。申请材料中,审核部门能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的,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
(九)关于审核流程。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辖区(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
(十)关于承租人退出管理。承租人有买卖转借转租、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欠缴房租物业行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承租人自退出之日起3年以不再予以配租。承租人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主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如实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处理。
(十一)关于安全责任。运营管理单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运营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十二)关于监督责任。辖区(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人资格进行审核,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公平公正。
(十三)关于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由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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