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提到,甲、乙兩兄弟早年聯名買入A單位,各有一半業權。甲在出售自己的份額時,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而根據《民法典》第410條的規定,甲須將其出售計劃及合同條款通知乙,乙則須於接獲通知後八日內行使其優先權,否則該權利失效。 但屬權利人須遵守的期間較短或義務人所給予的期間較長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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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乙就甲出賣有關份額時未獲通知,乙可怎樣做? 之後的帖文為大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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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民法典》第410條的規定,甲須將其出售計劃及合同條款通知乙,乙則須於接獲通知後八日內行使其優先權,否則該權利失效。 但屬權利人須遵守的期間較短或義務人所給予的期間較長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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