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乙就甲出賣有關份額時未獲通知,根據《民法典》第1309條第1款的規定,只要乙自知悉有關轉讓之基本內容時起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並在法院命令傳喚的批示作出後八日內,將應支付的價金連同按其受益程度而應支付的有關公證及登記手續費與相關的取得稅開支作出存放,乙即有權取得已轉讓之份額。
如果乙就甲出賣有關份額時未獲通知,根據《民法典》第1309條第1款的規定,只要乙自知悉有關轉讓之基本內容時起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並在法院命令傳喚的批示作出後八日內,將應支付的價金連同按其受益程度而應支付的有關公證及登記手續費與相關的取得稅開支作出存放,乙即有權取得已轉讓之份額。